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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侵權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5-25 05:07:46

1、繼承房產糾紛怎麼辦

法律分析:房產繼承糾紛可以訴訟解決。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關於財產繼承權的案例

廣東胡陪判銷律師:

1、鄭某大兒子先於鄭某去世,鄭某大蘆游兒子的兩個兒子可以代替父親繼承爺爺鄭某的遺產,沖轎屬於代位繼承;

2、鄭某另兩個兒子的女兒同1一樣,也可以代替父親的位繼承;

3、鄭某的女兒在世的話她的女兒繼承不了,去世了她的女兒才能繼承外公的遺產。

小同學,別老想不勞而獲,對於這樣的你應該多去圖書館查資料。

3、房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房產繼承訴訟案例

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2、要收集回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答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後,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4、繼承糾紛中遺產還沒到位,法院如何處理

繼承糾紛中遺產還沒到位,法院如何處理

你好,遺產繼承糾紛是出現在遺產繼承中最普遍的糾紛,涉及范圍廣且不容易解決。下面為大家講解如何處理遺產繼承糾紛,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繼承法》的依據規定給出關於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
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
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
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
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昌敗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伏卜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
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
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耐廳顫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何處理涉外繼承糾紛

(1)識別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念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情況的性質作出定性和分類,把它歸人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用哪一種沖突規范的法律認識過程。

從適用法律角度而言,識別便是判斷事實性質,它是解決援用哪一種沖突規范的前提。本案即應識別為「繼承」問題,這就應根據有關「繼承」的沖突規范的指引去援用有關國家 繼承方面的實體法來最後給案件作出裁判。

可是,僅僅識別為是繼承糾紛,對本案而言是不夠的。本案楚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陶某病重時將深圳的房產留給叢某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如有效,按遺囑繼承走,很簡 單;如無效,就要按法定繼承走,那就相對復雜了。我們認為,陶某的口頭遺囑是無效的。這是因為:口頭遺囑是在危 急的特殊情況下,遺囑人以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遺囑人死亡無法查證的缺點,各國都將其進行了限制,如必須在危急情況下方能採用;必須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將口頭遺囑作成 書面記錄或事後補記,並註明年、月、日;緊急情況解除 後,遺囑人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設立遺囑,或口頭遺囑的有效期滿,遺囑人又未設立新遺囑時,依特別方式的口頭遺囑 無效等。陶某是在中國深圳作的口頭遺囑,我國《繼承法》 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 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陶某立口頭遺囑時不具備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緊急情況解除後,也未再用書面或錄音形式設立 遺囑,因此是無效的。如此,我們就只能按法定繼承處理本 案了。

(2)先決問題。若要按法定繼承處理本案,首先要判斷陶某與叢某、鄧某間的婚姻關系是否存在,這是叢某或鄧坫亨有繼承的前提,如他們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 法定繼承的問題:T。這種解決一個訟爭問題需要以首先解決 另外一個問題為條件的情況,作為前提條件的問題,叫做「先決問題'本案關於妻子與死者之間是否存在合法夫妻關系的問題,就是本案繼承問題的「先決問題」。

那麼,本案陶某與叢某、陶某與鄧某間的婚姻關系是否存續、有效呢?我們認為,首先,陶某與叢某因歷史戰亂原 因音汛斷絕,陶某是以為叢某已死,為有人照顧才又在美國 結婚的,叢某則一直未再婚,兩者並未辦理離婚手續,無論從法律匕還是從情理上都不能認為兩者的婚姻成為無效。 其次,陶某與鄧某在美國結婚多年,相濡以沫,互相扶持, 否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存在,也不合乎情理、法理。對於這種歷史遺留問題,我們不僅要考慮法理,也要考慮情理。本 案中,從法理上看,兩個婚姻在程式、實質上都合法,在特定條件下都未解除;從情理上看,都不能不謂忠實感人,故 應認為這兩個婚姻都是有效的,叢某和鄧某對陶某的遺產都 有繼承權。

(3)依沖突規范的指引適用相應國家的實體法作出判決。我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c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_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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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訟爭房屋位於中國境內,故應適用中國《繼承法》予以處理=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陶某在屮國的不動產應由叢某、鄧某共同繼承。考慮到鄧某--直與陶某生活在一起,所盡的義務較多,可適當多分。陶某在美國的動產和不動產,依《繼承法》規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陶某的住所地和不動產所在地都在美國,故應適用美國法律,由法院查明美國法律的規定後作出判決。

如何處理日本財產繼承糾紛

問題太抽象了。
如果問如何處理,那麼首先是管轄的問題,涉及不動產特殊管轄等。其次是適用實體法的問題,涉及轉致、反致等國際私法上的規則。以上全部需要提供詳細資料才能予以專業幫助。
如果問如何找律師,請咨詢當地律師事務所等。

如何處理代位繼承糾紛,遺囑能剝奪代位繼承權嗎

遺囑具有否定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有遺囑的,遺產先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才按法定繼承順序處理。
所以說,遺囑不僅可以否定代位繼承權,還可以直接否定法定繼承權。

遺產分割糾紛如何處理

關於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拆遷拆出的這起繼承糾紛該如何處理

對於權屬所有權正發生爭議的房屋進行拆遷,首先應當將權屬問題解決,但是如果因此影響到拆遷工作的,發生爭議的繼承人應當首先達成合意,確定補償款的總價將補償款提存到銀行或者其他方式予以確定,然後繼續解決關於權屬爭議問題。
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一般律師能夠幫你盡快較好的解決你的問題。

如何處理好家庭糾紛房產繼承法

如果財產的所有人已經去世:繼承者只能協商解決了。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

如果財產所有人還在世:為防止家庭糾紛,最好的辦法是留下遺囑,確定好遺產分割的方式防止後人為爭遺產發生矛盾。

繼承糾紛案例 (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如何確定

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問題,在法律上好界定,所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固定資產和動產、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益,都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實務中比較難,因為種種原因,有些遺產不被權益人所知悉,只能就知悉的遺產進行分割,不知道的部分,待知道之日另行起訴再次分割即可

在中國境內發生涉外繼承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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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是指形成繼承法律關系的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具有涉外因素,其中包括:(1)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一方為外國人;(2)被繼承人、繼承人雙方均為外國人;(3)作為繼承客體的遺產位於國外;(4)導致繼承發生的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解決涉外繼承糾紛同解決其他涉外民事糾紛一樣,首先應當依據一國的沖突規范確定應當道用的法律。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涉外繼承糾紛,如果由中國法院受理,那麼,應當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選擇法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樣,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對於其遺產中動產的繼承,應當適用其死亡時的住所地國家的法律。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在中國,則應當依據中國《繼承法》中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決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等問題。如果在外國,則應當適用該外國的有關法律,除非該外國的法律嚴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秩序。對於不動產的法定繼承,如對房屋、土地的繼承,將依據財產所在地男家的法律處理。我國對涉外遺囑繼承,大都是依據我國《繼承法》中的規定處理,《繼承法》沒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慣例處理。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姑在我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以上就是對該問題的回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四川婚姻律師網線上律師。

繼承糾紛的管轄問題 繼承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房產繼承糾紛

房產繼承糾紛其中包括非侵權糾紛、侵權糾紛等等,這些是房產繼承中最常見的一些糾紛。

1、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燃答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分析:房產繼承糾紛其中包括非侵權糾紛、侵權糾紛等等,這些是房產繼承中最常見的一些糾紛。

1、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

2、侵權糾紛,皮蘆慧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3、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4、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房產的繼承是親情的一種體現,在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大家還是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如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來解決糾紛同時也維護感情。如果實在無法解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嘩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6、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判刑案例

法扮腔律分析:首先,要弄清楚被繼承人有沒有留下遺囑。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而且遺囑內容又是指定由這一繼承人繼承全部遺產,並且遺囑符合法定條件,那麼,該繼承人繼承遺產就是無可非議的,其他繼承人不應持有異議,也不得與之爭奪遺產,但是,該繼承人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應當向所有當事人公開,必須使全體繼承人知道其內容並交由他們審查。其次,如果遺囑中並未指定由某人繼承全部遺產,而該繼承人卻私自處理了遺產,那麼,該人就構成了民事侵權,其他有權的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保護合法權益。最後,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並未留下遺囑,或者雖立有遺囑,但遺囑無效,則應按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處隱缺埋理。在這種情況下,遺產理所當然屬於全體法定繼承人,為共有財產。對遺產的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個別人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是對其他繼承人的侵犯。其他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退還遺產,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然後,共有人再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割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灶螞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誰能幫我分析下這兩個婚姻與繼承法案例 急求

1、宋某的債權向秦某的繼承人主張。
2、賠禮道歉的判決不需要履行。因為履行的行為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經死亡。
3、不應該,遺產首先要清還債務,喪葬費用,遺贈,同時其他的繼承人 也享沖差有繼承
4、可以扣除喪葬費銷旁用,但遺贈金是散斗皮在秦某的財產還有剩餘的情況下。喪葬費用與債享有優先償還權,這是為保障債權人利益,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 ,所以可以扣除喪葬費。

8、房改房繼承糾紛的案例

法律分析:案情簡介:本案中被告趙某與被繼承人王某原系夫妻關系,後被繼承人王某因病去世,此後王某和被告共同購買的房改房發生繼承。第一原告趙某某系被告與被繼承人王某的婚生子,第二原告系王某的母親,王某父親於2012年去世,第三原告系被繼承人弟弟。1998年12月16日王某去世。在王某去世前曾與被告共同購買了單位的公產房,即朝陽區某小區36號樓502室。後被告將此房交回原單位,置換成另一小區1001室及1004室兩套房屋,面積共112.53平方米如殲。三原告依照法定繼承應得面積為37.5%份額,摺合成折價款約207萬元。按照上述要求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被告稱在王某去世前,夫妻二人僅用共同財產26618.68元支付了502室的第一筆購房款,只承認502第一筆購房款的一半屬於王某的遺產。後來置換的1001和1004號房屋是由於被告職務、身份的變化才能購買的,認為這兩套房屋與王某無關,不同意三原告繼承該房屋,僅願意支付一定的遺產使用費。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在王某去世後,趙某就502號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交納了第二筆購房款並取得所有權證書,但王某生前一直與被告共同租住在502號房屋內,且有購買的意思表示,並於1998年12月7日交納了部分購房款,購房時也使用了王某的工齡。所以認定該房屋屬於王某與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去世後,被告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將502房屋上交原單位,另行購買了1001和1004房屋,故,502房屋中原屬王某的一半財產轉化為1001和清房屋中的相應財產份額,該部分財產屬於王某的遺產,應依法發生繼承。但一審法院並未考慮房改房的特殊屬性,未採納我方提出的關於房改房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僅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按照三原告的各自法定繼承比例作出了判決,判決被告給付三原告折價款共計約143萬元。

二審情況簡介:

三原告及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兆橡皮院提出上訴。原審原告認為趙某獲得1001和1004房屋時,仍是以趙某和王某二人名義申請、登記並使用了王某的工齡等福利待遇,仍是共同購買,且國家政策也有規定。1001和1004房屋是502房屋的購買公有住房權利的轉換,所以請求認定1001和1004房屋總面積的一般為王某所留遺產,並以此分割。原審被告認為不能認定502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且502與1001和1004房屋沒有直接聯族差系,王某留有的遺產僅為13309.34元,應按照該款額計算在全部購房款中的比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9、房產繼承發生的糾紛怎麼打官司

在對房產進行繼承的時候,可能就會因為房產的分配等而產生很多的糾紛,在糾紛產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進行解決,這樣才能保證繼承的更好進行。那麼房產繼承發生的糾紛怎麼打官司?下面就由來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一、房產繼承發生的糾紛怎麼打官司
      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辯模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准執行:
      (一)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1994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房產繼承如何辦理過戶
      房屋繼承過戶需要經過繼承權公證和繼承登記兩個步驟,免繳契稅。
      第一步: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這里分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兩種,相應需提交的資料也有所差別。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攜搏緩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公證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一般按受益額(即所繼承房屋評估後的評估價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第二步:房地產繼承登記。房屋繼承人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房屋產權繼承登記(如為外銷房應到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登記)。
      (一)需提交相關的資料。
      (二)費用:登記費:100元每件;合同印花稅:繼承房屋評估價的0.05%;權證印花稅:5元、本;交易手續費:5元、平方米;契稅:免繳。
      (三)辦理期限:25日內。
三、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
      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
      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
      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銀大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房產繼承發生的糾紛怎麼打官司的全部內容了。綜上可知,房產繼承發生糾紛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解決糾紛的。

10、急需5個案例帶有分析[要有事件內容,採取的法律手段,法律結果]

例1:王xx,王妻李x,女兒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蹤,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後李x自行處理財產,並把女兒王x送與鄰居,自己改嫁。一年後,王xx回來,要求與李x復婚,要回女兒和財產。問,王xx的要求能否實現?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兒和財產能夠實現,但要求與李某復婚不能夠實現。 理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然後要回自己的女兒。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還財產或者進行補償。 例2:李某年滿17周歲,是某廠的臨時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徵得家長的同意,把價值2000多元的數碼照相機送給好朋友程某。之後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其父賣枝碰母據此訴訟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李某與程某的饋贈照相機的行為無效。 該饋贈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在實施影碟機買賣行為時,李某已滿17周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依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徵得其父母同意。故李、於二人的影碟機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於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發生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賀小紅系兒童影星,年滿9周歲,片酬頗豐。其父賀大明的親弟賀二白,家居山區,生活較為困難。賀大明將賀小紅的片酬3000元以賀小紅的名義贈與賀二白。 因此這一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案:這一民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內,姜女士正在采購速凍水餃。因多拿了幾個塑料袋,姜女士與速凍櫃台女營業員小張發生爭執並動手,後被勸開。姜女士繼續購物,並至收銀台付款。不料。小張突然沖上前來對姜女士動手,後姜女士被送至醫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訴訟,可以要中談求的賠償項目包括那些? 項目名稱解釋以及依據並初步確定各項的賠償金額 2. 姜女士需要狀告的對象是誰?商場還是小張?理由 3. 請介紹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聯系與區別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種糾紛,理由 答案: 1、醫療費用,相關交通住院伙食費用,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如果有殘疾的要根據傷殘等級賠償傷 殘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2、如果按照侵權來告,可以列商場為被告,營業員的侵權行為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作出的。商場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3、本案可以認為是兩者的競合。是明顯的侵權,也是在消費合同過程中的合同糾紛,商場沒有履行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安全之義務。 實踐當中,一般都將單位和個人都起訴在內。並且現在法院也通常會判商場和營業員共同承擔責任。 1、甲的丈夫乙是嚴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為能力。甲為了給乙治病以及維持生計,未徵得乙的同意將家中共有的一些財物變賣。請問甲這樣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答案: 不違反法律規定。甲是乙的第一法定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處置其財產,法律允許。 2. 村民孟某是個單身,1992年到搭飢南方某地打工,臨行前,將自己所有的五間房屋委託同村任某代為看管。孟某自離家後,持續6年杳無音信。1998年孟某帶著妻兒從南方回來後,看到任某已將自己五間房屋中的兩間拆毀,將一間出租,其餘兩間由任某的大兒子居住,且拒絕搬出。 請問村民孟某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 答案: 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恢復原狀,返還房屋。當然,孟某需要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 3.李勇系在校學生,16周歲時曾作為姚剛(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託代理人與某商場簽訂過一份買賣照相機的合同。李勇17周歲零11個月時曾與陳瑞簽訂過一份買賣合同,內容是李勇用5000元購買陳瑞所有的一套音響,李勇的父母對此未作任何錶示。問: (1)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2)李勇與商場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案: (1)代理行為無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李勇在16歲時仍為學生,不是以自己的勞動收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故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無效。但如果其委託人追認有效的話,則代理行為有效。 (2) 如果此時李勇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則買賣合同有效;如果仍為學生,則買賣合同無效。但如果其父母追認有效,則買賣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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