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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侵權責任法增加了

發布時間: 2023-05-25 01:57:03

1、新的民法典新增了哪些內容?

2020年新的民法典草案六大新變化。
①擴大遺產范圍,刪除列舉內容;
②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
③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填補立法空白;
④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⑤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
⑥增加遺產管理人制

民法典修改了關於民法總則,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收養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使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民法典全文共1260條,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和附則,是對1949年以來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從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商品交易,民法典寫盡個體權利密碼,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在物權編中引入居住權、明確禁止性騷擾等,被認為是中國民法典的亮點。

中國自1950年代中期開始四次組織編纂民法典,但因政治動盪或條件不成熟而暫緩。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編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務。這次編纂沿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2015年3月提出的「兩步走」思路進行,即:先制定《民法總則》,再整合其他單行民事法律為民法典。其中《民法總則》在2017年出台,完成了第一步;2018年8月,各分編草案打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隨後各分編草案進行了二審,有的進行了三審,此後,《民法總則》與分編草案一同形成完整民法典草案,於5月22日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

受百年難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法典問世比原計劃晚了兩個半月,但並未脫離2020年完成立法的時間表。民法典回應疫情,在監護制度、財產徵用、物業責任、國家訂貨合同等方面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詳見財新網:「編纂民法典最後沖刺 回應新冠疫情草案多處修改」)。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顯示,交付表決前,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草案作了100餘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餘處。

比如,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採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對此,民法典合同編物業服務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條款。又如,提交審議的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出爐的民法典將「言語、行為等方式」進一步細化為「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

與此同時,在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降低法定結婚年齡、住宅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小區車位分配等問題上,民法典並未取得實質性突破。

1.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監護人「失聯」 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2.設置離婚冷靜期

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於沖動,離婚也過於沖動。那麼,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願。

3.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性騷擾是規定在人格權編的。以性騷擾被告到法院的話,會涉及侵害人格尊嚴問題。性騷擾是個頑疾,在各個社會都有,有些還特別嚴重。民法典(草案)中對其規定強調兩點,一是利用從屬關系,二是違背被騷擾一方的意願。

4.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點是,具有濃厚的信息時代氣息。它規定了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和數據。在侵權責任編,對網路上的侵權責任也作出規定。
5.見義勇為免責

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貸

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8.保護個人信息

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是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9.增加遺囑形式

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10.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希望能幫到你

2、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區別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原《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區別:
1、前三章的內容表述差別較大。《民法典》第三章及以後和原《侵權責任法》第四章及以後,除了文字表述稍微有差異外,基本順序和結構是一樣,但前面兩三章的內容、結構差異較大。
2、責任主體特殊規定中的差異。
《民法典》增加了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勞務的一方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提供勞務的人進行追償的規定。《民法典》規定了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
3、產品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定中的差異。(1)取消了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規定(2)增加了掛靠車輛出險後責任的承擔(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責任規定
5、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中的差異。差別不大。
6、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1)增加了環境修復責任(2)增加了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
7、高度危險責任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
8、飼養動物損害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導致的損害結果發生的,要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比如雖然人家沒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氣,結果讓狗咬了,這就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了。
9、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規定的差異。(1)增加了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2)增加了物業官司對高空拋物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3、我國最新的侵權責任法和以前的侵權責任法中關於產品責任法的區別以及對承擔責任的影響

一、明確「產品責任」的性質為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學者一般認為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不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法》首先規定了生產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法也規定了銷售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比《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侵權責任」與「違反合同的責任」不同,它不以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而是基於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這一事實而產生的,它是對法定義務的直接違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無論是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用戶,還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賠償。從舉證責任上講,只需要證明產品的缺陷、損害、使用有缺陷的產品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未規定排除適用「產品責任」的情形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生產者三種排除產品責任的情形,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等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侵權責任法》對這三種排除情形未作規定,從立法進程來看,最終頒布的法律成文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依據法律,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內容。也就是說,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只要產品缺陷確實造成了他人損害,生產者都不能免責。從法律適用的原則來說,同一層級的法律規定,「新法」優先於「舊法」。因此,從這一條款來講,無論是否投入流通,生產者必須承擔產品缺陷引起的侵權責任,加大了企業的責任,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的意識。為了平衡受害人與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銷售者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有力補救措施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款也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據。相比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發現嚴重缺陷採取措施,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更高層次的保護,更加符合產品質量狀況「符合性標准」達標、「可靠性標准」不符合的新形勢,鼓勵企業在發現產品存在缺陷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三、第三者過錯造成產品缺陷可追償

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直接規定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產品責任,但是該法明確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第三人責任的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一新的規定明確了造成產品缺陷第三人的過錯責任,保護了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對「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等規定的發展,體現了民事責任歸責的新要求,符合當今產品生產製造分工日益復雜多樣的實際情況。

四、「產品缺陷危險」可以預先介入

「產品缺陷危險」是指產品缺陷可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後果,但尚未發生損害後果的情形。《產品質量法》僅對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規定了救濟措施。《侵權責任法》除了對已造成損害的情形進行調整,還對產品缺陷危險規定了承擔責任的形式。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通過及時排除、消除缺陷產品損害的危險,防範於未然,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五、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產品責任」

懲罰性賠償,是由法院所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於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的功效。《侵權責任法》新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在對消費者給予補償性賠償之外,還對責任人處以懲罰性賠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一規定,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獲取賠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樣板作用,懲罰過去的行為遏制未來類似的行為。這無疑對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經營者產生巨大威懾作用,使他們不敢肆意妄為。相比較之前我國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於因欺詐產生退一賠一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侵權責任法》的新規定作為立法的亮點,引發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很大關注。從操作性上看,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關於「缺陷」的界定還要更謹慎,如何證明生產者或銷售者「明知」,值得思考。

六、「產品責任」作為侵權責任應當優先

《侵權責任法》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確立了「侵權責任優先」的原則,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實踐中,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可能同時產生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而有時數種法律責任又不能相互取代,當這些法律責任都要以財產支付為內容時,可能出現違法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全部財產責任的情況,這時應當優先承擔產品責任。這是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延續和發展。《食品安全法》也體現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精神。產品責任優先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以人為本,以消費者為本,以受害人為本的法治理念。通過違法者的損害賠償彌補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真正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七、「產品責任」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產品責任也適用這一精神損害賠償規定。侵害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如果侵害了財產權益,就要根據財產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責任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還比較原則,比如「嚴重精神損害」的標准,需要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或通過案例指導進一步具體明確。然而,這一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明確規定將對追究產品責任產生積極的影響。當人們由於產品缺陷受到精神損害時除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獲得救濟外,受害人也可以請求經濟賠償來救濟和撫慰。精神損害賠償兼容了撫慰性、補償性和懲罰性,既是對受害人精神權益的民事權利救濟,同時也對侵權人彰顯了一定的經濟懲罰性,以示制裁和訓誡。因此,精神損害賠償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消費者的精神權益,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4、民法典關於侵權責任法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共95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准不明導致適用范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有人故意將他人唯一的結婚照撕毀,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新的侵權責任法增加了擴展資料]
據了解,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為落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5、2023新的侵權責任依據什麼規定

一、新的侵權責任依據什麼規定
      1、民法典實施後,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所以侵權責任,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處理,按民法典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枝輪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猛肆信、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施行日期及舊法廢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生效後,侵雹胡權責任法同時廢止,所以侵權責任不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而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按民法典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6、侵權責任編增加的條文有哪些

侵權責任編新增的條文如下:
1、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問題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收到傷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2、自助行為,明確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此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受害人因採取自助行為而使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無需承擔責任;
3、好意同乘,無償搭乘他人的非營運機動車,在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的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系基於情誼無償搭乘他人,是一種具有利他性質的行為,對於維持人際關系和諧,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減少交通擁堵,倡導綠色出行都具有積極意義。「好意同乘」屬於助人為樂的善意舉動,應為社會鼓勵。

7、《侵權責任法》對交通事故損害有什麼新規定

規定如下: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8、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對於侵權責任法的重大調整有哪些

法律主觀:

侵權則鋒責任有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一般侵權行為採取過錯歸責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耐大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孫畝晌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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