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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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研究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編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審理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的經驗與做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我市高、中兩級法院負責審理專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東城區、西城區、豐台區、海淀區、朝陽區法院也有權審理爭議標的在250萬元以下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部分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相應的二審案件。
近年來,我市法院專利、商標確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增長迅速;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平穩,其中專利侵權糾紛涉及醫葯、化工、電學等諸多領域,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日趨復雜多樣,對國家經濟社會生活影響顯著;當事人多來自外地,遍布全國各地;涉外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佔有一定比例,且多為重大敏感案件;確權與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結果相互影響,部分確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外地法院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影響較大。
為了保證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公正、高效審理,我市法院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工作機制,選拔高素質的法官從事專利、商標案件的審判工作並設立固定的合議庭,使這些法官在一定時間內相對集中審理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以利於審判經驗的積累和總結;其次,通過業務培訓、參加研討活動、與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國外考察學習等途徑不斷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再次,加大高級法院的調研督導力度,注重對普遍性問題、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以確保執法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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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人身權利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各類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除狹義著作權的含義外,還包括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鄰接權」或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納入規范范疇,在《著作權法》中單列一章保護鄰接權。可見,我國著作權立法採用的是廣義的著作權。
著作權不同於一般民事權利,在權利客體和權能屬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徵:
(一)著作權的權利客體具有可復制性
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具有無形性和共享性,能夠被多人同時使用或復制。同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具有表演、廣播、翻譯等多種利用方式,作品的利用對作品載體產生影響,但對作品本身不構成事實改變。
(二)著作權權能具有可分性
著作權本身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復合而成,兩者可以實現有效分離,著作人身權可以獨立於著作財產權而單獨存在,同一權能能夠進行多次處分。
(三)著作權自動產生
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申請、審批、登記和公告,即必須以行政確認程序來確認權利的取得和歸屬。而著作權因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記或注冊手續,也不論其是否已經發表,只要創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權。
(四)著作權人身保護的永久性
著作權與作品的創作者密切相關,因此,在著作權中,保護作者對作品的人身權利是其重要的內容。著作權中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永遠歸作者享有,不能轉讓,也不受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