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司法解釋2002
1、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適用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第一,侵權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受損害。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第二,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或傳便損害事實的發生。第三,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是由於過錯。第四,行為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毀。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3)公不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了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標准,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其實施犯罪行為所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
表現:
1、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像。第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新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
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2、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復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復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製品。
(5)沒收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著作人身權維系和彰顯作者和作品之間客觀聯系的真實性,反映了對歷史的忠實和對世人的負責,不因世事變遷而有所改變。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以下是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鄰接權
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保護期不受限制;其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製作完成後50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後50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 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 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2、找人代筆出書的著作權算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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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有經過別人同意臨摹他人作品算侵權嗎?
不算。
4、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出版社侵犯了作者什麼權利
提問者問題應該是一題二問,該問題確實很復雜。如前問題,按照您的提問,實際是限定了除了出版商承擔違約責任外的侵權責任問題,其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其規范了出版商「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其後可能會出版與作者作品類似作品侵權情形;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 第一百一十七條是規范了出版商確確實實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應當承擔的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等著作權造成作者重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是因出版商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後作者對出版商請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選擇做了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第二十三條 出版者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 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5、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5)著作權法司法解釋2002擴展資料:知識產權主要類型:
1、商標權
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2、專利權與專利保護
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3、商號權
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
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6、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
第十六條【職務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權歸屬】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359號 2002年8月2日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7、一老農民叫人代寫書法一幅,並說明作為農民之作品,這樣書法著作權屬誰?
歸農民。
代筆作品,著作權到底歸誰所有,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該解釋自2002年10月15日起執行。
解釋規定:
(一)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二)當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因此提醒大家,以後您要是為誰操刀執筆,卻又不想丟掉著作權的話,要注意和對方簽訂協議,明確著作權的歸屬。
代寫又俗稱代筆,顧名思義,就是代替別人寫東西。讓人代筆在我國古代就有記載,據說古代皇帝有的聖旨就是大臣代寫的。正德二年,楊廷和正式進入內閣,幫整天玩耍的皇帝代寫文書,當時的聖旨就大都出自於他的手筆。一般古代聖旨分兩種:聖旨開頭是「詔曰」,是由皇帝口述旁人代寫的,而開頭為「制曰」是由皇帝親手所寫的。
8、著作權法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 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