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著作權
1、莫言的小說著作權法律保護期是多長
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對著作人身權保護期限作了規定,即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作者的人身聯系最為緊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後,他人也不得侵犯。
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品的著作人身權,同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享有著作人身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變更、終止時,其著作人身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保護;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著作人身權則由國家主管部門保護其不受侵犯。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其保護期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加死後50年。
2、復印店把正版書的內容掃描印刷成書後進行販賣,這是否違法?
復印店把正版書的內容掃描印刷成書後進行販賣,是違法的。具體原因如下:
一、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我國法律對於著作權的規定是,只有作者本人才擁有對其著作進行復制、翻譯、出版、展覽的權利,其他任何人未經作者允許不得復制、售賣非本人著作。因此,復印店掃描正版書的內容並進行販賣是違法的。
相信我們在生活中,經常見到一些「10元一本」的文學著作售賣攤,這些作品內容上與正版基本沒有差別,唯獨在紙張質量上稍遜一籌,但是價格卻非常便宜。這種往往就是復印店的掃描件,把正版內容做了簡單的處理從而牟利。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種行為已經涉嫌侵權了,作者本人是有權利進行賠償的。
但是由於在實際生活中,由於侵權者比較分散,而且證據不便收集,同時定罪賠償的過程也比較繁瑣,就會導致侵權現象時有發生,著作權擁有人也無法得到合理的賠償。極高的維權成本,使得那些侵權這有可乘之機,毫無底線的售賣他人的作品,賺「黑心錢」。
二、這種行為不利於文化產業的發展復印正版作品來低價售賣的行為對於很多人來講,可能意味著花更少的錢就可以擁有正版書籍的閱讀體驗,對於一些謀利者而言,可以獲得不菲的收入。但是對於真正用心創作的人來講,確實是一種嚴重的傷害。
著名的作家莫言先生,在一次采訪的過程中就說過,自己每年都會給自己的讀者簽名,有時候讀者拿來盜版的書籍,他也會簽名在上面。雖然知道自己被侵權了,但是依然希望自己的文字能夠感染到讀者。但是,如果一個作家,作品被不斷的盜版,自己沒有讀者們的正版支持,那麼他創作就無法繼續下去。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復印正版書籍並進行售賣的行為,會嚴重影響作者的創作激情,也會損害我們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
3、如何理解作者、作品以及著作權三者之間的關系?
例如,長篇小說《紅高粱》。是【作品】,是作者「莫言」的【作品】。
假如有人也寫了一本長篇小說,也叫《紅高粱》,當然也是允許的。只不過出版的「編號」不同。
就像你用紙折疊了一個「紙飛機」,它就是你的【作品】。
自己的作品如果不去,不需要,不要求「在某些某個媒體上發表」,那麼這個(這件)作品在私下裡在民間流傳開來,火起來了,如果這個時候自己想【獲得收益】,自己想【名利雙收】,那就不好辦了。因為沒有任何「憑據」來證明此作品是你首先【創造的】。
這個現象也是有的。就說1958年的小提琴協奏曲《梁祝》吧。那是兩個同學的畢業作品。當時並沒有「要求」作品的所屬權。在2008年,他們提出了《梁祝》的【著作權】問題,唉,只是折騰了一陣子揚了揚名,百嘛不頂。
我國有一部《著作權法》。就是專門解決作品的歸屬權的。可以在《中國政府網》上找一下看看。為啥你寫了一篇稿子,在《長江日報》首先發表了,就不許再把這個稿子讓其他的媒體如《廣西日報》上發表呢?就是【著作權】是你,【出版權】是長江日報的。「一稿雙投」是文人最忌諱的,是品德問題。如果廣西日報從長江日報上轉載了此文,那就只需要給長江「轉載費」。同時,也就不可以再給你「第二次出版」的稿酬啦。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往往見報兩個月之後,才給你稿酬的。(萬一期間有人提出爭執:說文章原是他的作品呢)。
總之,著作權是個人行為;版權是他人行為。我們不是常見【版權所有,不準翻印】的字樣么?當然,對於古典文學,例如《紅樓夢》,你我他再三再四改編成影視作品,那都是【不需要付出稿費的啦】。這就佔便宜多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