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無版權之法者
1、關於版權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2、誰來講一下版權法的問題
摘 要:認定版權侵權行為的極大困難是如何確定作品的原創性。通過版權法與專利法、商標法立法目的及相關制度設計的對比,可以明確原創性的內涵;在實務操作中通過對比進行比較更易於把握作品的原創性。對於版權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罪過形式,適用我國民法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有兩大弊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已成為無法避免的國際趨勢。我國版權轉讓無須登記是著作法上一個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權轉讓登記的合理價值。
關鍵詞:版權;侵權行為;相關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 5919(2000)02 0141 06收稿日期:1999 09 21
作者簡介:李進一(1964—),男,四川省渠縣人,暨南大學MBA教育中心副教授。
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在版權法中最為復雜。其原因在於:作品原創性(獨創性)認定的困難、作品版權的取得不依賴於任何審批手續、舉證不易等幾個方面。下面筆者就版權行為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以求教於同仁。
1 早在1992年,美國法院和中國法院便分別在阿爾泰案和李淑賢與王慶祥就《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訴賈英華案中開創了對涉嫌版權侵權行為的「三段論侵權認定法」。[1](P482)「三段論」法,就其本質來說是對作品思想表達的原創性的註解和詮釋。其第一步為抽象法,指將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盡管各國版權法對作品的創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沒有哪一個國家會把思想納入版權法的保護領域。《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和《WTO版權條約》第2條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字概念本身。」我國版權局於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第5條也增設了版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現和過程的條款。這種立法體制為司法機構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提供了一條版權法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的標准,從宏觀的角度給版權法實務指明了方向。應當說,從理論講作品的思想和表達的界限是明確的。然而,近年來隨著版權法將計算機軟體納入保護范圍以後,作品的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在實務中出現了越來越模糊的趨勢。1986年,美國的威蘭訴傑斯羅一案便將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指向了思想。[2](P53)不過盡管存在著實務中這樣的困難,「三段論」的第一步抽象法的運作還是有效的,它試圖在思想和思想的表達之間劃一條線,以將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權法保護范圍的混淆。「三段論」的第二步是過濾法,指將雖屬思想的表達但又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過濾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公有領域的東西包括只有惟一的一種表達的作品,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種作品,只有一種惟一的表達形式,則版權法不予保護,因為這與版權法促進一國文化繁榮的目的相悖。在1990年,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便終審判決了一起版權糾紛,判決中認定一幅加利福尼亞居民區的天然氣地下管道圖不受版權保護。判決的主要理由是:該圖毫無差錯地反映了該區地下管道的真實情況。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獨立地繪制該區管道圖(如果不出差錯的話),也只能與這幅已有的圖一模一樣。[3](P28)可見,雖屬作品的表達,但屬惟一的一種表達,其他任何人若要說明相關問題而只能採用該惟一的表達時,則該作品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不受版權法保護。超過保護期的作品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表明國家把繁榮本國文化與對著作權的權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權人與社會需求者之間的討價還價,而保護期的長短無非說明了誰在這場交易中處於優勢誰處於劣勢而已。對著作權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護期規定得足夠長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會需求者則希望把這種保護期規定得足夠短以期能無償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護期屆滿便是社會需求者無償使用作品的開始,也是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到版權法保護的開始。也就是說從這一天起,著作權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論」的過濾法這一過程表明,版權法把版權看作一種私權,版權法上保護私有領域的東西,而不將公有領域的東西納入其中。對於計算機軟體來說,許多程序涉及的「內部功能」和「外部事實」多屬於公有領域,這一部分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縱觀「三段論侵權認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筆者認為這兩個過程實際上是一個過程,思想也罷,外部事實也罷,都是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這兩個步驟的工作其實都是把屬於版權法規定的公有領域的東西劃在版權保護的界限之外。「三段論」的第三步是「對比法」,指經過「抽象」與「過濾」之後,對比原告作品與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著實質相同的部分,這涉及到對作品表達原創性的認定。
2 作品原創性的英文涵義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應當注意的是,原創性僅適用於對作者權的保護,而不適用於鄰接權。例如播放是對已有作品的重復,版權法盡管對其保護,但更多的是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的。英國律師PeterGrover認為要求原創性便破壞了播放組織權的整個基礎。Novelty譯為新穎性,是專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項發明若要取得專利權,享受專利法的保護,新穎性是其必要條件。原創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不是抄襲的,而新穎性要求一項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是新穎的,可見新穎性比原創性的要求為高。原創性與新穎性不同的原因在於版權法與專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設計的不同。版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推動文學藝術的發展,它要求受保護的作品與已有的作品在表達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著差異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個更先進、更優秀。版權法關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達的。而專利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推動技術的發展,它要求某一項發明必須在原有技術上更進一步,對處於原有技術水平的發明不授予專利權。同時,專利法為了節約技術開發成本,以利於把有限的精力用於更新技術的開發,它賦予專利法以壟斷權,即使是同樣先進的獨立開發的兩個發明也只授予一個專利權①。既然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權,專利法便開創了一套與此相適應的審查和登記公告制度,規定一項發明者獲此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序。這種制度為專利法要求的技術新穎性打開了方便之門,如何認定新穎性,其參考系便是專利公報上登記的「已有技術」,這個「已有技術」是確定的。而版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制度,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便受版權法保護,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創性包含有新穎性的內容,那麼作為參考系的已有作品則浩如煙海,這在實務上是行不通的。同樣商標法要求的識別性(Remarkab1e)也不同於作品的原創性,其理由與版權法和專利法的區別相似。然而,這並不說明二者之間沒有交叉與重疊,《草案》第11條暗設了這種交叉地帶的存在。Uniqueness可譯為惟一性,或獨一無二,這離作品的原創性就更遠了,因為作品的創造絕大多數都是在公有領域材料的基礎上吸收他人優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權法之保護,這樣反而會阻礙文學藝術的發展和交流。惟一性不僅不是版權法對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種表達反而被視為處於公有領域不受版權法保護。這種作品在美國多半列為與「藝術作品」相對的「事實作品」,在德國多被列為與「社會科學」相對的「自然科學」作品。
英、美、法、德、日、意等國都在相應的版權法中規定了對作品原創性的要求,但都沒有解釋何為原創性。英國的Denning認為,「原創性」一詞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indepen dently)完成的,在創作過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創作技巧、知識、創造性勞動和判斷。作品權是一個人勞動、技巧、投資的產品,這些不能為他人盜用。作品的原創性並非指其構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實。作品的構成元素、事實等屬於公有領域的東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們進行創作。然而,區別一個作品與另一個作品的差異在於基於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組合,在這種組合中體現了作者的技巧、知識、投資和判斷。但是筆者認為,單純地依靠作者的知識、技巧、投資、判斷來認定作品的原創性,實際操作意義不大。而且現實生活中的作品繁多,為認定而認定作品的原創性所花費的成本是巨大的。由於版權法推行的是自動取得保護原則,實行不審查主義,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比較來認定或許更有價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處於公有領域就推定其有原創性,然後通過對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與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確定被訴作品是否有原創性。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盡管不處於公有領域,但系抄襲別人的作品,被告的舉證並不能減輕自己的責任,只能發生訴訟法上的主體變更,而被告的實體責任並不能免除,當然其前提是真正的權利人參加訴訟。
在侵權訴訟中,確認被訴作品是否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版權,直接證據較難獲得,一般採用間接方法即「實質部分」(SubstantialPart)加「接觸」的方法,日本有的學者認為,「創作性」可以解釋為「不是模仿的結果」。模仿是否真的有其行為,只有行為人本人知道,權利人若要證明侵害者的模仿行為,除了行為人本人坦白之外,事實上是困難的。所以通常不去證明模仿行為本身,而是以對他人作品的接觸加以結果的類似性來證明。如果權利人與被告的作品相同或類似,但是被告方提供了其創作過程,成功地證明了未進行模仿而是獨立創作的,侵權也不成立。不過,這里的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即由被訴作品的作者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告作品,否則就可以推定存在著接觸。[4](P144)然而「實質性部分(SubstantialPart)」又是一個較難把握的問題。有人認為,就作品而言,其質量而非數量是關鍵性的。如果一首詩中的幾個關鍵措詞被運用,即使這首詩有一百個音節,也構成了實質部分。如果你因為一個關鍵的音節的質量而使用它,法院也可以解釋這屬於實質性部分。也有人認為,值得抄襲的才是值得保護的,並把那種試圖解釋實質性部分內涵的作法視為一種通過概念解釋把事實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誤導。[2](P54)所謂值得抄襲的才是值得保護的觀點,提高了版權法對作品創作性要求的高度,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被抄襲的多為創作水平較高的作品,這與德國版權法上的要求有些相似。然而,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並沒有對作品作這一要求。日本學者中山信弘指出,由於作品是人的個性表露,其價值不存在絕對標准。設定價值標准,等於劃分人格優劣,是不能容忍的。[5](P30)特別是在社會科學領域,人們討論的是價值,而用來證明或批評價值的根據仍然是價值,於是評價作品的高低便帶來了技術性的困難。假如把某種價值看作是超載了其他價值之上的標准,那麼這種思想在學術上是不公正的;假如堅持學術的公正,使任何一種價值都可以其他價值來批判,則不存在任何標准,這應構成了一個悖論。可見,劃分作品的創作高度在理論上是不科學的。筆者感到,通過比較,進行區別,或許對實質性的認識更為清晰。例如:兩首主旋律不同的音樂作品,其主旋律部分便構成了實質性部分。
3 作為一種民事的侵權行為,侵犯版權行為要求侵權者主觀上具備什麼樣的心理狀態,我國版權法的規定與有關的國際公約及多數外國版權法的要求不同。在英、美版權法上存在著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劃分。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6條至22條所列舉的行為皆屬直接侵權行為,而第22條至26條所列舉的行為是間接侵權行為。之所以作為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對侵權人的主觀狀態要求不一,對他們規定了不同的責任原則。對於直接侵權行為,英國版權法暗含了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者的犯意不是認定侵權性質的實質條件,盡管無辜可能會減少賠償,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97條1款的內容便規定了犯意並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問題。而對於間接侵權行為,法律要求侵權者主觀上有過錯。亦即在英國版權法上,把侵害版權法的行為分成了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對間接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德國版權法第97條規定:「受侵害人可訴請對於有再次復發危險的侵權行為,現在就採用下達禁令的救濟:如果侵權系由於故意或過失,則還同時訴請獲得損害賠償。」日本1989年版權法第117條1款規定了直接侵權侵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而第2款規定了間接侵權應承擔過錯責任,Trips第45條1款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第2款規定:「司法當局還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並處。」Trips第45條對侵權人主觀上的狀態作了區分,並規定了有過錯的侵權人應給予受害人以賠償費的范圍,對於無過錯的侵權方在適當的場合也應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並處。這就是說過錯,也構成了侵權,只是一般不支付賠償費。可見,在國際上,至少是對直接侵權行為讓侵權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是通例。在我國版權法上,沒有區別直接侵權行為與間接侵權行為,而且也沒有明確侵害版權行為的責任原則。由於版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按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定,侵害版權的行為屬於過錯責任。這樣的規定存在的弊端在於:其一,證明侵權者主觀上有無過錯,權利人力不從心,因為侵權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一般只有侵權人自己知悉,這對於打擊日益猖獗的盜版行為極為不利。其二,對於侵權行為不作劃分,一律規定適用過錯責任,未免武斷,因為間接侵權行為的危害和直接侵權相比畢竟要小。我國最近的版權法修改草案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第51條作了這樣的規定,即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者、發行者、出租者應承擔推定過錯責任,並在第50條2款增設了法定賠償金的規定,法定賠償金適用考慮到了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盡管版權法的修改草案向國際規則邁進了一步,然而該方案並非盡善盡美,並且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侵權問題也越來越復雜。基於此,有人提出對於一般情況下的直接侵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於網路上的個別特殊情況讓侵權人承擔推定過錯責任的折衷方案。[6]
事實上,目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再堅持過錯責任原則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也是一種過錯責任原則),都無多大實際意義。因為,版權法及國際版權公約發展的趨勢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尊重,是對著作權人利益保護的加強①,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改也表明了這一點。而對侵權人適用無過錯責任,不適用過錯責任,正是這種趨勢的表現。另一方面,特別是1999年以來,我國加快了恢復WTO成員國的步伐,如果我們國內的版權法達不到Trips的要求,這將會阻礙我國WTO成員國地位的恢復。從文化的角度看,世界上存在著法律多元的現象,然而在知識產權領域各國的統一化進程卻在加快,其原因在於世界貿易大國把知識產權與經濟貿易進行了勾連,而世界上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已在所難免。這便造成了知識權法雖屬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卻走著與其他法相反的道路。從這個意義上看,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把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向國際規則邁進是出於無可奈何的考慮。
4 前已敘及,在版權法上採用自動取得原則,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便享受版權法之保護。然而,版權被視為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數,對社會影響較大,而且版權法又沒有商標法和專利法上的那種公示制度,這就增大了版權侵權的系數。特別是對於後繼作品,作品的轉讓在我國並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這就有可能使原權利人受利益之驅動再許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侵犯後繼版權人的權利。因此,我們認為,對版權的發生與變動應借用物權變動上的公示制度,然而,版權不同於動產,因為它的無形,所以它的佔有或交付在現實生活中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應借鑒不動產登記制,對版權的取得採用選擇登記制,對版權的轉讓採用登記制。版權的取得是作者的一種權利,在他的作品創作完成以後,如果他怠於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到登記機關登記,在發生訴訟時,他的舉證就要比已經進行了登記困難得多。然而,多數國家沒有規定必須到登記機關登記,體現了對權利人權利的尊重,因為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我國自1995初年開始,對軟體之外的其他作品採用了選擇登記制。而對於版權轉讓,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必須到登記機關登記,我們認為這正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一個不足。其理由在於:第一,加拿大、美國、日本等都有版權轉讓進行登記的要求。這些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版權登記盡管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麻煩,但能在以後的訴訟中節約相當大的訴訟成本,而且也便於國家對合同的控制。第二,版權轉讓登記有三大功能:其一是公示功能,使用人要使用有關作品,可以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去查詢,以便尋找真正的權利人。其二是對抗功能,也就是說著作權轉讓登記以後有對抗第三人的功能。如果權利人先把其版權轉讓給甲,但沒有進行登記,後又轉讓給乙,並且雙方到登記機關履行了登記手續,盡管甲受讓在先,該版權仍轉屬於乙。其三是證明功能,在發生糾紛時,轉讓登記可以證明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第三,我國1995年《擔保法》第79條明確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並且,我國已於1996年9月23日通過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著作權的質押並不涉及權利的轉移,法律都明確要求登記,而版權的轉讓又有什麼理由不進行登記呢?
[參 考 文 獻]
[1] 鄭成思.版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2] PeterGrover.CopyrightandDesignsLaw.London:GrahamandTrotman.1991.5
[3] 鄭成思.版權公約、版權保護與版權貿易[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4] 董炳和.新聞侵權與賠償[M].青島:青島海洋大學出版社,1998.
[5] 〔日〕中山信弘.多媒體與著作權[M].張玉瑞譯,北京:專利文獻出版,1997.
[6] 李軍.計算機時代的相應版權制度探究[J].現代法學,1999(1).
3、中國古代有版權嗎
當中國發明了雕版印刷技術以後,因為普及了出版業,便令書籍生產成本大為降低,從而轉化成都市商品。因此,唐代就曾出現盜版現象。到了宋代,盜版之風愈演愈烈,給書籍經營者造成很大損失。
為了保護本身利益,出版商開始尋求有別於普通財產的特殊保護。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東都事略》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復版。」意思十分明確,即是本書是由其本人所出版、發行,並已上報相關部門備案,任何人不得復制、翻印。這是有文字記載發現的對版權實施保護的文字,表明出版商(或作者)力圖獨占著作權益,版權觀念萌芽。宋代段昌武在他的《叢桂毛詩集解》三十卷在國子監登記有「禁止翻版公據」。亦即是已注冊在案,並含有法律保護了。該出版商(或作者)段昌武還提出「禁止翻印理由」:其一是,「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其二,「一話一言,苟足發明,率以錄焉」;其三,「校讎最為精密」;最後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盜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為此,他特地向國子監給付「執照」,以證明是其「發明」,禁止他人翻版,並賦予該出版商對其他盜版者「追版劈段,斷罪施行」的權力。可見這位段昌武先生對本身著作的出版物極之珍視,絕不給予別人任何覬覦之隙,版權保護意識甚強。
不過,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對這種版權保護申請的許可只是屬於官府的行政庇護,非來自於制度性保護(也不可能)。這種版權保護也只出自個別的、局部的、區域性的(如只屬國子監可隨時監控范圍地區之內),不大可能大規模地進行推廣。因此,至後來像《三國演義》、《紅樓夢》、《西遊記》和《水滸傳》等四大名著出現後坊間大量印行,當然是因為先是其可讀性甚強而獲民間所愛,後才有種種版本的出現。也許,在中國這個傳統文化上從來缺乏法治、法理意識的國度,這四大名著得以最廣泛地流傳,也就與此有關了。
中國內地由於法律意識薄弱,甚或是明知侵權不對,但利益在前之際,不少人都罔顧法律,從事多行業的盜版活動,從書籍到電影、音樂、名牌衣物、皮具、玩具等到所謂「山寨手機」等等之類,范疇之廣,多不勝數。最大目的自然是非法地牟取金錢利益。
4、著作權法法條全文
法律主觀: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那麼根據著作權頒布了著作權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裂棗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碰培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笑源唯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關於版權的官司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符號在計算機中打法:「Alt + 0169」
法律規定編輯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
非法轉載
當作者明確禁止轉載時,強行轉載,雖然註明作者並用鏈接方式指向原文,這仍然屬於侵權。
目 前互聯網管理沒有出台專門的法律文本,現在最全面的互聯網法規是國務院出台的互聯網工作條例,互聯網無時無刻不在飛速發展,我們期待著全面完善的互聯網法律的出台。
版許可權制
從版權法產生之初,版許可權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許可權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版權保護與版許可權制既處於此消彼漲的永恆沖突之中,又總是追求和諧共存的動態平衡,一部版權發展史其實就是追隨技術進步的步履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平衡點的歷史。
隨著數字網路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復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復制質量完美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復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平衡,於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路時代,基於人權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許可權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餘地。「即使數字技術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製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
6、有沒有版權法?
中國:復《中華人民共和制國著作權法》: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最新版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世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
7、國家版權和地方版權有啥區別
首先,我們國家版權登記體笑鉛系,中國國家版權局是委託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登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的范圍有以下幾項:第一項是全國的版權作品登記;第二碰鏈好項就是計算機軟體登記,計算機軟體登記只有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能做;第三個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就是外國人的作品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第四個是版權轉讓,專有許可質押登記的合同是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
除了這幾項,國內其他各地可以在自己的轄區,比方說福建他可以登福建主體的版權登記證書,當喚態然現在有一些電子登記的,比方貴州版權局他也可以登記全國的。這個就是國家局和地方局登記的一個區別,至於他們的效力是一樣的,並不是說省級登的只能在省級范圍內使用,它在全國有效。因為國家版權局在2017年6月17日有一個通知,就是只要是相關的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它的效力都是一致的,並不會因為它所蓋的各個轄區的章不一樣而效力有所不同,所以一句話,國家局和地方局的版權登記證書效力是一樣的。
8、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主要內容
1、版權的主體,即是可以享受版權的個人和法人;
2、版權的客體,即可以給予版權的作品;
3、版權的內容,即作者對其橡搏作品享遲判有的權利;
4、版權的歸屬,即該版權是屬於哪個法人或個人的;
5、版權的保護期限,沒有限定一種期限,會隨著客體的不同而發生變化;
6、版權的繼承;
7、版權的轉讓或使用許可;
8、碼如改版權的限制;
9、侵犯版權及其處罰;
10、版權管理(或登記)機構。
9、國家版權和地方版權有啥區別
法律主觀:兩者的區別是,登記後所下發的證書不同。對於作品版權來說省版權局和國家版權局均可以進行登記。省版權局下發的是省版權證書,國家版權局下發的是國字型大小的版權證書。《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宏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做絕笑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純含》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