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作權集體管理中的私人自治
1、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作品委託給相關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在面對其他人的侵權行為時可以要求管理機構為其進行訴訟維權、也可以委託機構為著作權進行轉讓和買賣,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一、什麼是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1、我國《著作權法》在總則中規定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宗旨就是為著作權人提供服務的,其職能在於接受權利人的授權,向使用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分配利益,同時加強國際間集體管理組織的合作。3、其在運作過程中收取的使用費,在扣除必要的活動經費(管理費)後,應當全部分配給權利人。所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都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性組織。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民間私人團體。
2、什麼是著作權的集體管理?這個制度有什麼作用?
沒見過這。不過專利到是這樣的。
3、著作權歸屬原則是怎樣的?
著作權歸屬原則,我國實行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企業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等向各地版權局申請登記,取得版權局頒發的登記證書,作為享有著作權的有效憑證,那麼著作權歸屬原則是怎樣的?著作權歸屬原則著作權歸屬原則:1、合作作品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2、匯編作品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3、委託作品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4、視聽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4、完善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權人實現權利,進一步與國際著作權制度接軌
著作權歸著作權人,著作權應由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就是這樣規定的:「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著作權法修改後,在這方面增加了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由此條我們可以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得到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幫助權利人實現著作權或權利人著作權受侵犯後代行救濟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眾多的作者通過一個統一的機構,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共同行使他們的權利。在西方,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發展歷史。發達國家在這方面已有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經驗。我國1990年著作權法制定時,就有專家提出將集體管理組織寫進,鑒於當時許多人對這個組織不夠了解,且我國又缺少相關實踐經驗,故未寫入。但在實踐領域,相繼出現一些對某一方面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的組織,如1992年成立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998年成立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均在各自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規定了權利體系完善的著作權,體現於著作權法第十條。這些權利中,有些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如發行權、改編權、展覽權等;但有些權利著作權人無法或很難控制,如復制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報刊轉載等形式的作品使用制度,一旦作品在大范圍內被多次轉載,其作者獲得稿酬權利是很難得以有效保護的;再如音樂作品的廣播權,作者不可能知悉所有播放其作品的電台、電視台,其相應的財產權也難以實現,等等。對此,在知識產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作者往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實現自己的權利,由集體管理組織代表作者去履行義務許可、收取費用,已成為行之有效的管理作者權利的手段。在這次著作權法修訂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在立法上是一大進步。
通過專業性集體管理組織來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對權利人來說,可節約權利實現或救濟的成本,使權利得到充分的維護;對國家而言,也便於實施著作權管理,同時與世界知識產權制度接軌;從整個社會來看,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激發創造性,促進科技文化進步。
二、擴大行政處罰范圍和行政處罰種類,強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力度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雙軌制」〔2〕。有人主張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應強化司法保護,淡化行政保護,以防止行政力量對知識產權的過多干預〔3〕。但是,知識產權糾紛數量多、影響大、專業性強,全通過司法解決是困難的,而行政保護具有速度快、程序簡便的特點,能及時處理糾紛,節約成本;並且行政保護具有主動性,對維護知識產權法律秩序、促進公平競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再者,國際知識產權組織也承認並支持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故修改後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均規定了行政保護,並且予以強化,在著作權法修改中主要體現於以下兩個方面:
1、擴大行政處罰范圍
與原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比較可以看出,修改後的著作權法新增了以下行政處罰情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也可給予行政處罰,並且這種傳播方式不限於復制、發行,還包括表演、放映、廣播、匯編以及通過信息網路傳播等方式;(2)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者同意,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3)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或者故意刪除或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且不限於美術作品。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處罰在著作權領域所涉程度和廣度均得以加強,這一方面是基於著作權客體范圍的發展變化,新的權利客體需要行政救濟;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當前盜版活動猖獗,雖經多年整治,仍未遏制其泛濫勢頭,且這越來越嚴重影響到我國的國際聲譽,不利於我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的交流,需要發揮行政機關主動、迅速的執法作用。
2、擴大行政處罰范圍
原著作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是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修改後,新增了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及沒收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即除侵權所得外,侵權製品及實施侵權行為的資料也予以沒收,這一方面增強了處罰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消除侵權人後續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能收到較好的打擊效果。
三、完善司法程序,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法定賠償制度
1、 規定了臨時保護措施
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保存有可能的證據,為認定侵權打下基礎,WTO知識產權協議要求成員國司法當局採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如臨時禁令、證據保全措施等,這也是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做法。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侵權構成應具備「有損害後果存在」的要件,因此,在立法中不存在對即將發生的侵權的司法救濟,也不存在針對此類行為所採取的臨時禁令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但這種措施只有在有關實體爭議的訴訟中採取。基於此,在以往的著作權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由於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侵權行為不能及時制止,侵權證據滅失,侵務人得不到應有處罰、權利人得不到應有保護的後果,削弱了司法保護力度。著作權法修改後,增加訴前禁止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規定,突破了傳統侵權構成理論,是立法上的又一重大進步,這樣可避免侵權行為的進一步發生和擴大;及時保全和固定侵權證據,便於法院查明案件;有力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2、確立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按此規定,在著作權領域,如果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後權利人要提出證據證明侵權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但著作權侵權行為有自己的特點,侵權行為數量上日益增多,方式上越來越專業化,領域涉及也越來越廣,這給被侵權人舉證帶來相當大困難。如著作權人要訴數年來久治不除的盜版行為,就要舉證證明成立盜版行為。但事實上,盜版行為被權利人發現後,盜版行為人往往不提供盜版製品的來源,以各種借口來掩蓋盜版製品的非法性,權利人僅憑自己的力量是很難舉出有力反證的,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給侵權事實認定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同時也易使權利人在主張自己權利時存在畏難情緒,怕無功而返,甚至搭上一筆不小的訴訟費用。這種對權利人不利的局面在著作權法修改後得以扭轉。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採用了倒置的舉證責任,要求復製品或其他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發行者以及出租者在其利用製品時,必須履行注意義務,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所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的實施,對完善著作權糾紛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3、細化賠償規定,增加法定賠償數額
修改前的著作權法對賠償問題僅作出原則性規定,修改後予以細化。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列出了幾種賠償數額確定方法:(1)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2)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3)按法定賠償數額賠償。法定賠償數額確立後,即使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違法所得難以確定,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侵權情節、侵權范圍等,在法律規定的限額內判令侵權人予以判賠,避免了過去那種「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局面,將對權利人的保護提高到了一個新的水平,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同時,該制度的確立,也豐富了我國民事賠償制度。
知識產權隨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而快速發展的特性,決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改不是一勞永逸的,但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無論是在立法內容亦或是在立法技術上均達到了國際水平,面對撲面而來的知識經濟浪潮,面對國際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日趨完善,相信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完全可以滿足時代要求,能為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5、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缺陷
第一是法律法規關於這一制度的設計還有缺陷;
第二是社會著作權集體管理意識薄弱;
第三是組織建立時間短,自身運行還存在諸多問題;
第四是數字和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而這些問題都要通過立法建章、政府強化監督和扶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加以改善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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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活動的內容是什麼?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由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構成。他們之間又可以分為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一)內部關系
所謂內部關系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系。委託人是將自己的著作權財產權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給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受託人則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授權范圍內為委託人利益與第三人進行活動的人,即集體管理組織。這種法律關系的形成,以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為基礎。
(二)外部關系
所謂外部關系是指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得到委託人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權、鄰接權的相關事宜進行活動。委託人在進行活動中,必須限定在委託人的授權或者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且必須以維護權利人的利益為目的。
二、集體自理法律關系的性質
在法學理論中,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性質,尤其是對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系何種性質的問題,頗有爭議。在學說上主要有「代理說」和 「信託說」。兩種不同的學說。
「代理說」。主張集體管理組織是作為委託人 (作者和其他權利人)的代理人進行活動,故其活動的基礎是委託代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代理關系。
「信託說」。則主張,作者等委託人將其權利委託給集體管理組織,而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的要求,在信託合同的約定范圍內為作者的利益進行活動,其活動的基礎是信託。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直接說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著作權和鄰接權行使活動的基礎是什麼。本網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等委託人之間的關系是代理法律關系。也就是說,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等委託人的委託,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活動。雖然在名義上,集體管理組織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的規定,其行為依然是代理性質。因為代理行為包括不披露委託人的代理。披露委託人的代理 (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 (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是英美法上的分類。而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類似於大陸法中的間接代理。在我國合同法中借鑒了國外的理論,確認了末披露委託人的代理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視為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除法律規定的限制情形外,委託人可以就該合同向第三人起訴及被起訴,委託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
三、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合意
如前所述,委託合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該合同的締結和形式應當遵循民法有關合同的規則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合同中應當 考慮:作品集體管理的方式;授權的方式;支付報酬的方式;權利性質是專有性或者是非專有性等。
在委託合同中,需要考慮如下問題:
(一)著作權財產權的授權方式
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授權方式通常有兩種:轉讓和許可授權。
(二)作品的范圍
在授權作品的范圍上,也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就既存作品、或者既存作品和未來一定時間內的作品進行「一攬子」授權;二是就既存作品、未來作品分別進行授權。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當存在作者在人會或者同意授權之前已經將權利交給第三人使用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因為在先存在的合意不應當被在後產生的約定所阻卻。
此外,當事人可以通過總協議與分協議並存的方式締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是在一個總協議的框架下有若干個分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國家均允許就未來作品進行轉讓,如法國即禁止轉讓未來作品的著作權。
此外,作者等權利人在將自已的權利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時,還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1)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應當是尚在法律保護期間內的財產權利;
(2)明確集體組織管理的范圍,如出版權、改編權、廣播權、表演權、網路傳播權等;
(3)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語言、形象、聲音、網路等一切手段和復制方式對其作品進行廣告性和商業性使用;
(4)適用的地區。
7、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和特徵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