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音樂是侵權
1、餐館播放電影或音樂構成侵權嗎
法律分析:餐館播放音樂或電影構成侵權。在公眾場合播放音樂或電影是需要經過權利人進行授權的,如未經授權,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若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抄寫,剽竊,篡改,牟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咖啡廳、酒吧、書店等公共場合播放音樂這種行為侵權嗎?
是侵權行為。
這個得從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說起。音樂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擁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據此,表演權可分為「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形式。現場表演,是指演出者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常見的如:演唱會、音樂節、商場演出、酒吧駐唱表演、咖啡廳鋼琴演奏等。
機械表演,是指使用機器設備對作品予以公開播放的行為。常見的如:商場、酒店、歌舞廳、酒吧、飯店、咖啡廳、超市、公園、音像店、飛機、火車等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
這些場所雖然一般來說都未因播放背景音樂而獲取直接利益,但是這些場所明顯都是帶有營利性質的,通過播放背景音樂,營造了較輕松的氛圍,從而提升消費者在購物(或接受服務)過程中的滿意程度,一定意義上有促進商家銷售的作用,是一種間接獲利的商業性使用行為。
因此,在這些經營場所播放音樂的行為,當然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約束,使用者需要向所播放音樂的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相應的使用許可費用。
以咖啡廳的播放為例,商家應該怎樣避免侵權行為?
在未知音樂權屬的情況之下,咖啡廳所播放的音樂一般屬於以下類型之一:
1、標簽有CC0(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授權的音樂,即權利人明確放棄著作權的音樂(有興趣的可自行搜索相關網站);
2、已經授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行使著作權的音樂;
3、未授權音著協行使著作權的獨立音樂;
4、進入公有領域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財產權的音樂(指作者死亡超過50年的作品)。
使用第1類、第4類音樂的侵權可能性較低,但是這類音樂相對來說會比較冷門,不符合大眾的聆聽習慣,因此,商家播放得比較多的還是第2類、第3類作品,如果想完全合法播放該音樂的,應向權利人繳納相應的許可費用。
可能有人會擔心,就算我想購買許可使用,是不是還得檢索一下每一首歌的版權人是誰,那多麻煩啊,生意還做不做了?這個問題倒無需擔心,只要是擬支付費用合法使用背景音樂的,只需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出申請即可。
據該協會官網介紹,他們針對機械表演背景音樂,實行的是年度一攬子許可收費(不限曲目數量、播放次數、播放頻率等),使用者繳納許可費用之後,可以使用全球范圍的音樂作品(不管該作品是否委託音著協管理),如果有第三方主張其作品機械表演權的,由該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根據音著協官網介紹,許可費用根據經營場所的面積而定。以酒吧/咖啡廳/餐廳等為例,僅提供機械表演的,許可費如下:
(1)營業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費0.025元。
(2)營業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費 0.02元。
即:如果一個面積為100平方米的咖啡廳,每天支付2.2元即可隨心播放喜歡的背景音樂。
至於其他的經營場所的許可標准,有興趣的可自行登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官網查詢。
3、超市裡播放背景音樂是否侵權
超市裡播放背景音樂是侵權行為。著作權包括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隱老表演的權利。商店經營者將音樂作扒攜肆品作為店堂、商場的背景音樂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財產權中的表演權。
侵權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
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具體是指:
1、存在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2、他人民事權利確有被損害的結果。
3、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春轎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直播用的音樂侵犯版權嗎
直播用的音樂可能侵犯版權,比如在直播間演唱,然後收到打賞的,這種行存在一定的盈利性,那麼是構成侵權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戲的時候,放點音樂,則不屬於侵權。可能構成侵權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戲的時候,放點音樂,則不屬於侵權。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如主播未獲授權,想唱就唱,則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如果主播將直播形成的視頻放置在平台上,供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回看,還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直播用的音樂,有侵犯版權的風險,播放本身不侵權,但直播平台屬商業平台,有侵權的風險。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5、電視台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是否構成侵權
法律分析: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則不構成侵權;若電視未經歌手同意,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則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音樂怎麼才算侵權
法律分析:(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音樂屬於本法規定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7、超市裡播放背景音樂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超市裡播放背景音樂是侵權行為。著作權包括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商店經營者將音樂作品作為店堂、商場的背景音樂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財產權中的表演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8、直播放歌曲算是侵權嗎
法律分析:直播用的音樂,有侵犯版權的風險,播放本身不侵權,但直播平台屬商業平台,有侵權的風險。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9、公開播放音樂侵權
法律主觀:一、給視頻配音樂侵權嗎
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如演奏樂曲、演唱歌曲等;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商場、酒店、飛機、列車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
具體而言,拍攝視頻後添加了背景音樂,屬於機械表演的范疇。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三)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著作權包括哪些內容
(一)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消遲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特點如下: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
(二)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衫橋信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或輪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給視頻配音樂要取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屬於侵權行為,但是若是免費公布給公眾的,那麼就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不屬於侵權行為。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於給視頻配音樂侵權嗎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麼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