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裝專利侵權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1、跟別人的產品外觀屬於不正當競爭嗎
一、產品外觀專利侵權,經銷商負法律責任嗎產品外觀專利侵權,經銷商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涉嫌品牌仿冒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被仿冒的產品是非注冊商標產品,則構成混淆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范疇,應按《反不正當競爭法》承擔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種情形是被仿冒的產品標識為注冊商標,則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該《商標法》承擔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源鄭磨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產品外觀專利侵權如何處理
產品外觀專利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外觀專利侵權的判定原則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麼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徵,缺一不可。在判定專利侵權時,最先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H型強場磁化杯體(1),其特徵在於:杯體的兩側各鑲嵌一塊永久磁鐵(2)。如果被控物的杯體兩側各鑲嵌了一塊永久磁鐵,那麼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結構與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結構一模一樣。
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開的結構屬於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物侵權。比如,一項專雹斗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新型機器人行走機構,其特徵在於:電機接傳動機構,傳動機構的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被控物的結構為,電機經齒輪傳動,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被控物採用齒輪傳動,齒輪傳動的結構屬於「傳動機構的具體概念,因此,被控物屬於侵權。
(二)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認為,將被控侵權的技術構成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進行比較,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研究了專利權人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後,不經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諸如採用等同替換、部件移位、分解或合並等替代手段實現專利的發明目的和積極效果的,並且與專利技術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則應當認定侵權成立。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機器人的移動機構,其特徵在於:
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驅動臂,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電機經齒輪傳動接位於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被控物的結構為,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布的驅動臂叢游,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電機經鏈條傳動接位於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被控物缺少專利權利權利要求中的齒輪傳動特徵,但是由於鏈條傳動屬於齒輪傳動的等同替換,所以被控物適用等同原則,屬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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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裝專利侵權怎樣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多數會被判定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
前款所稱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本規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
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卜友褲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
本規定所稱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第四條 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第五條 對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可以根據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相近,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合分析認定。
一般購買者已經發生誤認或者混淆的,可以認定為近似。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知名商品和特型簡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一並予以認定。
第七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二告態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八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前條規定予以處罰外,對侵權物品可作如下處理:
(一)收繳並銷毀或者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尚未使用的侵權的包裝和裝潢;
(二)責令並監督侵權人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
(三)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印製侵權的商品包裝和裝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採取前三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
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侵權物品。
第九條 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知名商品經營者已經取得專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本規定對侵權人予以處罰。
4、包裝相似,但商標完全不同, 會侵權嗎?
是侵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4)外包裝專利侵權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擴展資料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均屬於混淆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權利之一。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權的內容、行使方式、保護范圍作了專門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圖是編織更嚴密的法網,使這種行為受到來自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方面的防範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責任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此種行為依據商標法加以處罰。若不能適用商標法制裁,而行為人確實對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損害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法律責任。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發布《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保護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細致的規定。
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
法律、行政規章之所以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進行保護,是因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權利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在使用過程中,權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進行宣傳,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製造、使用、銷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目的在於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譽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銷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當屬性是顯而易見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歸屬,在有多人主張權利時,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企業名稱及自然人個人的姓名,是其擁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識別性符號。企業名稱權及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者的姓名是區分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來源的重要標志,它能反映出該企業或該生產經營者的商品聲譽及商業信譽。他人若要使用(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必須取得合法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擅自使用行為不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對市場競爭規則的破壞。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明文禁止。
4、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中國質量標志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及名優標志。
產品質量認證標志,是指企業通過申請,經國際國內認證機構認可,頒發給企業的表示產品質量已達認證標準的一種標志。使用認證標志,可提高商品的競爭力,增強用戶的信任度。
未經認證而偽造、冒用認證標志不僅踐踏國家商品質量認證制度、使其形同虛設,而且還可能使含有事故隱患的商品流入市場,危及用戶和消費者的生命或財產安全。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此種行為作為嚴重違法行為予以禁止。
名優標志是一種榮譽性質量標志。國家給予產品的名優標志有金質獎章榮譽標志、銀質獎章榮譽標志、「優」字標志三種。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經專門機構認定,方可獲得並使用。偽造、冒用名優標志,有悖於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是十足的欺騙性行為,因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產地名稱是表示某項產品來源於某個國家或地區的說明性標志。當產品質量、特點與其產地存在某種固定聯系時,產地名稱所反映的不僅是產品與其產地之間的外部聯系,同時還揭示出產品質量與產地之間的內在聯系。
這時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而言不僅具有象徵性意義,還具有區別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國際公約或者條約的保護,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原產地名稱的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地理標志的規定等。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禁止「偽造產地」中「產地」一詞,其外延顯然大於「原產地名稱」而更接近「地理標志」。實踐中,如果偽造產地的行為不能依照產品質量法、工業產權法有效制止的話,應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制裁。
5、「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專利法」的關系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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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裝、裝潢依照專利法取得專利權時,即受到專利法的保護,此時又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且兩者是一種互補的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彌補專利法的不足,使專利法維護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更趨完善。
「專利法」是保障專利權人對其所擁有的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利(最重要的是獨占實施權)的法律。授予專利權實質上是賦予專利權人對專利所涉技術的一種合法壟斷,這種合法壟斷為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創造了條件。專利法本身具有鼓勵創新、激勵公平競爭的作用。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以營利為目的仿製他人專利產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有利於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競爭機制。
但是,專利法只規范市場經濟活動中特殊的違法行為,對一些與專利權相關的行為卻不能調整。例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未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專利權保護期屆滿後被他人擅自使用引起消費者誤認的,專利法無法調整。另一方面,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如果不加以限制也有可能妨礙公平競爭,濫用專利權就是專利權領域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對專利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調整,特別是它可以補充保護工業產權中與發明創造相關但又得不到專利法保護的技術秘密。
6、外觀設計專利構成仿冒可否按不正當競爭論處
一、中國的《專利法》第四十條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可見我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知名商品經營者已經取得專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本規定對侵權人予以處罰。」
7、產品包裝袋相似算侵權嗎?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晌敬鄭片稿租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外觀專利的產品相似度的侵權評價:1、判斷前提: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的不能比較。。2、判斷尺度: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准。整體形狀相同、視覺效果一樣;局部微觀的不一致,從消費者角度不會留意的細節不同不作相似性對比。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按照如下方式認定:(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2)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申請商標注冊登記,經批准擁有自己的商標所有權不會侵權,否則很可能被追究侵權責任。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宴頌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違反食品包裝安全相關法律,屬於三無產品!對方如果沒有申請外觀設計的專利,且包裝本身僅僅是相似,要追究侵權責任,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8、包裝類似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要結合具體程度分析,外觀專利的產品相似度的侵權評價:1、判斷前提: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的不能比較。。2、判斷尺度: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准。整體形狀相同、視覺效果一樣;局部微觀的不一致,從消費者角度不會留意的細節不同不作相似性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9、專利侵權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關系嗎
法律分析:專利糾紛是指專利權及相關權益有關的各種糾紛,通常包括:專利權屬糾紛、專利侵權糾紛、專利合同糾紛、專利無效及行政糾紛等。在一般的概念里,專利糾紛,涉及的都是和專利相關的問題。專利權人發送的侵權警告信,應在合理的范圍內,基於合法的目的,所發送的警告信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並且,發送侵權警告信的專利權人應負有審慎注意義務(在向銷售者發送警告信時審慎義務更高);否則,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濫用侵權警告信、以不正當方式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的目的,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作為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虧缺的一部分,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各自有其不同的地位。其中專利法與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並列,將知識產品作為一項私權並以私法的方式予以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將知識產品作為權利人的一項競爭性權益,以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和交易道德為目的對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范,是以公法的方式進行規制。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知識銷則辯產權專門法在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立足點和方式上存在一定差異,但是正是由於這種差異的存在,在實踐中才得以實現互相彌補和平衡。對於企業而言,無論是專利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訴訟過程中其應用均應服務於企業的商業目的和需要;而對於律師而言,如何更好的利用法律工具,解決客戶最重要的問題,為客戶謀求利益最大化,則是使命。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對於專利權人而言,以專利權對競爭對手進行攻擊的同時,也要實時注意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能會成為對手反擊的利器;而對於被控侵權者而言,不僅可以採用專利無效的行政程序進行反擊,還可以結合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其他法律予以反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六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盯胡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