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智慧高地
1、如何建設知識產權強國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9月30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發布會,介紹奮力開啟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征程相關情況。
將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
《綱要》提出要健全運行高效順暢、價值充分實現的知識產權運用機制。對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負責人黃聖彪表示,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近些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把支持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作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重要任務。2020年,全國技術市場共簽訂技術合同54.9萬項,成交額2.8萬億元,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合同18.6萬項,成交額1.1萬億元,佔全國技術合同成交總額的39.8%。
黃聖彪具體介紹道,第一,從科技創新供給側大力支持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對科技活動在選題、研發、評估等環節,提出明確的知識產權要求;建立科研活動知識產權清單制度,將知識產權融入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創新創業活動中,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融合。
第二,成果轉化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會同知識產權局等八部門聯合開展40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使用權試點,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和轉化積極性,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目前,全國已建有全國性或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40餘家,400多家專業性和區域性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36家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縣級及以上地區的技術轉移服務網路。
第四,面向應用場景,支持具有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成果轉化。其中,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實施百城百園成果轉化行動,面向基層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穩就業等應用場景,開展針對性的示範推廣。同時,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創新,與財政部聯合實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與國開行聯合設立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工程專項債,引導更多資源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
黃聖彪表示, 「十四五」期間,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重點是兩方面:第一,下功夫促進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與轉化。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加大高質量專利轉化應用績效的評價權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把技術交易合同額作為主要的評價指標。
第二,下功夫推進市場化科技成果轉化。重點推動技術要素市場發展,加強科技成果轉移服務網路建設,完善技術交易與監管體系,有序推進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設。
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審判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審判如何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綱要》明確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轄科學、權界清晰、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這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林廣海說。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發布服務保障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有關意見,就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提供有效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護中外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開放、公平、公正、非歧視的科技發展環境。依法嚴格保護各類知識產權,依法審理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加大農業、中醫葯等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積極回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需求。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發布典型案例,適時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維護大中小型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法治環境。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依法保護科研人員享有的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和懲治力度,及時有效阻遏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大對於知識產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制力度,防止濫用知識產權,推進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健全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加強高水平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建設,推動健全完善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訴訟規范,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制度。健全知識產權審判人才培養、遴選和交流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培養和職業化選拔。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
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
針對「全紅嬋」等奧運冠軍姓名遭遇商標搶注的現象,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介紹道,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類行為堅決反對,及時打擊。8月19日,該局已經發布通告,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惡意搶注商標,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予以快速駁回,並曝光了申請人和代理機構名單,在全社會營造了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的高壓態勢,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
「目前,有關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已經約談了相關代理機構,並作出了行政處罰。未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保持對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的高壓態勢。」申長雨說。
申長雨同時強調,對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始終高度重視。自冬奧會成功申辦以來,已經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動修訂《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立體化保護,對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會徽、吉祥物等奧林匹克標志實施專門保護。同時,指導北京市、河北省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長雨稱,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2、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一、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
這就意味著,獲得了物質載體並不等於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二、特定的專有性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佔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專有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現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損毀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佔,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定時,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於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三、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資源;商標的注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注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四、地域性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公共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范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一、定義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
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在通常語境下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側重於身份,但作者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對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體,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等,由於其行為不具有創造性而不能成為作者。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可以是享有著作權的主體之一。以主體的形態為標准,著作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論創作者的年齡、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為平衡、保護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慮到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創作作品時付出的組織、物質等支持,法律也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以著作權的取得方式為標准劃分,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主體(繼受著作權人)。著作權原始主體即作品創作完成時,直接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即刻對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主體。繼受著作權人即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主體。原始著作權人與繼受著作權人在權利范圍、權利保護方式上有所不同。
三、著作權的客體1、作品的概念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法律意義上作品具有以下條件:
(1)獨創性
首先,獨創性中的「獨」並非指獨一無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假設兩件作品先後由不同的作者獨立完成,即使他們恰好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均可各自產生著作權。典型如攝影作品,兩名攝影師可能先後對同一景點進行拍攝,角度、取景等內容基本一致,但在後拍攝者並未看到過在先拍攝者的作品,系自己獨立拍攝,後者同樣可以對其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其次,獨創性須滿足一定的創造性,體現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創造性不同於藝術水準,無論是畫家還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繪畫能夠獨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設計,獨特地表現出自己真實情感、思想、觀點,都能夠成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作品應當是智力成果的表達,可供人感知並可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思想是抽象的、無形的,不受法律保護,僅當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現之後,方能夠被他人感知,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2、作品的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作品種類分為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6)視聽作品。2020年《著作權法》修正前,該類別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該類型作品形態不再受制於創作手法的限制,而是關注創作結果形態。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8)計算機軟體。由於計算機軟體的特殊性,計算機軟體作品按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9)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此為兜底條款,用以涵蓋立法者未能預見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無法歸入前述分類的作品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更改了原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於發揮兜底條款的作用。
3、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不適用於: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單純事實消息;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創意、題材、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屬於思想層面的,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著作權的取得
我國採取的自動取得原則,當作品創作完成後,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條件,著作權即產生。著作權人可以申請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作品著作權進行登記,但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法定條件。作品登記過程僅對作品的權屬信息做形式審查,一般對著作權的歸屬只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
5、鄰接權
鄰接權屬於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
鄰接權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所有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包括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
表演者人身權利有:
a、表明身份的權利;
b、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表演者財產權利包括:
a、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b、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c、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d、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2)版式設計者權
版式設計者權,指的是圖書或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編輯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組織權
廣播組織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廣播組織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利。廣播組織權包括:
a、廣播組織可以禁止未經許可者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b、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c、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d、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錄音錄像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視聽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
(3)修改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7、著作權的限制
著作許可權制,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關權保護之對象,且不構成侵權的制度。
8、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的限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9、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有:
(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音樂作品的法定許可。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播放視聽作品需要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錄像製品需取得錄像製作者、著作權人的許可。
(5)製作課件的法定許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0、發行權權利窮竭
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原作品原件或復製件投放市場後,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原件或復製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窮竭,不意味著著作權權利的消滅,而是指著作權人對已經合法流入市場的作品原件或復製件的發行權的用盡。
3、名詞解釋: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也稱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定義: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來源:1、知識產權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當時人們就開始重視知識的保護殲枯和傳承。古代社會出現了一些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如在中國,商標制度、專利制度和著作權制度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唐朝和宋朝時期。
2、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出來。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現代知識產權的概念和制度起源於18世紀的歐洲,當時人們開始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發明家和創作者的權益。
概念:1、它涉及到各種形式的知識和創造性成果,包括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商標、專利、版權、工業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
2、知識產權的保護旨在鼓勵創新和創造,保護知識產權的人或組織的利益,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通常由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來實現,這些法律和政策規定了知識產權的范圍、保護期賀改睜限和權利行使方式等內容。
3、知識產權是現代經濟中不禪歲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推動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知識產權的用處:
1、促進創新和創造:知識產權的保護鼓勵人們創造和發明新的產品、技術和文化作品。因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讓創造者和發明家從自己的創作中獲得經濟和社會利益,這種利益激勵著人們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創造和發明。
2、維護創造者和發明家的權益: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讓創造者和發明家獲得合理的回報,避免他們的創造和發明被盜用或不正當使用。這種保護可以讓創造者和發明家更安心地從事創作和發明工作。
3、維護公共利益: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時也可以維護公共利益。例如,專利制度可以鼓勵發明家公開他們的發明,從而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
4、同時,版權制度可以保護文化遺產和文化多樣性,促進文化交流和傳播。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有助於維護創造者和發明家的權益,也有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
4、知識產權是什麼?這方面有哪些知識可以掌握?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一段時間部分互聯網公司如:騰訊、阿里等,也將其簡稱為IP)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1、詞源
英文為「intellectual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漫話知識產權。
「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台灣和香港,則通常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後,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
2、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right)。[1]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1]
3、類型
一、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知識產權書籍
知識產權書籍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二、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一)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工業產權
商標權
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中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保護
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中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該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
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號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著作權介紹: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在中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特徵:
主要特點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注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蘭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知識產權的作用: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更多有關知識產權的知識及各項服務,請登錄 www.shewentm.com 了解 或者致電 010-82685045
5、知識產權是什麼
知識產權概念如下: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前則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詞源由來: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
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槐悔胡由的信息轉變鉛攔為屬於創造者的財產,是出於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並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同時,知識產權一詞語的外延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
6、知識產權和智力成果權有什麼區別?
智力成果權通常又叫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在台灣和香港,通常把知識版產權,稱為智慧財權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
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
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7、知識產權是什麼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私權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所具有的共同屬性。知識產權作為知識財產私有的權利形態,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也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8、什麼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涵蓋哪些范圍?
一、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二、特徵: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三、主要范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