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監管
1、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如何保護(一)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措施是:
1、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
3、建立對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
4、防止企業的壟斷發生,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即科技強國。
(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先與侵權者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
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向海關提出查處。
3、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分為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各種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知識產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經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後,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件;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第三類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這種保護主要適用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遭受嚴重侵犯,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4、其部他行政部門查處
與知識產權相關侵權行為涉及的行政部門。如食品工藝可能需要相關監管部門介入。
一般來說,各個部門查處並非完全獨立,有時需要同時使用多個機關同時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維權。企業當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應及時維權,這樣才能有效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價值。
二、司法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根據《司法部關於認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要盡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完善法律服務體系。要進一步推動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在主要城市和地區要重點扶持、引導建立一批有權威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擔負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依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要配合有關部門有重點、分層次地開展有關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律師、公證和仲裁人員的培訓工作,以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水平。
第五條、要積極配合公、檢、法等部門依法打擊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執行的嚴肅性;同時,要與政法各部門密切配合,搞好綜合治理工作,以防止或減少這方面的犯罪。
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是我們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措施。
2、如何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清則革方案的議案,完善知識亮正判產權管理體制。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商標、專利等領域執法職責繼續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相關執法工作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敬改指導。
北京日報客戶端轉載新華社微博報道
3、如何加強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
近日,在北京、重慶、安徽等各地政府發布的《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均提及要加強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在當前經濟高質量發展轉型、數字技術加速動能轉換的時代背景下,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鏈條服務是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高水平管理的重要支撐。
微版權知識產權保護平台利用區塊鏈存證技術為原創者提供作品確權、侵權監測、侵權分析、網路取證、代理維權等集成首神化知識產權保護孫悶服務。
通過保全鏈開放平台,將電子數據加密分布式存儲到區塊鏈上並同步存證到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版權保護中心、互聯網法院等權威節點上,用戶可通過權威節點的官網查詢區塊鏈存證信息。如果發生糾紛,可在線出具相關司法機構證書,當庭舉證維權,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
微則芹彎版權積極構建多元化應用場景,集成圖片、視頻、文章、關鍵字、音樂、公眾號、電商監測等知識產權服務功能,為數字藏品行業、代理渠道機構、傳統報媒行業、版權交易平台、原創作品平台、律師行業提供全鏈條知識產權服務,提升知識產權服務專業化、數字化、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助力質量強國建設!
4、如何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1、由於知識產權管理涉及的因素較多,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法律和政策要求,自身的發展需求戰略及行業特點,企業規模、結構、產品技術及核心文化等,建議通過過程方法,參照GB/T29490《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要求進行;
2、在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中注意一些基本原則的應用:戰略導向,即與公司的主體發展創新戰略一致;領導重視,提供相應的資源與參與,全面負責並承擔責任;全員參與,發動發揮全體員工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3、如果條件允許,也可能通過上述標準的導入運行,進行第三方認證,通過外腦指導運行,可能還會獲得相關方的其他支持。
5、國家知識產權局屬於什麼部門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屬於國務院管理。x0dx0ax0dx0a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設有專利申請、專利審查、專利保護、專利代理、PCT、集成電路、文獻服務、要聞動態、法律法規、國際合作等知識產權事務。x0dx0ax0dx0a一、主要職責x0dx0a國家知識產權局(副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為:x0dx0a(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x0dx0a(二)承擔規范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擬訂專利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處理、調解侵犯專利的糾紛案件以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x0dx0a(三)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x0dx0a(四)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訂專利工作計劃,審批專項工作規劃,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工作。x0dx0a(五)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判斷標准,指定管理確權的機構。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判斷標准。制定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x0dx0a(六)組織開展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x0dx0a(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x0dx0a二、內設機構x0dx0a國家知識產權局設7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x0dx0a(一)辦公室x0dx0a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政策研究、政務公開以及局機關財務、行政事務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工作。x0dx0a(二)條法司x0dx0a協調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擬訂、修改及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擬訂有關專利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訂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和專利代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的建議和草案。組織擬訂專利等確權及侵權談判標准;擬訂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x0dx0a(三)保護協調司x0dx0a承擔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承擔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相關工作,承辦行政執法有關工作;承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工作。x0dx0a(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x0dx0a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承辦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的事宜;承辦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涉及港澳台的專利及有關的知識產權事項。x0dx0a(五)專利管理司x0dx0a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地方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x0dx0a(六)規劃發展司x0dx0a組織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局年度工作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擬訂局年度財務計劃,編報預決算,監督預算執行;制定計劃、財務和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審核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局重大項目組織論證和審核,監督計劃執行;承擔局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訂及監督等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全國專利統計工作,負責專利統計信息的統一管理、編報和發布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x0dx0a(七)人事司x0dx0a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及有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x0dx0a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x0dx0a三、人員編制x0dx0a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