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胡案例
1、侵權責任法案例胡某(21歲)與王某(19歲)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閑逛,發現一頭豬在路邊
、3米長的繩子,平均分成6段,每段是這根繩子的(1/6),每段長(0.5)米。2、王伯伯養了3頭牛和10頭豬,如果一頭牛的重量相當於5頭豬的重量,那麼,這些牛和豬的總重量相當於(25)頭豬的重量或者相當於(5)頭牛的重量。3、李阿姨去集市上賣2隻鵝和6隻雞。一隻鵝的價錢是1隻雞的價錢的1/2.李阿姨總共賣掉的總錢數相當於(14)只鵝或者相當於(7)只雞4、小王買了2箱蘋果3箱梨,小李買了5箱蘋果,小張買了5箱梨。如果每箱蘋果比每箱梨多10元。那麼小李花的錢比小王花的錢多(30)元。小張花的錢比小王花的錢少(50)元。都要有過程哦,謝謝我急了啊!
2、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
1、某旅遊品商店銷售偽造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案。
市場監管局對開發區某旅遊品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產品包裝標注抗美援朝系列「紀念酒」。
經查,當事人為開拓市場,吸引外地遊客來丹東旅遊時購買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標志認證的前提下,與江蘇某酒業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銷售產品的外包裝和包裝箱顯著位置印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圖案。
該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2、某酒庄銷售假冒五糧液等注冊商標酒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丹東某酒庄店內銷售侵權假冒酒,包括五糧液、捨得酒、海之藍、劍南春、奔富、人頭馬VSOP、馬爹利藍帶等國產及進口酒。
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地下室內發現橡膠水及毛巾抹布,用於塗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產日期,另有一套用於噴塗易拉罐啤酒生產日期的噴碼設備。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罰款10萬元,其他違法行為另予行政處罰。
3、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2021年3月,寬甸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南孚」牌電池,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其店內銷售及庫房內存放的南孚電池,經商標所有人認定為侵權商品並出具了《鑒定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寬甸縣市場監管局對其做出處罰:1、沒收侵權「南孚」牌電池29件;2、罰款4萬元。
4、鳳城市某增壓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8月,鳳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生產車間中發現了標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壓器、增壓器機芯、增壓器渦殼、增壓器中間體、增壓器空包裝箱。
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注冊商標品牌授權書、轉讓人與受讓人協議書以及使用許可合同書,且無法提供出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和提供者。
經查明,當事人於2014年冬開始無照從事增壓器組裝生產活動,直至2021年1月注冊了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並於2021年5月開始生產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該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5、某甲訴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與被告某公司(乙方)簽訂《棋牌游戲開發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麻將游戲測試版交付後,雙方一直就麻將胡牌不顯示、分數計算錯誤、游戲規則、託管等問題進行溝通和修改,直至2017年12月12日。
後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戲開發合同,雙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訴訟至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項,並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3、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緊急避險,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48條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擔。理由同上。
4,友胡某承擔,理由同上。
5,胡某和王某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9條
同學 還來得及吧
4、侵權行為和事例,100字
21歲的胡某和19歲的王某,一天閑逛,看見路邊趴著一頭豬,胡某便讓王某逗它,王某拿石頭扔豬,豬被砸中後就向前沖,這時一60歲老太太在街上走,見豬沖過來急忙躲閃,將路邊一陶瓷瓶碰翻價值1400元,老太太被豬撞翻在地,摔斷右腿,醫葯費,住院費共2000元,
問:1,老太太推翻瓷瓶的行為是何種性質的行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2,胡某王某的行為屬何種性質的行為,應承擔什麼責任,為什麼?
3,若當地習慣放養動物,老太太的醫葯費由誰承擔,為什麼?
4,若王某9歲,老太太的醫葯費由誰承擔,為什麼?
5,陶瓷瓶的損失由誰承擔,為什麼?
5、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