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
1、網路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
當然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無需任何聲明,均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應當是該作品的作者本人.您作為網站的主辦方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不希望自己網站上的作品被轉載或摘編,可以由該作品的著作權人或由著作權人授權網路服務提供者(即網站),進行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
附上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伺服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路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的證明。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2、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七條怎麼理解?
全面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
《辦法》共19條,規定了如何通過行政手段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進行保護。《辦法》規定了適用范圍、劃分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版權局)與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責,界定了著作權人、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保護網上著作權方面的權利義務,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互聯網的作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將傳統的作品數字化,這種作品在進入網路前已經存在於紙、磁帶等傳統載體上,只是通過計算機組織、加工、存儲並以網路形式表現出來;另一種稱為數字式作品,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形式在網路上傳播。而《辦法》主要規范的是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即第二種行為,而對於第一種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直接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
《辦法》規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中的通知和反通知。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移除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3、討論二、如果你發現自己作品的著作權在互聯網上被侵權,你打算怎麼辦?
在網路上發表作品之後,一旦發現被人擅自使用的,就是一種侵權行為。要是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之後,為了避免較大的損失,需要及時到法院起訴,並且可以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一、一般網上發表的作品被侵權了,可以按如下步驟進行處理:
1、可以先聯系侵權人,要求他們停止侵權,撤下侵權的作品,或按轉載要求進行轉載。
2、如果侵權人在給定的時間內沒有理會,可以向侵權人網站的域名注冊服務商,及主機提供服務商進行投訴。
3、當然,也可以向搜索引擎公司投訴侵權內容,如果侵權網站有放廣告,這種投訴就更會有效。
4、通過以上種種還不行的就要採取法律行動,對侵權人發律師信和提起訴訟。
侵犯網路傳播權、網路著作鄰接權以及網路署名權等行為,將要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對於民事責任此敬猜,包括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權以及損害賠償等傳統形式。
二、對於侵權賠償數額,相關規定中有兩種計算方式:
1、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加上所失的預期應得利益計算;
2、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
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那麼他因為侵權行為取得的收入,就是所得利益。對於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可以用定額賠償方法。定額賠償的幅度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對故意侵權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考慮網路的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等特點,會對權利人造成嚴重的侵權後果,上限可達50萬元。
最後,網上發表的作品被侵權之後,因為網路的特殊性,實踐中一般比較難取證,要確認對方侵權也比較不容易,因此,如果損失較大,自己取證較難的,建議最好就找個專業律師。
三、在網上發表的作品被侵權了怎麼辦
在網上發表的作品被他人侵權人,著作權人可以先收集侵權證據,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侵權賠償問題,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賠償協議書;
(2)、著作權人可以向著作要主管部門投訴,由主管部門介入調查;
(3)、著作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損失;
(4)、侵犯著作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四、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一)侵犯著作權罪,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在分析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之前,有必要了解著作權的含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指的是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專有權。主要包括如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等權利。因此,我們將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的權益稱為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顯然,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客體是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主觀上是營利為目的的故意,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三)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網上發表的作品被他人侵權人,著作權人可以先收集侵權證據,然後和侵權人協商賠償問題,也可以向主管部門舉報,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等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森型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稿燃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4、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
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21世紀以來互聯網一直在不停的飛速發展,這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時代使得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這為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困擾。雖然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來對網路著作權進行保護但是該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那麼在這樣一個信息時代該怎麼保護網路著作權呢?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我國網路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網路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2、通知與刪除與反通知與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3、授權許可制度。《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4、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作品在網路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該制度,《網路著作權解釋》中第三條也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5、技術保護措施及例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二條則明確了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關於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