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侵權的概念
1、什麼叫侵權行為?有分一般和特殊的嗎?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侵權行為分為幾類?
侵權行為可分為:
1.侵犯人身權,譬如:強奸、大人等;
2.侵犯著作權:譬如:抄襲別人著作中的關鍵內容冒充是自己筆下的文字等;
3.侵犯公民的名譽權:譬如:謠言誹謗等;
4.侵犯公民的相鄰權,譬如在半夜發出強烈噪音而影響鄰居休息等等、等等;
5.侵犯公民的政治權利,譬如:非法剝奪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等
6.侵犯公民財產權:譬如:偷盜、搶劫、強占他人財物等等。
以上這些分類只是大類,如果細分,侵權的行為就太多了,舉不勝舉。
3、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是指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侵權行為的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3)單獨侵權的概念擴展資料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4、什麼叫侵權
一、什麼叫侵權
1、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5、什麼叫侵權
侵權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侵權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應承擔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是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這兩種侵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後果,從性質上並沒有區別。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侵權行為怎麼分類
侵權行為的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單獨侵權行為是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是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