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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葯品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3-05-22 14:54:06

1、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有哪些

1.專利保護
(1)保護的對象及條件
葯品專利的保護對象主要是葯品領域的新的發明創造,即技術創新,包括新開發的原料葯即活性成分、新的葯物制劑或復方、新的制備工藝或其改進。其中最重要的授權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相比,該葯品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葯品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由此可見,葯品專利保護的是世界范圍內最新的、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後方才開發出來的葯品或制備工藝,而所有填補國內空白的仿製葯則不具有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穎性,因此是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的,這種要求顯然遠遠高於其它行政法規。然而,在實用性方面,葯品專利只要求該葯品或者制備工藝能夠在產業上應用,即具有產業化前景即可,而且,這種產業化應用主要是就其從技術上對疾病的治療效果而言,而不對其毒性及安全性進行嚴格的審查。一般來講,為了搶時間,由動物試驗證明了葯品的治療效果後即可申請專利,而不必等到臨床試驗完成以後,在這方面,葯品專利的要求遠遠低於其它行政法規。
(2)保護的目的及作用
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研開發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概括地講,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一是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發明創造需要風險投資,尤其是葯品發明,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創造性的勞動,才能獲得成功的可能,而一旦開發出新葯,別人即可隨意仿製,發明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就會嚴重挫傷其積極性,以致於根本沒有人去主動開發新葯。而專利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一定時間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得到豐厚的回報,不僅能夠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而且還能得到一定的收益,從而繼續開展新的發明創造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更新換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斯菲爾德研究分析得出結論,如果沒有專利保護,60%的新葯品就不會被發明出來。
二是促進技術情報交流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如果沒有專利制度,新葯研究成果得不到充分的保護,開發者就不會公開其技術情報,從而無法避免別人的重復研究;另外,一旦某人的新葯品或新工藝取得了較好的市場效益,眾人就會一哄而上,爭相進行水平不高.的仿造,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專利制度一方面促進了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使得人們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點上研究開發更新更好的葯品或工藝,可以大大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另一方面,專利保護可以有效地制止仿製,使得人們不得不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等資源用於研究開發新葯品和新工藝,由此提高了資源利用的效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是首先通過專利文獻披露的。在研究開發工作的各個階段注意利用專利文獻,不僅能夠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而且能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
三是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的作用。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科研與生產嚴重脫節,科研機構普遍存在重論文輕市場的傾向,國家花費了巨大投資研究成功的科研成果常常以發表論文或評獎的形式而告結束,往往難以產業化,並沒有真正變成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這無疑也是國有資產的一種巨大的浪費和流失。而專利制度則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和專利權人只有在其發明創造實施也即產業化以後才能得到回報,這就有效地避免了前期投入的無端浪費,並且可以為以後的研究開發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有利於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的科研體系。
四是為技術進出口貿易提供良好法律環境的作用。過去,由於沒有專利保護,外商在向我國企業出口先進技術時往往心存疑慮,或者借機索取高額附加費用;我國企業向外商出口技術時,由於沒有獲得專利權,信譽沒有保證,從而無法避免對方拚命壓價。而專利制度則可以提供較好的法律環境,有效地促進我國的技術進出口貿易。
(3)保護的期限和手段
按照現行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際上,在自申請日起的20年中,又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其保護效力是逐步加強的。由於我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在一種新葯品發明申請專利後但尚未向社會公開之前,其他人實際上還無法得知該發明的內容,因而就談不上侵犯專利權,如果有相同的葯品發明在此期間被公開製造,也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原因是專利權尚未產生,而對方既不能再申請專利、也不能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因此,該階段可以視為雙方互不幹涉的過渡期;在專利申請公開後但尚未授予專利權之前,由於公眾已經可以得知發明的內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間實施其發明,申請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適當的費用,此期間稱為臨時保護期;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此期間,如果有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對侵權人進行處理,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因此,專利權具有獨占性。也就是說,專利保護的創新葯品是唯一的,其獨占性可體現在對市場利益的壟斷,包括對創新葯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的壟斷,其巨大的經濟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4)司法救濟途徑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葯品的專利保護對新穎性的要求很高,但對實用性的要求較低。由於專利保護是符合人世後必須履行的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規則的,其保護具有獨占性,法律效力是最強的,因而人世後還會不斷改進和發展。

2、怎樣保護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一)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措施是:
1、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
3、建立對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
4、防止企業的壟斷發生,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即科技強國。
(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識產權侵權行族帆為發生時,可以先與侵權者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
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涉及海關備案、海羨穗辯關知識產權保護向海關提出查處。
3、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分為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各種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知識產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經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後,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件;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第三類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這種保護主要適用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遭受嚴重侵犯,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4、其部他行政部門查處
與知識產權相關侵權行為涉及的行政部門。如食品工藝可能需要相關監管部門介入。
一般來說,各個部門查處並非完全獨立,有時需要同時使用多個機關同時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維權。企業當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應及時維權,這樣才能有效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價值。
二、司法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根據《司法部關於認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1、要盡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完善法律服務體系。要進一步推動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在主要城市和地區要重點扶持、引導建立一批有權威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擔負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依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2、要配合有關部門有重點、分層次地開展有關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律師、公證和仲裁人員的培訓工作,以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水平。
3、要積極配合公、檢、法等部門依法打擊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執行的嚴肅性;同時,要與政法各部門密切配合,搞好綜合治理工作,以防止或減少這方面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兄缺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3、怎樣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通過專利保護,專利保護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2、通過商標保護。當事人可在中國申請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3、通過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怎樣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律是如何保護的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於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5、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一、及時注冊商標和申請專利,取得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二、積極辦理海關知識產權備案,並參與商標、專利審查過程的異議或爭議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各種保護手段。三、實施品牌戰略,完善企業專利、商標管理制度建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品牌建設的人才支撐體系。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通過培養、引進和聘請品牌經營、技術創新等方面的高級人才;把品牌知識、品牌經營作為企業長遠發展的戰略目標,增強企業經營者品牌意識,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品牌創造、品牌經營、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通過與大專院校和有關機構組織合作,開展以品牌知識、品牌經營和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創牌能力和品牌運作水平。同時,企業要通過公司戰略會議的形式將實施品牌戰略作為公司的重要決議,在各個部門貫徹執行下去;通過建立專利、商標管理制度,開展自主創新、產品研發重構知識產權優勢,全部鞏固與保護自身的無形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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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1、對自身依法享有的發明創造、商標、作品等相關市場進行定期排查,加強相關的法律常識,避免侵權風險;
2、對已經被侵權的知識產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方式處理;
3、其他保護方式。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7、如何保障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
1、專利保護。專利保護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2、商標保護。當事人可在中國申請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3、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8、葯品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問題

中葯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專家開出六劑「良方」

日前,在南昌召開的「全國中葯關鍵技術研討會」上,如何保護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成為與會者關注的重點。
專家們認為,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有六項基本策略。
——以專利保護為主導,捍衛中醫葯核心技術。單純的處方是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專利保護的應是可進行工業化生產的中成葯產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採用先申請制,即專利權屬於先申請人,因此推遲申請很可能由於已被其他人佔先或發明已被公開等原因而喪失專利權。因此,中醫葯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時向進入國提出專利保護申請,這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保護中醫葯產品的國際市場利益。
——以商標保護為形象,樹立中醫葯的國際品牌。商標權對於中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意義。中葯作為特殊商品,消費者無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別質量的優劣,同一產品最有效的區別方式就在於使用不同的商標。另外,中葯老字型大小有悠久的歷史,在海內外享有一定的聲譽,也是中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因此,中醫葯產品應以國際標准為目標,塑造中醫葯馳名品牌,敢於和國際上的名牌較量。在樹立中醫葯國際品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通用商標(統一商標)與專用商標(個別商標)相結合,以統一商標為基礎,創制個別商標,以達到和諧統一。這樣既維護了企業商標的統一性,又突出了商標的個性化。二是與國際接軌,重點突出商標名,淡化葯品通用名稱;三是加強商標宣傳,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葯材應使用注冊商標。
——以商業秘密保護為點綴,保護中醫葯的特殊技巧。商業秘密保護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傳統的保密是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護,保密措施是「家系獨傳」、「傳子不傳女」等。這種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隨著分析測試技術的發展,嚴密的中葯現代質量體系的建立,天然葯物越來越接近化學葯物的質量可控性。但中葯及天然葯物的易仿製性,使得中葯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於實施,因此,企業應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新葯的臨床療效評價上。
——以行政保護為補充,確保國內品牌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目前,我國涉及與中葯行政保護有關的制度有:新葯監測期制度和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新葯監測期制度依據是《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這些行政保護措施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補充。但行政保護只是國內強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終還是要依靠專利這一武器才能保護自己的葯品知識產權。
——以版權保護為根本,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版權保護的是思想表現形式,要應用版權法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理念,樹立中醫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為中醫葯文化和產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礎。
——以復合保護為體系,形成一個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壁壘。知識產權制度是由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構成的,每部專門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標,而知識產權的客體在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又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作為中葯,在選題階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術保密法》的保護;在開發階段其處方、工藝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在市場推廣階段則受《商標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對新葯監測期的保護。因此,企業首先應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門的協調。其次應關注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規的協調問題,如科技進步法、科技成果轉化法、保密法等。從宏觀的角度看,既有分工又有協調和配合,只有這樣才能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壁壘。
《中國醫葯報》20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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