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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發布時間: 2023-05-22 14:26:24

1、中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的論文!~

強化商標保護對中葯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當前,尤其要解決中葯企業的「老字型大小」問題。長期以來,「老字型大小」已經成為困擾中葯企業未來發展的一個潛在問題。例如,「同仁堂」是個已有300多年的中葯老字型大小,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現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還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這些「同仁堂」們都以中葯為主業,但是相互之間卻沒有任何利益連帶關系。因此,一旦哪個「同仁堂」出了什麼質量問題,就很可能會產生連帶影響,重演「冠生園陳餡月餅」的悲劇(2001年9月,南京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陳餡月餅」被媒體曝光,上海冠生園集團也受到「株連」,10天內月餅銷售量急劇下跌50%。於是,上海冠生園首先站出來聲明自己「與南京冠生園毫無關系」,後來四川新都冠生園又聯合全國20多家冠以「冠生園」名稱的食品企業,准備向南京冠生園「討個說法」。

冠生園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經商的廣東人冼冠生先生所創,最早經營粵式茶食、蜜餞、糖果。1925年前後,上海冠生園在天津、漢口、杭州、南京、重慶、昆明、貴陽、成都開設分店,在武漢、重慶投資設廠。其南京分店即是現「南京冠生園」的前身。1956年,冠生園進行公私合營。冼氏控股的冠生園股份有限公司解體,上海總部「一分為三」,各地分店成為隸屬地方的獨立法人,與上海冠生園再無關系。時至今日,全國已有數以百計的食品生產企業共占著這個知名商標的使用權)。對這個問題,可以考慮根據新商標法有關馳名商標、集體商標以及「權利在先原則」的規定,結合行政與市場手段,實現「老字型大小」的整合與一體化。

(二)中葯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

中葯的行政保護主要包括新葯保護與品種保護制度。盡管行政保護的初衷是為了規范中葯產品的市場秩序,但是由於行政保護實際上是一種全面的保護,因而對中葯知識產權來說,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措施。現在的問題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護制度到如今已經成為中葯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所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必須對其進行調整與改革。具體內容如下:

1.就中葯而言,取消新葯保護制度。新葯保護政策主要是為了便於我國西葯企業仿製國外專利葯,但是,加入WTO之後,這種作用顯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葯品管理法》對此也沒作要求。實際上,如果對品種保護政策進行修改,新葯保護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並到品種保護政策當中來。

2.修改中葯品種保護條例。新的《葯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葯品種保護制度」(第三十六條)。但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1993年的「中葯品種保護條例」顯然已經不適合WTO框架下的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須對其進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葯品種保護的宗旨要從提高中葯品種質量、維護中葯企業利益轉移到促進中醫葯現代化以及中葯企業技術創新上來。為此,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調整保護范圍。第一、被保護的必須是符合中醫葯基本理論與原則的中葯品種,已經西葯化的葯品不能作為接受保護的中葯品種。第二、取消第二條 「申請專利的中葯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除了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中葯品種外,還應當將獲得發明專利的中葯品種納入其中,並且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逐漸過渡到專利中葯品種上。第三、由於行政效力只在一國國內有效,因而品種保護仍然是在我國國內生產的中葯品種。但是,在加入WTO之後的國際化經濟環境下,這里的「國內生產」不僅包括內資企業,也會包括外資企業,從而體現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這就表明,中醫葯產業的發展將採取開放政策,藉助跨國制葯企業的科技實力,讓其與國內企業一道,為中醫葯的現代化發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後逐漸過渡到專利中葯品種的話,中葯專利的國際保護也將得到保障。同時,中葯行業的低水平重復生產問題也將得到根本的解決。第四、中葯保護品種必須體現環境保護的要求,鼓勵開發野生中葯材的人工製成品。中葯品種保護必須用好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議(WTO/TBT)的有關措施,利用綠色技術管理體系保護我國中葯產業。

(2)改善保護機制。第一、專利保護機制與分類保護相結合。利用專利保護機制的科學性,使中葯創新進入一種良性循環;同時,根據中醫葯基本理論與原則所確定的中葯品種的「三性(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差異,對不同的專利中葯品種實行分類保護。因為,專利制度實行的是無差異的等同保護,即對所有獲得發明專利的產品一律實行20年的保護期限。不同的發明專利,其「三性」差異可能會比較大,在許多行業里,甚至還存在著垃圾專利的情況。以專利機制對中葯品種進行分類保護的目的,就在於通過行政手段對真正的創新葯品進行差異化保護,真正地促進中醫葯產業的現代化與科技創新步伐。第二、分類保護。行政保護自然要實行分類保護,可以考慮結合現有的新葯保護和品種保護的分類標准,將其劃分為4類或5類。

從實際效果來看,這套機制就相當於讓專利保護與中葯品種保護成為中葯的兩種可供選擇的保護方案。雖然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效力,但是,由於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在保護效率與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護則具有便利、快捷的特點,因而能夠適應企業對中葯行政保護的依賴性。與此同時,如果行政保護程度高於專利保護的話,中葯企業將優先選擇中葯品種保護。此外,由於中葯行政保護結合了專利制度,因而避免了與WTO有關法律與原則的沖突。

(3)合並保護期限。合並新葯保護與品種保護之後,行政保護的期限應該減少,但是必須長於專利保護的20年,以真正體現差異化保護的目的。在WTO的機制下,這種較長期限的保護將促進跨國制葯企業進入中醫葯行業,傳統的中醫葯理論也許會因此獲得新生。

(4)改革管理機構。目前的中葯品種保護審評工作由「國家中葯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具體負責。中編辦明文規定,國家中葯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為事業編制,經費自理。但是,品種保護整合了中醫葯知識產權與葯政管理職能,就我國現實情況來看,顯然屬於政府職能。因此,將「國家中葯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定為「事業編制」且「經費自理」,會給具體的評審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考慮到中醫葯現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葯品種保護的特殊性,未來的國家中葯品種保護評審委員會應當是個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的專職部門,其委員除了「中醫葯方面的醫療、科研、檢驗及經營、管理專家」外,還應該包括來自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這是因為納入專利中葯品種將對審評機制產生影響。此外,應該將審評工作納入電子政務系統以提高審評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5)明確利益主體。現在的條例保護的是中葯品種,但是對被保護的中葯企業所應該具備的規模條件未作明確要求。實際上,現在的知識產權戰略完全建立在龐大的企業規模之上,技術創新主要是建立在規模經濟效益的基礎之上,跨國制葯公司龐大的企業規模、強大的技術力量、雄厚的資金實力以及豐富的市場營銷經驗是其經營知識產權的強大後盾。因此,未來的中葯品種保護條例應該明確地將品種保護向那些規模較大的中葯制葯企業傾斜,允許中葯保護品種作價轉讓,使之成為促進中葯企業資產重組以及中葯產業結構優化的工具。

我國中葯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我國的中葯正面臨著嚴峻的局面。當前,我國中葯在理論發展與技術創新方面與西葯相去甚遠,在中葯的生產、管理與質量方面落後於日本和韓國;在國際市場上,我國生產的中葯產品無足輕重,只佔中葯國際貿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國內市場上也正面臨著外國中葯產品的強烈競爭。因此,國產中葯正處於生死攸關的轉折點。
這種嚴峻局面已經引起我國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從1998年開始,國家將「中葯現代化研究與產業化開發」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項目,對「九五」、「十五」期間的中葯現代化計劃提出了具體的目標與方案;在「十五」計劃里,中醫葯產業化發展工程又被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計劃中的生物技術產業的22個重大專項之一,對中醫葯的產業化給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實際上,由於加入WTO後的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中葯自身的特殊性,中葯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構成中葯現代化的核心,對於如何實現中葯由傳統向現代的對接、如何實現中葯從中國向世界的傳播與擴散,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從戰略高度重視中葯的知識產權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識產權作為中葯現代化的表現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來,我們的祖先根據中醫理論,經過無數次的實驗與改進,已經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葯製造體系,在植物的葯學屬性與葯用植物選擇、中葯材栽培、種植、炮製、成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經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規范。這些都構成中華民族造福於全人類的寶貴的知識財富。因此,中醫葯同樣也是一種知識產權。中葯知識產權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諸多方面;內容包含中葯材、飲片、處方、制葯工程、文獻及信息資源等。例如,由動植物原料製造成中成葯,要經過諸多生產製作工序,像中葯材生產、中葯炮製與飲片、組方(處方與配方)、中葯制葯工程技術等,其中的每個工序都可能包含諸多的知識產權內容,涵蓋知識產權的各個方面。因此,中葯知識產權應該構成中葯現代化的核心內容。

但是,對於中葯現代化,人們強調得更多的是如何採用各種規范以及何種新技術應用於中葯產業,而對於知識產權在中葯現代化中的作用卻認識不夠。實際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物力、財力和人才之後的又一種新的經營資源,被人們稱為「第四經營資源」。中葯現代化將產生眾多的技術創新與市場價值,而現代化的這些成果只有固化為受到法律保護的各種知識產權,才能真正保護中葯企業的合法利益、規范中葯市場秩序。

中醫葯理論與知識產權制度並不矛盾。專利制度的「三性(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要求適用於所有行業,中醫葯行業也不例外。實際上,知識產權不僅可以作為中葯現代化的表現形式,而且可以成為推進中葯現代化的有效工具。經過數百年的發展,以專利保護制度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經發展成為一種促進產業步入良性循環發展的有效機制,成為促進技術創新的加速器。因為,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限的壟斷權利而鼓勵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公開發明內容,後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發明與創造,既避免了社會的低水平重復,又減少了資源的浪費,從而推動社會快速向前發展。

二、繼承和發揚中醫葯理論傳統是中葯現代化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以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中葯現代化的工具,並不表明可以無須堅持中醫葯的基本特徵了。目前,對中葯未來的發展,有這樣一種看法,就是認為中葯應該按照西葯的人體解剖學以及生化生理理論來加以改造,強調中葯西葯化,要求中葯「與國際接軌」。其實,這樣一種觀念不但不會使中葯得到發展,還可能導致中葯與中醫相分離,最終使中葯走入死胡同。這是因為,中葯知識產權具有不同於西葯的特徵,它與中醫理論密不可分,脫離了中葯的基本原則,葯物也就不成其為中葯了。實際上,在中醫葯的國際化與現代化過程當中,絕大部分標准規范,只能由中國自己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機制、依據幾千年的中醫葯理論與實踐來制定;並且要在此基礎上,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使之獲得國際認可並成為國際植物葯的規范與標准。

三、建立中葯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養體系

中葯知識產權本身是個完整的體系,包括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養等諸多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包含眾多的內容。因此,中葯知識產權不僅僅是個保護的問題,必須將其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來對待。

(一)中葯知識產權的創造

中葯知識產權具有長鏈性(中葯主要以動植物資源作為自己的原料來源。由動植物原料製造成中成葯,必須經過諸多生產製作工序,其中的每個工序都可能包含諸多的知識產權內容,涵蓋知識產權的各個方面。這就是中葯知識產權的長鏈性)。由於歷史傳統,我國在這個長鏈中的每個環節都未能建立起現代規范科學的知識產權體系。與此同時,許多有關中葯的知識與技術大都還是以比較原始的方式存在著,面臨著如何以現代技術進行表述與改造的問題。因此,我國在中葯知識產權方面將大有可為。

1.理清中葯知識產權的鏈條,明確各環節的具體情況、技術創新內容以及知識產權的表述方式(專利、商標、著作權)。根據特點,可以將中葯知識產權的鏈條連結成中葯材資源及其生產、中葯炮製與飲片加工製造、處方與配方管理、中葯制葯工程技術、中葯質量控制與保障技術、中葯產品的包裝、中葯基礎研究、中葯臨床用途等幾個環節。每個環節都可結合不同特點,選用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方式,對中葯知識產權鏈條進行全方位的保護,使我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中葯的國際貿易加以控制。

2.中醫葯知識產權要以現代科學技術為工具,選擇那些共性的關鍵技術(根據有關專家的意見,這些共性技術主要包括指紋圖譜技術、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技術、大孔吸附樹脂分離技術以及膜提取分離技術等)為突破口,以克服中葯知識產權的難表達性,並在一些重要領域取得戰略性的知識產權優勢。我國已有民方和驗方十萬個之多,我國必須在此基礎上對所有民方和驗方進行單方分解,對每種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組分甚至是化合物結構及其各類葯物特性進行分析,完成「現代李時珍」的創舉。與此同時,按照現代科學技術,以現代科學範式對四氣、五味、歸經以及「君、臣、佐、使」等中醫葯基礎理論與原則進行重新表述,為中醫葯知識產權的現代化與國際化提供操作規范以及可供國際交流的平台。

3.中醫葯信息資源將是創造中醫葯知識產權的重要領域,也將為中醫葯知識產權的創新和保護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國中醫葯信息資源的分布比較散亂,因此中醫葯信息資源的系統化將是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建議由國家中醫葯管理機構成立醫葯分類以及資料庫軟體系統開發與管理的權威組織,建立包括中葯材資源分布和中成葯等在內的各類中醫葯信息標准資料庫,完善資料庫加工與檢索系統,使中醫葯的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與保護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的基礎之上。

(二)中葯知識產權的有效利用

我國中葯行業的知識產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國中葯企業習慣於以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數量少、質量不夠,專利、商標等意識也強烈;二是非職務發明比例遠遠高於職務發明,不利於知識產權的利用;三是行政保護為企業提供了過度的保護,企業對現行的行政保護過於依賴;四是中醫葯的研發與產業化相互脫節。因此,要提高中葯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必須在這些方面加以改進與提高。

與此同時,要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的優勢,以加快中醫葯知識產權信息的檢索、查新以及知識產權申請工作步伐。此外,進一步完善各類已完成與政府機構脫鉤的中介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中葯知識產權服務體系。

(三)中葯知識產權的人才培養體系

中葯知識產權的人才培養體系由知識產權申請、代理、中葯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以及司法等幾個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的專業人員本來就非常缺乏,由於中醫葯行業的專業性,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醫葯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之外,還應當加快相關的人才培訓步伐。

四、完善中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完善中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關鍵在於根據中醫葯知識產權特徵,協調知識產權法律與行政保護法規之間的關系。

(一)中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從最近對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的修改情況來看,我國已經建立起了與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於,知識產權這套制度如何與中醫葯行業自身的特點相結合。就專利制度而言,在中葯專利的申請過程當中,可以考慮將中醫葯的理論與原則融入到專利的「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適合中葯專利審批的具體規則(為此,國家專利局可以考慮將隸屬於「化學發明審查一部」的「中葯處」單列出來,成為專司中葯專利審查工作的「中葯發明審查部」,從組織上保證中葯專利審批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使得中醫理論與中葯本身都可藉助專利機制而獲得創新與發展(中醫葯理論的專利化問題,可以參考世界上某些國家的軟體專利化的做法)。只有與現代專利制度對接,古老的中醫葯才能真正地獲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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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葯品種保護的性質

中葯品種保護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中葯行政法律監督管理制度。《中葯品種保護條例》於1993年1月1日實施以來,政府通過設置市場准入門檻控制中葯品種和中葯生產企業的數量,優化中葯資源配置,提高中葯產品質量,防止粗製濫造和浪費中葯資源,對促進中葯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然而,中葯品種保護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通過司法實踐我們發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在立法層面逐步修改完善。
      (一)中葯品種權的法律性質有待明確。中葯品種保護獨特的制度設計使得其兼具市場准入許可,以及民事私權保護的表徵。目前模糊的認識有,《中葯品種保護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一種行政特許權;也有人認為是追溯彌補性行政保護,是保護傳統知識的一種有益的嘗試。司法實踐中對中葯品種權法律性質的認識也不統一。在涉及「抗癌平丸」中葯品種權糾紛中,一審法院認定中葯品種權屬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范圍,獲得國家中葯保護品種證書的權利人有權制止侵權企業生產同類葯品;二審法院則認為,《中葯品種保護條例》只規定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未規定民事責任,當事人為生產、銷售中葯品種葯品發生糾紛,不屬於民事糾紛,應當請求國家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故駁回了訴訟請求。
      知識產權是准物權,依物權法定主義,必須由法律明文創設。目前獲得中葯品種權的中葯生產企業只能在一定期限內生產經營,並不能禁止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不能轉讓給他人,因此中葯品種權是不完整的民事權利。
      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則中「其他科技成果權」是以往法院保護中葯科技成果的主要依據。民法總則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均規定知識產權可以是權利人依法就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因此,建議修改《中葯品種保護條例》,明確賦予中葯品種權作為其他客體知識產權的法律地位。
      (二)中葯品種權的權利歸屬有待確定。要有效保護中葯傳統知識,首先要明確權利歸屬。權不清,則責不明;責不明,則實不至。中葯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集體智慧的結晶,以漢民族醫葯為主,兼有少數民族的藏葯、苗葯、侗葯、蒙葯等傳統醫葯。雖然可能無法准確確定創造個體,但為傳統醫葯的產生、發展喚埋作出創造性智力貢獻的特定族群、傳統社區是確定的,可以由他們甚至由國家作為代錶行使民事權利。可以考慮在中葯品種證書有效期內,區分持有人的不同情況確定權利歸屬。如果中葯保護品種證書的持有人使用的是古代經典名方等,屬於使用國家配方,民事權利應當歸國家所有,國家型慶可以授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代行民事權利;如果中葯保護品種證書的持有人使用自己研發或持有的私有配方,民事權利則歸研發人或持有人所有,其有權自主行使民事權利。
      (三)中葯品種保護制度與專利制度的關系有待釐清。《中葯品種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專利的中葯品種,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現行專利制度對於葯品授權評價標准主要基於西葯可量化表徵的特性而確立。中葯因組成和租螞成分復雜、有效成分難以確定、作用機理不明確等特徵,以及代代傳承、守成漸進的特點,與專利制度存在諸多不適應。
      在《中葯品種保護條例》要求中葯生產企業必須選擇其中一種保護方式的情況下,企業往往更青睞於中葯品種保護制度,而放棄專利制度。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和專利制度對中葯保護各有側重,中葯品種保護制度適於對中葯的保護范圍、保護階段、中葯質量改進等方面提供保護,除此之外的復方葯及單方葯提取物、葯品的新用途、中葯的炮製方法、葯材栽培方法等則適於用專利制度提供保護。由於國內中葯生產企業的專利申請數量偏少,申請國際專利更少,導致國內中葯生產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授權國內中葯生產企業根據中葯產品的特點,自主選擇中葯品種保護制度或者專利制度,才是有利於中葯健康發展的保護策略。
      (四)中葯傳統知識數據保護制度有待建立。應盡快建立中葯傳統知識數據保護名錄以及保護制度,對中葯數據通過立法予以保護,落實中醫葯法確定的知情同意、利益共享原則,防止發達國家不當濫用、無償利用我國中葯數據資源。要落實中醫葯法規定的《古代經典名方目錄》,並建立《國家中葯經典名方保護目錄》《國家中葯保密經典名方保護目錄》等數據保護機制。明確凡列入上述目錄的中葯品種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均受法律保護,限制他人商業使用相同數據申請葯品上市,同時採取措施避免數據泄露。

3、中葯品種保護和專利保護的區別

中葯品種保護和專利保護的區別:
1、兩者保護的法律效力不同:專利保護的法律依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正激態式通過的國家法律,其保護方式是由專利局授予專利保護范圍,通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判定是否侵權,並由法院執行對侵權者的制裁;中葯品種保護的依據是國務院制定的《中葯明橘源品種保護條例》,屬於國家法規,其保護方式是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採取行政保護措施;
2、被保護者的權利性質不同: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所謂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承認的一種特殊的、無形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工業產權又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所有權。知識產權在法律概念上具有專有權和財產權的特徵。專利保護就是通過對專利申請人授予專利權的形式給予保護,專利權人享有該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即專利權人有獨占使用其專利權的權利,並有限制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權的權利;
3、兩者保護的期限不同:葯品專利保護的期限統一為二十年;中葯品保護的期限不是統一的,中葯一級保護品種分別為三十年、二十年伍賀、十年,中葯二級保護品種為七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4、葯品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問題

中葯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專家開出六劑「良方」

日前,在南昌召開的「全國中葯關鍵技術研討會」上,如何保護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成為與會者關注的重點。
專家們認為,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有六項基本策略。
——以專利保護為主導,捍衛中醫葯核心技術。單純的處方是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專利保護的應是可進行工業化生產的中成葯產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採用先申請制,即專利權屬於先申請人,因此推遲申請很可能由於已被其他人佔先或發明已被公開等原因而喪失專利權。因此,中醫葯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時向進入國提出專利保護申請,這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保護中醫葯產品的國際市場利益。
——以商標保護為形象,樹立中醫葯的國際品牌。商標權對於中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意義。中葯作為特殊商品,消費者無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別質量的優劣,同一產品最有效的區別方式就在於使用不同的商標。另外,中葯老字型大小有悠久的歷史,在海內外享有一定的聲譽,也是中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因此,中醫葯產品應以國際標准為目標,塑造中醫葯馳名品牌,敢於和國際上的名牌較量。在樹立中醫葯國際品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通用商標(統一商標)與專用商標(個別商標)相結合,以統一商標為基礎,創制個別商標,以達到和諧統一。這樣既維護了企業商標的統一性,又突出了商標的個性化。二是與國際接軌,重點突出商標名,淡化葯品通用名稱;三是加強商標宣傳,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葯材應使用注冊商標。
——以商業秘密保護為點綴,保護中醫葯的特殊技巧。商業秘密保護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傳統的保密是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護,保密措施是「家系獨傳」、「傳子不傳女」等。這種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隨著分析測試技術的發展,嚴密的中葯現代質量體系的建立,天然葯物越來越接近化學葯物的質量可控性。但中葯及天然葯物的易仿製性,使得中葯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於實施,因此,企業應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新葯的臨床療效評價上。
——以行政保護為補充,確保國內品牌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目前,我國涉及與中葯行政保護有關的制度有:新葯監測期制度和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新葯監測期制度依據是《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這些行政保護措施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補充。但行政保護只是國內強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終還是要依靠專利這一武器才能保護自己的葯品知識產權。
——以版權保護為根本,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版權保護的是思想表現形式,要應用版權法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理念,樹立中醫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為中醫葯文化和產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礎。
——以復合保護為體系,形成一個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壁壘。知識產權制度是由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構成的,每部專門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標,而知識產權的客體在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又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作為中葯,在選題階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術保密法》的保護;在開發階段其處方、工藝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在市場推廣階段則受《商標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對新葯監測期的保護。因此,企業首先應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門的協調。其次應關注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規的協調問題,如科技進步法、科技成果轉化法、保密法等。從宏觀的角度看,既有分工又有協調和配合,只有這樣才能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壁壘。
《中國醫葯報》2003.11.13

5、如何保護「道地葯材」的知識產權

問:「道地葯材」是指一定的葯用生物品種,在特定的環境和氣候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品質優、療效佳的中葯材。由於自然地理環境的影響,其質量、療效等都有較高的信譽度和知名度,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但由於種種原因,一些「道地葯材」遭到掠奪性採集,市場上假冒品也時有出現。請問:在目前的環境下,如何加強對「道地葯材」知識產權的保護?——讀者
答:筆者認為,保護「道地葯材」的最好方法就是運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有關規則,將其納入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保護。
TRIPS協議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項下的一個分協議,其中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際、國內貿易中有特別重要的地位。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定義為: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世界貿易組織)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保護原則主要從「禁」處著眼,防止地理名稱和標志被不正當使用。協定主要指出四種不正當使用方式及其相應的救濟手段:一是在商品的名稱或說明中使用其非真實產地的地理標志,從而使公眾誤認該貨物產地,對於這種以誤導公眾錯認為產品原產地的使用方式應以法律手段來制止;二是以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使用地理標志,對此,協議要求按1967年《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加以制止;三是沒有用商品標志所標示的地理標志作為其商標,從而誤導公眾對商品真正來源地的辨認,該成員方當局應依權或依當事人的請求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四是使用某種地理標志,盡管該地理標志真正表明了商品來源地,但仍然誤導公眾認為該商品來源於另一地域的也應禁止。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在先使用、商標的在先注冊、通用名稱、產地國的保護等。地理標志在產地國不受或停止保護,或在產地國停止使用,則成員方無保護此地理標志的義務。這是地理標志保護的黃鶥蹩睿

6、專利問題

什麼是專利
專利主要是指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權,指國家專利審批機關對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
為什麼要取得專利
專利可以保護技術創新和革新。任何人發明創造了具有創新性及實用性的工藝方法、機器、產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對它們的改進,都可以申請專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擁有自己的專利制度。在一個國家獲得了專利,專利擁有人在這個國家就擁有了阻止別人實施其發明的權利。在大多數國家,最長的專利保護期限是二十年。為了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必需繳納年費,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國之外的許多國家拒絕為那些在申請專利前就公開其發明的發明人提供專利保護,因此發明人應該避免在申請專利之前公布或銷售其發明。
專利的種類、保護期限及審查方式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申請人應結合發明創造的技術水平、商業價值、市場壽命、費用等情況考慮申請何種專利更為適宜。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不妨礙公共利益2.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內容和技術領域: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以上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授予專利權。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4.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申請專利前的准備
1〕注意保密2〕進行可行性分析:檢索國內外專利,查閱相關專業刊物,了解掌握同類技術或產品的現狀,進行能否獲得專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申請專利的兩種途徑
1.自行申請
專利申請人自己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郵寄申請,或到其代辦處辦理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郵編是:100088.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廣州設有專利代辦處,地址是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大院省知識產權局內。
2.委託代理申請
專利申請人委託國家審批成立的合法代理機構以委託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代辦處辦理專利申請。
委託代理申請專利的手續是:
1)與專利事務所簽訂專利代理委託合同
2)提供申請專利所需技術材料(法律規定:專利代理人負有保密責任)
3)交納代理費和申請費
申請專利需提交哪些文件
1、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
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有附圖)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
2、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
3、注意事項
請求書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A href="http://www.sipo.gov.cn">www.sipo.gov.cn</A>)下載
所有申請文件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格式撰寫或准備
申請日的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專利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專利申請受理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給出申請號、確定申請日、發受理通知書。
授權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即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一般程序
1.必須先申請中國專利
2.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辦理優先權證明和手續
3.委託涉外專利代理機構代理
4.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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