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曲作者擁有著作權
1、什麼叫著作權詞曲歌曲
詞曲著作權是指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以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發行權、放映權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歌曲的版權是歌手的還是作曲人的
歌曲的版權是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的,歌手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才能表演,歌手也是可以享受其他的權利的,像對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以及信息的傳播權。要是是原創歌手,詞曲都是自己寫的,那這個版權就是屬於歌手自己的了,簡單的說就是這個歌曲的創作者就享有這個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濟公司,原創歌手很多也是會簽約經紀公司的,經濟公司很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是作者將歌曲賣給經濟公司,這在法律上就叫做著作權轉讓,歌曲的版權就歸經紀公司了。
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拓展資料:著作權的內容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密不可分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後,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3、我創造的歌曲。別人唱了以後。版權歸誰?
如果詞曲都是同一人所作,那麼詞曲作者對這首歌曲享有著作權。任何人表演這首曲目都需要得到該著作權人的許可。而別人唱這首歌,如果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公開唱,那麼表演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這是侵權行為。而如果表演者是經過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唱了這首歌,那麼該歌曲表演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權。表演者權屬於鄰接權的一種,不屬於狹義的著作權。所以如果單就「版權」概念(即著作權)來說,版權歸屬歌曲的著作權人(如無其他授權或職務作品的情況下,即是歌曲的詞曲作者)。
4、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什麼權
法律分析:著作權,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著作權屬於作者,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攝制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詞曲著作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詞曲著作權是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