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侵權表現簡單
1、人身權受到侵害的現象有哪些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
一、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一)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並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一個特定標志。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並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徵,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徵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信用權
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所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徵信機構也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一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人格尊嚴權。
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2、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規定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包括:1、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2、侵犯他人健康權的行為;3、侵犯他人身體權的行為;4、侵犯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5、侵犯他人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侵犯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哪些?
人身權利的范圍很廣,如下為對侵犯人身權的常見處罰: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捆綁、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系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8、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寫恐嚇信或者以投寄恐嚇物、子彈,攜帶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9、公然侮辱他人。對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實施的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上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0、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以損害他人格和名譽為目的,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1、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對採用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3、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對通過信件、電話、網路等途徑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5、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有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6、猥褻他人、故意裸露身體。對此類情節惡劣的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此外,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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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麼是侵害人身權?哪些行為屬於侵害人身權?
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是以人身權為侵害對象,直接造成人身傷害或非財產權損害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侵害健康權的侵權行為、侵害人格及其利益的侵權行為。這里需要注意幾點:
一是侵害人身權侵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及其利益。知識產權本來也同時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但因為侵權責任法將其列為單獨一類權利,故可以認為不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害人身權的范疇。
二是侵害人身權要造成人身傷害或非財產權損害。這里損害人身權益不一定是侵權行為在最初要以人身利益為侵害對象,即使侵權行為本意是要侵害其他權益,但結果是人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可以認定是侵害人身權。當然,侵害人身權有時也會造成財產損失,比如,甲毆打乙致其輕傷,屬於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但是乙身體受到傷害治病花去醫療費、遭受誤工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但這種財產損失不能認為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害財產權造成的,其只是侵害人身權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是人身權的損害後果難以完全用金錢來計算。侵害人身權往往會帶來財產損失,但是財產損失並不能完全表徵人身權受侵害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比如,甲在網路上發布乙是艾滋病患者並且與多人發生性關系的虛假信息,並將乙手機中的聯系人姓名作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人員名單一並發布,嚴重侵害了乙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名譽權。這種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造成他人精神上損害的程度要遠遠大於造成他人物質損失的程度。所以,侵害人身權應當承擔的責任方式應該有很多種,絕不限於賠償損失一項。
四是侵害人身權的對象必須是法律明確予以保護的權益。侵權責任法及其他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合法人身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構成侵害人身權行為。如果侵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益,則不構成侵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的行為都屬於侵害人身權。
5、侵害人身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包括侵犯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具體如下:
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