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思聯系的數人侵權
1、共同危險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區別
共同危險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區別如下:
1、真正的行為人確定性不同。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人是確定的。因此,就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為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為人是確定的,但具體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二者產生的因果關系不同。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都是確定的。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右因果關系,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只是有可能導致結果的產生,因此,每個具體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
3、舉證的責任不同。對於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來說,每個行為人只要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可以被免責。而對於共同危險行為來說,行為人僅僅證明自己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還不能免責,還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行為人才能免責;
4、責任的後果不同。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如果能夠確定其行為所造成的具體損害份額,則成立一般的單獨侵權,就其損害後果份額承擔責任。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損害份額,就應當推定每個行為人根據其過錯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擔責任。但是,在共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都是確定的;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但法律直接推定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
5、意思聯絡共同性不同。共同侵權是共同實施,有意思聯絡。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另外,無意思聯絡行為人侵權的行為相互結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每個獨立的行為都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即每個獨立的行為都是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沒有其他行為,該行為也可單獨導致結果的發生。另一種是每個獨立的行為不足以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因偶然的機會結合在一起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
2、共同的危險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
3、行為具有危險性;
4、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所致,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如果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所致,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和共同危險行為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兩者之間的區別是有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共同侵權是共同實施,有意思聯絡。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另外,無意思聯絡行為人侵權的行為相互結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每個獨立的行為都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即每個獨立的行為都是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沒有其他行為,該行為也可單獨導致結果的發生。另一種是每個獨立的行為不足以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因偶然的機會結合在一起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原則上承擔按份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只有在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之間才承擔連帶責任,該情形屬於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法律誰知道誰負責
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承擔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5、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侵權法理論上依據主體有無意思聯絡,將數人侵權區分為有鏈李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責任承擔的配置上也相應地按照這兩個類型劃分,共同侵權原則上承擔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原則上承擔按份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只有在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之間才承擔連帶責任,該情形屬於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棚宴遲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祥升任。
6、共同侵權共同危險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法律分析:關於共同危險行為,有學者將其定義為: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的情況。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徵在於:一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各侵權人的行為是獨立的,而非共同構成一個整體的侵權行為。二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行為,但致受害人損害的行為是哪個侵權人所為難以確定。學界普遍認為,在共同危險行為情況下,由於每個人的行為都有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確知加害人是誰,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應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是易與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混淆的一個概念。它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並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損害。其特徵在於:一是須有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人存在;二是數個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三是各行為共同造成受害人損害,缺少任何一個行為都不致產生損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由於尚未有法律規定,審判實務中有按連帶責任處理的,也有按單獨責任處理的。由上述分析可知,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聯系相當緊密。若共同侵權行為采客觀說,則共同侵權實際上包括了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因為此時只要行為共同,不管有無意思聯絡,均構成共同侵權。若共同侵權采主觀說,則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格格不入,因為此時共同侵權要求有意思聯絡,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無此要求。共同危險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經緯分明。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各侵權人的行為是獨立的,每個人的行為都可能造成損害,並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為,侵害後果就不會產生,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具有行為共同性,缺少任何一人的行為,侵害後果都不會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