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
我國法律對微博 著作權侵權 有以下規定:可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投訴,要求出具 行政處罰決定書 。或公證保全侵權事實,取得公證書證據。關於賠償的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2、新浪微博大規模賬號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
對於微博的《服務使用協議》,一家互聯網公司的高級法律官員華林給出了以下意見:一,微博的服務使用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是雙方事先擬定的供重復使用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與對方協商。在格式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簽約雙方沒有經過討價還價的博弈過程,用戶沒有可能討論或修改某些條款。用戶簽署格式合同並不意味著所有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它被簽署了,用戶也可以請求法院使不合理的條款無效。
二,著作權的歸屬。第一,法律強行附加,創作者所有權。第二,根據合同,如委託創作,有協議,版權屬於合同。如果平台想要獲得創作者的版權,它需要簽署一份協議,但這份協議必須合法、有效,至少是公平的。第三,根據《合同法》第54條,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撤銷的結果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綜上所述,並非新浪微博制定的《微博服務使用協議》條款全部具有法律效力。
為什麼微博會這樣做?盡管一些用戶要求新浪微博CEO王高飛在微博上發表聲明,但截至發稿時,新浪微博尚未對此事有任何回應。2017年8月10日,微博正式發布社區公告,稱一個第三方新聞平台在不知道或不授權微博的情況下,直接從微博上抓取了自己媒體賬戶的內容。鑒於其行為的嚴重性,微博首先暫停了第三方新聞平台接收微博。至於微博突然強調用戶內容的獨家原創性,一個推論是它可能與今天的頭條新聞有關。在9月10日晚,頭條向一些用戶發送了一個系統通知,稱“今天的頭條將在不久的將來停止提供新浪微博賬戶服務”。
微博在《微博服務使用協議》中增加了微博內容的原始排他性。這就是霸王條款,有些甚至不符合法律,所以等著看它以後如何發展吧。
3、微博侵權視頻已刪除會被追究嗎?
如果沒有造成特別大影響的情況下,刪除視頻有可能不被追究。但是作者如果想追究你的責任,可能會讓你賠償。
最多就是賠償,但是賠償金額很少的,最好協商解決,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私下協議就能生效。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即便刪除,一樣還要承擔責任,只要著作權人保留了公開該視頻的證據,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不過,及時刪除侵權文章,屬於民法上主動停止侵害的行為,有助於減少侵權行為帶來的不良後果,相對而言,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隨之減輕。
依《著作權法》第46條之規定,對於以下侵權行為,應視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一旦發現侵權應該及時刪除,避免被索賠。
4、微博轉發別人的微博侵權嗎
法律分析:轉發也是可以看到原作者的,是不屬於侵權的。作者發表微博後,微博平台默認的是大家可以自由轉發和評論的,轉播的前提是:作者已經默認了可以被轉發,所以不會存在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5、微博內容抄襲投訴的追訴期是幾個月
追溯期為三年。一般的話是由第三方進行發起驗證,再驗證成功之後就會給答出一個稿埋鍵相對的答案。
微博追溯的流程:
1、會按照對方舉報的情況進行查看被舉報的微博是否存在。
2、再核對舉報者的微博以及鍵巧最近的操作動態,查看是否存在來意舉報情況
3、核對後,會給一個綜合的處理。
4、如果對於處理不滿意進行申訴。
危害信息由站方根據本規定直接處理著液頃作權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等權力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已經發表的抄襲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6、轉發微博圖片侵犯知識產權
法律分析:微博轉發圖片如果不是用於營利目的,並且載明了出處的,一般是不侵犯著作權的,否則就侵犯著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