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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用人單位替代責任

發布時間: 2023-05-21 18:06:04

1、被僱傭者出現事故由誰負責

僱傭關系期間發生侵權事故的,僱主應當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這種責任屬於替代責任,即由非行為人對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用人單位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其目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於減少或避免用人單位侵權行為的發生,最終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一、僱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1、主體范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僱傭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里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3、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僱傭勞務關系發生糾紛,則要依據《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二、在僱傭過程中被第三人損害責任哪方承擔?
1、僱傭活動中被第三人傷害,可以請求第三人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2、僱主賠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三、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
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主要特徵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主要特徵:
(1)其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造成侵權後果的時候,才能夠成立這種侵權行為。
(2)其侵權行為發生的場合特定化,就是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行為。
(3)其侵權損害的被侵權人即損害賠償權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責任。
(4)這種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造成第三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用漏態如人單位有過錯,對勞動者造成傷害,或者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也要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返啟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閉納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衍生問題:
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什麼是用人單位責任

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上稱為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責任橋派主體為用人單位。用彎消談人單位包括除個人之外的一切組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此,除了我們很熟悉的公司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等都是用人單位所涵射的對象。

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了他人損害,不論工作人員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應承擔侵權責任。

3、用人單位責任屬於替代責任。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工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的卻是用人單位,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相分離。

需要強調的是,必須是因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即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不符合用人單位責任構成要件,則應由工作人員自己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埋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責任中的替代責任有哪些

侵權責任中的替代責任是指如果行為人同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或者如果行為人同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當第三人對他人實施某種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行為人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是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
2、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是行為人;
3、行為人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
4、行為人對第三人承擔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5、特殊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歸責的侵權行為,具體的種類包括:用人單位和僱主的替代責任、產品缺陷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違規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2019法考必備考點: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和減責事由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和減責事由

(一)過失相抵

1、過失相抵,又稱混合過錯,是指當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也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例如,甲在施工時不慎失手將幾塊牆磚從五層樓上扔出去,恰好砸中來監察施工的乙,由於乙同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導致乙被砸傷致死,此即屬於過失相抵的具體情形之一。

3、過失相抵的適用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當侵權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受害人僅有一般過失時,不適用過失相抵。另就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而言,其不僅適用於過錯責任的情形,也適用於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但是涉及過失相抵適用於無過錯責任的法律規定,存在如下幾種狀況:

(1)法律明確規定不能適用過失相抵。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0條的規定,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不適用過失相抵。

(2)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過失時才適用過失相抵。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2條和第78條的規定,對於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過失時才適用過失相抵。此外,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96條第3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3)法律明確規定適用過失相抵。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3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經營者能證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此外,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條規定,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能夠證明損害是部分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相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二)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慧賣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故意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時,才能讓行為人免責。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應適用侵權責任法有關過失相抵的規定。行為人或經營者,也應承擔相前運逗應的責任。

(三)第三人過錯

第三人過錯,是指當事悄櫻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第三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並且這里的第三人與被告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例如,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員作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過錯的抗辯。用人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害,承擔替代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8條的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過錯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第三人過錯是造成損害的原因

在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下,如果被告能夠證明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過錯行為所造成,則被告應免責,而由第三人來承擔侵權責任。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下,如果損害完全是第三人過錯行為所造成,一般也是被告可以免責,而由第三人來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侵權責任法中還規定了幾種情形之下第三人過錯不能作為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1)被告首先承擔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4條的規定,即便產品的缺陷是由於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所致(如運輸中被污染、損壞),因產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也不能因此免責,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是賠償之後有權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2)被告與第三人共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受害人自主選擇由誰承擔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污染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選擇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如果先選擇污染者賠償的,污染者賠償之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以及《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過錯導致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選擇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如果先選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之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被告與第三人共負連帶責任,受害人自主選擇由誰承擔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5條規定,即便是高度危險物為第三人非法佔有而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所有人、管理人要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不得免責。

2.第三人過錯是造成損害的部分原因

如果損害是因為第三人過錯與原告過錯共同導致,應適用過失相抵,可以減輕第三人的責任;如果損害是因為第三人過錯與被告過錯共同導致,應區分情況判定侵權責任:①如果第三人與被告構成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需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則第三人與被告應對原告承擔連帶責任;②如果第三人與被告構成需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則第三人與被告應對原告承擔按份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損害是因為第三人過錯行為與被告過錯行為共同導致,此時構成數人侵權行為,應適用有關數人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而不宜認定為構成免責事由或減責事由的第三人過錯。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所涉及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台風、海嘯等,也包括各種社會事件,如戰爭、暴 亂、恐怖活動、罷工、游 行集會等,但是不包括單個人的行為。所謂不能預見,應是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的能力。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應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並克服該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一般認為,不可抗力切斷了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故行為人在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應當免責。《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既適用於過錯責任,也適用於無過錯責任。但是,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即使存在不可抗力,行為人也不可免責: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0條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6條的規定,民用核設施的經營人在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敵對行動或者暴 亂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核設施經營人的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1條和《民用航空法》第160條的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武裝沖突、騷 亂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經營人的責任。

(3)根據《郵政法》第48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不能免除郵政企業的責任。給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以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五)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0條前段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是故正當防衛屬於免責事由。

2、構成正當防衛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必須是針對實際存在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尚未發生或者已經停止,不構成正當防衛。

②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性。故意報復、防衛挑撥、相互斗毆等均不構成正當防衛。

③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

④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也就是不得超過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為的應有強度。如果防衛人超越了防衛行為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則構成防衛過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0條後段的規定,正當防衛人仍應承擔適當的侵權責任。

7、民法典1191條的適用和解釋?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灶洞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隱宴枯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用人單位承擔替代責任實際上是一個兩層次的法祥叢律構造。
首先,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本身就構成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第一個層次。然後,才能由用人單位「替代」工作人員承擔責任,這是第二個層次。這種替代責任在中國法上是無過錯責任,是不考慮用人單位過錯的責任,不是不考慮工作人員過錯。在比較法上,有的立法例將用人單位責任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即如果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用人單位在承擔替代責任後可以向該工作人員追償。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從而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負有一定注意義務,避免工作人員因無須實際承擔責任而恣意行為。

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1、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2、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 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 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8、民法典侵權責任形態—自己責任與替代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侵權責任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表現形式,簡言之,就是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分配侵權責任。具體來說,大致有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單獨責任和數人責任等幾種類型。
一、自己責任
      自己責任,也稱直接責任,是指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有大量法條規定了自己責任,第1165條和1166條規定了自己責任的承擔方式,第1165條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第1166條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分,可以從立法條文表述方式來分析。
(一)過錯責任
      主要有兩種表述方式,即「過錯+承擔責任」和「未盡職責+承擔責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條是典型的過錯責任表述方式,即「過錯+承擔責任」的表達方式,首先從正面表述行為人有過錯,再表述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的表達方式相對少見,屬於「未盡職責+責任」的表述方式,從法條中看不到「過錯」的字眼,必須通過仔細分析,才能得出過錯責任的結論。
      從法條的規定來分析,原告要舉證證明被告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職責,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說,原告應當證明被告有過錯。因此,該法條實際包含了過錯責任的表述。
(二)推定過錯責任
      主要有三種表述方式,即「推定有過錯」、「能夠證明盡到職責+不承擔責任」和「不能證明沒有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222條是典型的推定過錯責任的表述方式,因為在法條中直接表述「推定有過錯」。
      這種情形最好把握,從舉證責任角度而言,被告醫療機構如要求免除責任,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1199條也是一種推定過錯責任的表述方式。從條文分析,作為被告的教育機構如果要免除責任,必須證明其已經盡到相應職責,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顯然,通過分析法條的結構,可以看出這是屬於「能夠證明盡到職責+不承擔責任」的過錯推定責任情形。
      注意: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譽晌錯責任;而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機構承擔的過錯推定責任。存在上述差異的原因主要在於,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機構應當盡到更多的教育、管理職責,如果無顫虛滑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應當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有一定的辨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教育機構須盡到的教育、管理職責相對較輕,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第1253條是另一種過錯推定責任的表述方式,即「不能證明沒有過錯+承擔責任」。從這種表述方式分析,只有當行為人能夠證明其沒有過錯,才能免責,顯然是過錯推定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
      對於無過錯責任,基本上只有一種表述方式,即只要某種行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而不規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也不規定行為人證明其過錯能夠免責。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是產品責任(第1202條)、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第1229條)、高度危險責任(第1236條)、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1245條)這四個領域。
二、替代責任
      替代責任,也稱間接責任,是指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人,或者與動物、物件有管領關系的人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對人的替代責任、對動物的替代責任和對物件的替代責任。
(一)對人的替代責任。
      《民法典》的規定主要有監護人替代責任(第1188條)、用人單位及用工單位替代責任(第1191條)、僱主替代責任(第1192條)和生產者與銷售者替代責任(第1204條)等。例如,
      比如,北京市小學生肖某(女,12歲)把另一小區市民羅某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將小區麥某(女,48歲)絆倒,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從這個事例來看,如果死者麥某的親屬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可以請求羅某的監護人承擔責任。肖某監護人承擔的責任,就是替代責任。茄臘
(二)對動物的替代責任
      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對動物的替代責任,僅指對飼養動物的替代責任,對非飼養動物,《民法典》沒有作出規定。在前述羅某遛狗造成麥某死亡的事例中,麥某的親屬既可以請求羅某的監護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請求狗的主人承擔責任。
      肖某監護人承擔的是對人的替代責任,而狗的主人承擔的是對動物的替代責任。
(三)對物件的替代責任
      主要是指所有人、管理人等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等承擔替代責任。
      結語:
      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了他人的損害,而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稱之為自己責任。
      行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傷害,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或者管領該物件的責任人負責賠償的,稱之為替代責任。

9、侵權責任法用人者責任篇

侵權責任法的用人者責任:勞動者因為職務行為致第三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責。勞動者自身因為職務行為受到損害的,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分別依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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