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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所有權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3-05-21 15:22:28

1、軟體的著作權和所有權

法律主觀:

有,計算機 軟體著作權 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

法律客觀: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旁皮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兄漏;
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羨啟爛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2、軟體著作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著作權存續的有限性,所有權存續是永久的,只納前型要原物不滅失,悔拿所有權洞猜就將永遠存在。

3、軟體著作權的內容有哪些?

1、作為稅收減免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體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2、作為法律重點保護的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規范和加強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
鼓勵軟體著作權登記,並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比如:軟體版權受到侵權時,對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司法機關可不必經過審查,
直接作為有力證據使用;此外也是國家著作權管理機關懲處侵犯軟體版權行為的執法依據。

3、作為技術出資入股
《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體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規定:「可以100%的軟體技術作為出資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須取得軟體著作權登記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
下列材料:(一)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准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
和研製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這里的軟體登記證書指的是軟體著作權的登記證書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4、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

個人開發的軟體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後50年。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
軟體著作權的限制:
為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軟體的正常使用,促進軟體開發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了軟體著作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2、用戶的權利。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製品銷毀;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3、相似的開發。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培鎮著作權的侵犯。
計算機軟體是比較特殊的作品,要取得著作權,必須要按照規配磨粗定提出申請,之後符合條件才會被授予著作權。所以,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依申請取得,而不是自動取得。而加強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無疑對我國軟體產業的發展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時這對軟體著作權人利益的維護也顯得十分重要。
綜上所述,個人開發的軟體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後50年,保護期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自然人合作開發的,其軟體的著作權是共同所有的,則保護期的截止時間為最後一個享有著作權人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軟體是由企業開發的,那麼其保護期限應從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申請方首次發布期或者首次登記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企業在開發完成此軟體後50年內未進行發表或者為申請備案登記,那麼軟體在開發完成50年後,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游譽條例》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5、軟體所有權和著作權區別

法律主觀:

版權和著作權 的區別有: 1、主體不同。 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2、客體不同。 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 著作權的客體 是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 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雹羨孫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3、形成機制不同。 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 4、內容不同。 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 著作財產權 。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派念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 5、期限不同。 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協商簽約產生,並規定 合同有效期限 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於著作財產權,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後50年,截止於作者去世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源鏈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6、軟體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通常歸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但是還是存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一、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二、兩人共同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創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創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四、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五、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單獨行使著作權;七、職務作品,除應歸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7、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體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主觀:

軟體的使用許可,是指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訂立的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這種協議,使用人不享有軟體所有權,但可以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行使軟體使用權。這種使用許可不同於權利轉讓,不發生所有權的移轉或者所有權人的變更。當今世界,絕大多數的軟體交易形式都是使用許可形式,兄漏例如經銷許可、復制生產許可等。通常,在軟體商店購買一套軟體,或者在購買計算機時隨機附送的系統軟體,購買者所享有的絕不是該軟體的所有權或者著作權,而僅僅是使用權。在這一交易中所產生的關於軟體的合同即羨啟爛是軟體使用許可合同。

法律客觀: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旁皮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8、軟體所有權和著作權

法律分析:軟體著作權申請條件:

1.鑒於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形式,故要求申請登記的軟體應當由計算機程序(源2.程序或者目標程序)和與其有關的文檔組成。

3.登記的軟體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高返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載體上的軟體。

4.要求申請登記的軟體應當是發表過的畢咐。

5.要求申請登記的軟體應當是一個獨立開發完成的軟體。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戚數飢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9、軟體著作人享有的權利有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具體有: 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復制權、出租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翻譯權以及法律規定的軟體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權利的具體內容:

1、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運圓件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7、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昌悄局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軟體著作權的登記意義:

1、作為稅收減免的重要依據

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體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2、作為法律重點保護的依據

軟體版權受到侵權時,對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司法機關可不必經過審查,直接作為有力證據使用;此外也是國家著作權管理機關懲處侵犯軟體版權行為的執法依據。

3、作為技術出資入股

計算機軟體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和研製報告;知識產權證明和用戶證明。

5、企業破產後的有形收益

企業的無形資產不隨企業的破產而消失,在企業破產後,無形資產(著作權)的生命力和價值仍然存在,該無形資產(著作權)可耐讓以在轉讓和拍賣中獲得有形資金。

10、軟體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法律分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悔薯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戚前冊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高宏的軟體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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