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共同所有
1、知識產權究竟屬於誰所有?
你好,作來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幫源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因此,你的單位是受其他單位的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並未約定的話,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即你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為專利權人。望採納,可追問。
2、知識產權可以共有嗎
法律分析:可以。知識產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知識產權人對同一項知識財產共同享有一個知識產權。共有主體稱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共有關系。知識產權共有的客體稱為共有財產。在知識產權共有關系中,共有財產為知識財產,不是物,在所有權的共有關系中,權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稱為「共有物」;而知識產權共有關系中,客體為知識財產,可以簡稱為「共有財產」,但不能稱為「共有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3、共享知識產權哪些可共有?哪些不可共有?
知識產權可以共有。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例如對於專利權申請權,合作發明者可以共同享有,但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只能授予其中一人或一個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4、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知識財產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甲、乙事先約定了專利權的共有份額,在獲得授權後,甲、乙之間的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關系。在知識產權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額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其份額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5、一方在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未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的,那麼任何一方因知識產權而得到的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都有權利分享。
但是由於知識產權屬於智力成果,其權利的產生、取得及財產性利益的實現往往不是同步的,甚至還會相隔很長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話,就會給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權益的性質認定帶來困難。
判斷一方在離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究竟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其知識產權的權利取得是在離婚之前還是在離婚之後。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即使是在離婚之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只要離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如果其收益不能明確,則離婚時無法認定其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知識產權的收益有一定的期待性和不確定性,如果權利人沒有將其知識產權投入使用,則其收益並未明確,無法認定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6、知識產權約定雙方共同所有,是否雙方均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自行申請專利嗎
只能說,雙方共同的知識產權,雙方對它都有「部分比例所有權」,注意這個部分比例,也就是說,你對屬於你的那一部分是享有所有權的,而不能對全部知識產權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