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1、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海關保護和司法保護三個方面互相滲透、互相配合,形成社會綜合治理的立體防線,可見,中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然而,為了適應"入世"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我們的企業需要能夠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從而贏得更多的主動。
一、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色的「雙軌制」的體現,因為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司法途徑。
(一)行政保護措施的實施機關
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我國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都對行政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做了規定。
專利方面,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局)以及各地方的知識產權局是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機關。商標方面,商標管理實行中央統一注冊,地方分級管理的原則,從中央到省、市、地、縣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設有商標管理機構。
著作權方面,我國政府專門成立了國家版權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
(二)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措施
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行政機關也可以依職權進行查處。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在查處過程中對侵權物品進行查封和扣押,可以採取責令停止侵權、罰款、登記封存或暫扣措施、展覽會(交易會)執法、行政調解、行政處罰等多種保護措施。
這些措施主要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一些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中體現。
二、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措施可以分為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兩類。
主動保護是指海關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對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扣留的保護模式。主動保護是依職權的保護,但這種保護的范圍僅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
被動保護,也稱依申請保護,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保護模式。被動保護模式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第十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一)的規定。
三、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出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
(1)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
知識產權保護指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
具體體現為:阻止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阻止和打擊商標侵權、專利侵權,阻止和打擊著作權侵權、版權侵權等。
作為電子文檔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包括文檔、設計圖紙、圖像、音頻和視頻等等。
僅僅依靠上述行政手段是非常不完善、不系統的。
為廣大用戶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
監控常用的應用軟體
常用的如MS Offices、PDF、AutoCAD、等辦公設計應用軟體;用戶只需在IPPS環境內添加所要監控的程序,就可以按習慣的應用程序使用方式完成設計、瀏覽文件信息。信息文件的加解密操作對於使用者來說是透明的。
自動加解密技術
動態加解密即IPPS環境內,用戶寫文件時系統會自動加密並存儲為密文;讀文件時系統自動解密文件以明文的形式打開;
中間的加解密過程是由讀、寫的I/O操作驅動,對於使用者來說是完全透明的;避免了由於主動加密而可能引發的一系列安全隱患(如:作者忘記了加密信息文件,或者作者本身就是一個不安全因素)。
防止文件信息泄漏
用戶端硬碟保存的都是密文,通過USB盤拷貝、網路傳輸到外部等泄露出去的任何重要信息文檔都為密文,只有在IPPS環境中才能看到明文.同時禁止拷屏、列印、透明安全環境內外之間的復制、粘貼、拷貝、導入、導出、內部通信等操作,嚴防用戶端的主動信息泄露。
對於非法流傳到外部的文件,由於外部PC 機沒有授權登錄認證,無法獲得加解密策略的內容,無法獲得加密密鑰,也就根本無法打開已被加密文件。防止所有文件通過人為或外圍設備信息泄漏
事故追查和取證
專門日誌審計管理軟體詳細記錄了所有用戶、任意時間、指定應用操作(讀、寫、刪除、改等)的詳細信息;並自動生成各類報表,方便日誌查閱和集中管理以及事後審計和追究泄密責任;有聲音、郵件等多種報警機制供用戶選擇。
2、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建設知識產權首善之區,支持和促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服務和推動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對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條 本市倡導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加強知識普及和文化宣傳,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有利於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
本市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向社會公示本市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第五條 本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全面、嚴格、快捷、平等的原則,構建行政監管、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共服務、糾紛多元調處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健全制度完善、運行高效、管理科學、服務優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保障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的投入,將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納入營商環境和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點和難點問題,督促有關知識產權政策措施的落實。
第七條 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協調,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
知識產權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著作權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廣播電視、商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探索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術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和保護模式。
支持在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建設中,根據國家授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探索創新。
第九條 本市加強京津冀知識產權保護區域合作,開展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協助執行、聯合執法等工作,共享專家智庫、服務機構等資源,推動信息互通、執法互助、監督互動、經驗互鑒;強化與其他省市的知識產權保護協作。
第十條 本市擴大知識產權領域開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仲裁機構等依法在本市設立機構、開展業務,推動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交易、運營平台。
第十一條 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版權、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負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執法協作工作平台,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開展遠程、移動實時監測監控;對網路平台、展會、大型市場、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等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查處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權違法行為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
(四)對有關場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或者有關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通過專利預審、維權指導、保護協作等方式,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專利申請獲得快速審查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商標管理,規范注冊商標使用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制定適應網路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
市版權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制度,對國家和本市版權部門確定的重點監管網站加強監管;完善作品自願登記工作制度,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作品自願登記。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通過明確管理規則、採取技術措施、簽訂保密協議、開展風險排查和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仲裁、調解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2019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推動會展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的保護。第三條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部門監管、展會主辦單位負責、參展商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展會主辦單位、參展商進行各種知識產權培訓,並為其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二)檢查、督促展會主辦單位、參展商自覺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三)查處展會中發生的各類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前款規定的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統計制度。專利、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版權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第五條 舉辦時間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設立現場辦公室或者指定聯絡員,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行政處理請求,對符合立案標準的予以處理: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三)可能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較多的展會。
未設立現場辦公室或者指定聯絡員的展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向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第六條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在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內容包括:
(一)參展商應當承諾其所有的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擁有的知識產權;
(二)參展項目如經展會主辦單位認為涉嫌侵權,且參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權的有效舉證的,參展商應當立即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三)參展項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權判決或者由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作出侵權處理決定,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參展商拒絕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時,展會主辦單位可以收回參展人員參展證件或者取消參展商當屆參展資格。
(四)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第七條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備案和公示制度,將本屆展會參展商備案的知識產權按類別編印成知識產權保護目錄,在展會開始15日前向參展商公布。第八條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展館顯著位置或者參展商手冊上,公布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接受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聯系方式和立案標准;
(二)為參展商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三)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依約處理展會中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四)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或者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入展會取證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五)妥善保存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與資料,在展會結束後統計展會期間自行受理的知識產權投訴糾紛並進行分類整理、分析,分別報送專利、商標和版權管理部門;
(六)配合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的工作。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指派專人負責,並可以聘請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參加。第九條 參展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展項目涉及知識產權的,應當准備相關權利證明材料,並且在展會開始30日前向展會主辦單位備案;
(二)在參展項目上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規范標注;
(三)自覺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不得將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擁有的知識產權的項目帶入展會參展;
(四)接受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的監督、檢查、處理。第十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就被投訴人的涉嫌侵權行為向展會主辦單位投訴,展會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投訴。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就被投訴人的涉嫌侵權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展會主辦單位提出投訴時,應當提交證明材料;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及時受理並告知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被告知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及時出示相關證據,作出不侵權舉證。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單位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按照合同約定立即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被投訴的參展項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權判決或者由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作出侵權處理決定,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展會主辦單位應當要求被投訴人立即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4、如何保護世博會知識產權
世博會又稱世界博覽會,它是一項由主辦國政府組織或政府委託有關部門舉辦的有較大影響和悠久歷史的國際性博覽活動。迄今為止已經歷了150餘年的光輝歷史。 負責協調管理世界博覽會的國際組織—國際展覽局BIE成立於1939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其宗旨就是通過協調和舉辦世界博覽會,促進世界各國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世博會的運作主要依據簽署於1928年的展覽會章程—《國際展覽公約》。該公約當時由31個國家和政府代表在巴黎簽署,分別於1948年、1966年及1972年作過修正,1982年和1988年又通過了相應的《修正案》,從而成為目前約束各國舉辦世博會的國際性規則。 《國際展覽公約》第一條明確指出:「展覽會的宗旨在於教育大眾,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現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域經過奮斗所取得的進步,或展望發展前景。」 在該公約的第六條第1款同時規定:計劃在其境內舉辦本公約所述展覽會的締約國政府(以下稱「邀請國政府」),應向國際展覽局遞交注冊或認可申請,闡明為該展覽會擬定的法律、法規或財政措施。注冊展會的申請應於展覽會開幕日期前至少5年遞交BIE,注冊申請必須註明相關的法律和財政措施以及組織者的法律地位,此內容構成世博會總則。邀請國政府還應向BIE遞交所有特別規章草案以獲批准,這些規章應特別包括「專利、版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
一.歷屆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概況
通過對歷屆世博會申請注冊文件的疏理,不難發現,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內容從1873年維也納世博會開始呈現越來越專門化的趨勢。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屆世博會—倫敦世界博覽會,其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都是基於當時國內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識產權專 門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維也納舉辦國際發明展覽會(世博會的前身)的時候,奧地利制定了一項特殊法律,以對展覽會展出的外國人的發明、商標和外觀設計提供特殊的臨時保護。之後,專利改革會議提出了國際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並呼籲各國盡快就專利保護問題達成國際諒解。在此基礎上1883年正式誕生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公約確立了國民待遇、優先權等共同原則以及對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等工業產權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准。 德國為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構築是一個多層次的立體保護模式。其中在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舉辦之前,舉辦國就提交了《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關於工業和知識產權的)特別規章》[《EXPO 2000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concerning In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該文件的相關條款中,舉辦國承諾將對世博會期間所展示、使用或銷售的一切產品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不遺餘力地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保護措施。並通過其中三章14個條款的具體規定,對世博會期間所涉及的包括專利、版權、商標及人名、企業名稱、生物多樣性品種等在內的很多知識產權的保護。甚至提供了對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及相關的外觀設計、專為展覽設計的產品的模型提供展會期間的類似於專利水平的臨時性保護。日本為舉辦2005年愛知世博會已經提交至國際展覽局的相同文件中也承諾:日本將依據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涉及世博會期間的版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護,並結合該世博會的特點專門對版權音樂作品提供保護,對尚未取得專利、商標專有權的發明、方法、商標標識提供相當於專有權的臨時性保護。 由此看來,就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言,世博會舉辦國在正式舉辦前兩年向國際展覽局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承諾已經構成世博會的運作機制,同時也成為各舉辦國必須承擔的國際性義務。深人研究德國漢諾威和日本愛知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對我國將於2008年提交的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性文件應當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
二.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之現狀
參照BIE提供的「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範本、參考2000年德國漢諾威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2005年愛知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的框架,我國在提交2010年世博會關於「工業產權與知識產權」的特別文件之前,全面審視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是必要的基礎性工作。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和執法的整體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作為參展主體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甚至整個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比較淡薄,知識產權保護機製作為推動整個社會文明與科技進步的優勢還遠遠未能體現出來:
1、與世博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之立法 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內容以及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均是順應21世紀以來新的科學技術水平的要求而做出的反映,而且我國在相關法律體系下還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以及相對於近幾年在我國蓬勃興起的各類展覽會的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從而共同構成適合我國國情,反映我國特點的展覽業的比較有系統的立法體系。但是,現代經濟、技術、文化的發展日新月異,作為最新科學技術成果展示的窗口——2010年的世博會舉辦之際,屆時的科技水平、文明高度都將會出現更大甚至更實質性的突變,與科技水平、文明程度一脈相承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然要做出適時的反映。因此,基於現有的立法水平,關注發達國家以及國際科技和文化的進步,與時俱進地研究相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動態,從而推動我國更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的修訂,應當成為我們學界從現在開始的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2、與世博會知識產權相關的司法與執法的環境與水平 如果說我國具有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那麼我們就可以同時說,我國為知識產權提供保護和促進其實現的司法與執法現狀卻是極其令人擔憂的,所以,我們的法制建設問題不出在立法,而是出現在司法與執法的環節中。就世博會所需要的相關司法保護而言,德國的訴訟體系所提供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快速禁令程序是相當完善的。其基木作法是:在展覽會期間,只要原告有證據向法院證明事關緊急,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和持續時間將對原告造成大於被告權益的損害,法院原則上有可能不經任何口頭程序,也就是不事先通知被告而簽發臨時性禁令,以致被告是在原告將法院命令送交時才知道由此禁令程序。當然這種訴訟機制同時提供給被告對禁令作出抗訴的機會。就訴訟禁令的制度而言,我國目前在涉及博覽會、展覽會的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就表現出對該制度的執行不力。2000年專利法修訂後明確訴前禁令的具體制度後,上海市某中院受理的一起展覽會案件中,原告提起「訴前禁令」請求,經法院審查後裁定適用,沒想到當法院的法官依禁令到展覽區涉嫌侵權的展位執行禁令時遭到暴力抗法,被執行企業認為法院的行為對其在展覽期間的影響巨大,考慮到具有交易性質的展覽對參展企業不僅是商機的匯聚,同時也是商業形象的展示,這樣的禁令執行在事實尚未查清之前,有可能對參展企業造成滅頂之災,後經法院調解,原告撤回「訴前禁今」的請求。 就行政執法而言,這種通過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機制可以說是我國現有法律條件所特有的,但是在涉及各類展覽會中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查處和處罰中,行政管理機關同樣遇到了相當的困難和困惑。一方面,進駐各展覽會現場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行政執法的職能,而只能作為主辦方邀請參與的專業服務部門,行政管理機關在展覽會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質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覽、展覽會中行政管理部門被賦予一定的執法權力,但現有的專利法中規定的相對原則,甚至一些具體規定的缺失,給展覽會中處理常見的涉嫌侵權行為造成了障礙,嚴重影響了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與實現。國外完善的訴訟機制和司法水平為相關的權利保護提供了較為完備的保障,我國行政執法的運作機制和執法力度在2010年世博會舉辦期間是強化還是弱化,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3、參展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之現狀 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尚在起步階段,還有相當多的不完善之處:
——國內參展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維權以及相關的法律意識相當淡薄,大多數糾紛均有家醜不可外揚之意,力求通過私自協商,交易團之間交涉,大會辦出面協調等方式將糾紛加以消除,當事各方均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意,當事各方沒有哪一方能夠比較清楚地界定侵權所造成的影響和帶來的損失。
——根據初步的資料對比,我們認為,我國的立法體例、司法環境,與國外特別是會展業比較發達的德國、美國和日本等國有很多的差異,所以,就會展業中出現的各類侵權案例,多以我國企業涉嫌侵權為主。
——深人研究國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現狀,我們發現國內企業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的問題:
企業整體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缺乏知識產權運用和管理的實踐經驗;
缺乏鼓勵創新的機制和經驗;
缺乏專業化、高素質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涉嫌侵權的起訴與應訴中缺乏預警及相應策略。
4、我國的法治環境與國民的法律意識之狀況 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古人雲:倉虞實而知禮節。作為因智力成果而產生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的維護與實現,需要作為當事人的企業或權利人投人相對比較多的智力、財力。換句話說,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訴訟中的權利,它的實現往往需要通過比較專業化、比較技術化的訴訟活動才能得到最終的維護。 而我國當前法治環境與國民的法律意識,訴訟能力均比較令人擔憂。一方面,執法不力、司法不嚴的狀況仍然存在,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率而產生的司法公信力還不夠高;國民通過訴訟外途徑和解、調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決各類糾紛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動應訴、迴避、放棄的居多;主動維權,積極應訴,有知識產權預警處理機制的居少。由此可見,欲在2010年世博會舉辦期間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積極成效,從現在開始推動法治建設,完善法治環境,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等工作,必須成為我們國家2010世博會必備的一項法治建設工程。
三.2010年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思考和建議
比較國外世博會舉辦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研究以及對各國將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納人到相關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措越中的剖析,我們認為,為了舉辦好2010年世博會,我國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視,尤其是包容最新知識產權的客體、反映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甚至代表一國的科技與文明進步程度的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建立,應當成為我國立法界、司法界、行政部門、學術界乃至整個社會都必須關注的課題。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綜合性高難度的課題研究,因此筆者以為:在這一項系統工程中:
全方位的推進法制建設,提高法治水平是基礎;
轉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是關鍵;
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的戰略與策略是核心;
承普及並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動力。
從一定程度而言,世博會是人類文明最新發展的成果展示平台。成功舉辦一屆世博會對一個國家的經濟、文化、科技和社會進步帶來的繁榮和促進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有來自法學界及全社會的不懈努力和協力推進,相信2010年世博會的舉辦一定會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國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產生以及整個城市乃至整個國家的文明進步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相信2010年的上海一定能夠「讓生活更加美好!」
對策與建議
(一)借鑒漢諾威世博會和愛知世博會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給予展品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尤其是擴大各個單行法律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1、擴大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把在非《伯爾尼公約》參加國首次發表的作品也納入世博會期間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2、建立傳統文化的臨時保護措施,保護參展國的傳統文化,同時對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還可以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索。
3、給予專利產品最大利益的保護,擴大專利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對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及相關的外觀設計、專業展覽設計的產品的模型,提供展會期間類似於專利的臨時性保護,特別是給予動植物新品種以臨時專利權保護。
4、明確規定會展期間對於外觀設計的展品不允許攝影攝像。
5、在《特別規章》中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規定在世博會展會期間,馳名商標無論注冊與否,應獲得同等范圍的保護。
(二)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應普及知識產許可權制的國際通行理論,使我國企業決策者能夠熟練的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為形成產品產業化創造有利條件。
1、先使用制度。即一項技術在我國獲得專利之前,已被某企業投入生產,即使之後該技術獲得了專利,某企業仍然可以繼續製造銷售,不受影響。世博會上,我國企業已有能力生產卻沒有投入研究或申請專利的產品,無論該技術在世博會後是否會獲得專利,我國企業都可以繼續投入生產。
2、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情況下,法律規定了他人可以不經授權,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免費使用。根據這一慣例,我國企業可以學習外國企業在世博會上公開發表的作品,通過深化研究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力爭在國際競爭中形成一定的技術優勢。
3、權利窮竭原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的主體製造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產品第一次投放到市場後,權利人就喪失了對它的進一步的控制權。即凡是通過購買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人,均可以對該知識產權產品自由處置,可以再次出賣或用於研究。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可以對抗國際競爭中的壟斷和不公平待遇。
5、和會展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有哪些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
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5)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作為實現「創新」關鍵環節成為今年「兩會」委員們關注的熱點之一,關於加快建設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加快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
會展業的知識產權是近些年來的一個「熱點」話題,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較弱,不能滿足國際經濟一體化形勢發展的需要;又由於利益驅動,監管不嚴等原因,知識產權侵權,假冒和盜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在我國各類展覽會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突出。
這種知識產權侵權、假冒和盜用行為,不僅給知識產權所有者和廣大消費者造成損害,而且還擾亂了會展行業的正常秩序。因此,規范會展知識產權行為,維護會展市場秩序,促進會展產業健康發展已成為中央主管部門和有關城市主管部門的關注。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
6、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有哪些啊。。。
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規定,在展會期間,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當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地方知識產權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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