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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研究pdf

發布時間: 2023-05-20 21:36:56

1、急求《民法原論》於延滿,《民法》魏振瀛,《物權法原理》李石山,《侵權責任法》張新寶的電子版

內容簡介《民法原論》(第3版)為民法學科構建了新的理論體系,在完整嚴謹的體例框架下,詳盡透徹地闡釋民法基本理論和制度,列舉並分析不同理論學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以及相關國際條約、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國內外民法學的最新研究成果等。此次新版,作者根據新頒布的《物權法》及近兩年的學術和立法新動態,對相關內容進行全面補充和更新。同時,作者結合立法過程中的爭議及遺留問題,就完善現行立法提出見解。舉報目錄第一編 民法總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 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編 民法總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 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五節 我國民法的淵源

第二章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第三節 自願原則

第七編 民法的適用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一章基本原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二節 監 護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二十六條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型大小。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第五節 個人合夥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第三章法 人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第二節 企業法人第四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第四十七條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四節 聯 營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第四章民事行為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變更為第六項)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第二節 代 理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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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每章節前精心設計了各種案例,既能使讀者更好地理解相應的概念、規則與理論,也向讀者傳授了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有助於培養法律人應有的思維。  

4、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

法律主觀:

1、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以公民人身權為侵害客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2、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租猜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構成這一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族型塵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人身上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3、因果關系。作為構成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就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前因後果的聯系,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系,說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系就是要從客觀現象中去尋找揭示他們之間存在的不依照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聯系。,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他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1、有被侵犯的對象:即侵犯的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或方法,對於已經過期,宣告無效或放棄的專利的實施,不構成侵權;,2、有法定的侵權行為:如製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進口別人的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方法,使用、銷售、進口了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贏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如果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技術或個人出自愛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製造、使用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不屬於侵犯專利權;,4、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如果是經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權。,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兆禪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綜上所述,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包括有損害後果、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以及主觀過錯等,只有滿足這些要件才能確定是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5、法院認定產品缺陷的裁判規則

封面圖來自網路。
      前天,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統計數據:
      2017年共召回缺陷產品2700多萬件
      產品缺陷很可能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發生
      例如宜家馬爾姆抽屜櫃
      就再次發生了傾倒事件導致兒童死亡
      (試驗演示)
法院會依據哪些情形認定產品存在缺陷呢?
      法信干貨小哥這就告訴你
      本文共計 3130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3 分鍾
法信碼丨A2.G17898
      產品存在缺陷
      法信·裁判規則
1.產品包裝和標識警告欠缺構成不合理的危險,屬於知仔產品缺陷——高小愛訴南海市金沙鎮醫院及深圳市歐_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醫療產品質量責任案
案例要旨:產品沒有任何中文說明警示標識,不能指明產品生產者,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有缺陷產品。
 搭衫汪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4年第2輯
法信平台用戶可識別二維碼查看案例詳情_
2.尚在整車質量擔保期內的汽車在正常停駛狀態下自燃,推定系自身缺陷造成——祁慶民訴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生產者應當對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應有之意,因此,對於汽車自燃案件,法院應允許受害人向生產者主張產品侵權責任。
      汽車在正常停駛狀態下發生燃燒,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不明,因該車的使用時間較短,尚在整車質量擔保期內,根據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可合理排除該車燃燒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當引起,從而推定系由自身缺陷造成。
      案號:(2006)一中民終字第2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2輯(總第64輯)
3.產品經質檢符合標准,但安裝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亦被認定存在產品缺陷——李某親屬訴黃某、燃氣具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燃氣熱水器是一種需要專業安裝方可使用的家用電器,其是否存在產品缺陷,應擴展至設計、製造及安裝的全過程考察,而不應局限於產品主件出廠時是否符合有關標准。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4年12月25日第7版
4.產品安裝缺陷也屬於產品缺陷——覃育娟、詹向前、詹鑫訴胡金江、中山市奇田電器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產品質量即使符合國家、行業標准,如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險的,也應當認定為產品存在缺陷。煙道式熱水器雖經質檢合格,但生產者未配備排煙管道,安裝者亦未按照標准正確安裝,使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應當認定為產品缺陷。
      案號: (2014)浙衢民終字第519號
      審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4輯(總第98輯)
      法信·司法觀點
      一、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的考慮因素
      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一個標准塌岩是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通常情況下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產品的一般用途。它是指消費者在拿到該產品以後認為該產品將用於什麼目的,如果消費者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該產品而發生損害,那麼,它就不具備合理期待的安全。如按一般消費者的理解,啤酒是用來飲用的,如果消費者以正常量飲用啤酒後中毒,則可以認為該啤酒不具備合理的期待的安全性。相反,洗滌劑是用來洗滌的,若消費者用來飲用後中毒,則不能證明洗滌劑存在產品缺陷。
      (2)產品的正常使用方式。即一般消費者在使用該產品時按自己的理解應如何使用。如果消費者在正常使用某一產品時發生損害,則說明其存在缺陷。如以一般雨傘作為降落傘使用,從樓上跳下受傷,不能說明該雨傘存在缺陷。
      (3)產品的標示。某一產品明確表明具有某種性能,則它應該具備這種性能。如電吹風機,如果說明有防水功能,消費者在浴室中正常使用發生觸電事故,則生產者應當承擔責任。反之,如果標明不具防水功能,消費者在潮濕的浴室或觸水中使用發生事故,也不能認為產品存在缺陷。
      (4)產品的結構、原材料等內在特徵。如塑料原料的用具不耐高溫,若用高溫煮食物而發生損害,不應認為產品本身存在缺陷。當然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由於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應採用不同的注意標准,即對生產者的注意標准應高於消費者的標准。
      (5)產品的使用消費時間。如消費者長期存放食物不食用,在超過保質期食用中毒,也不能說明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摘自《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01頁)
      二、產品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仍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當產品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仍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實踐中有不同看法。
      有學者認為,不宜承擔責任。理由為:既然標准由國家制定,國家對危險性之認識優於企業;如因標准認定不妥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不應由生產者承擔責任,消費者應通過產品責任以外的途徑尋求救濟。
      我們認為,該種看法欠妥。
      首先它為生產者主觀逃避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如果一種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生產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它投入市場後可能會造成危險,由於該危險責任不由生產者承擔,那麼生產者為了獲取利潤會將該產品投入市場,一旦造成消費者損害,如不由生產者承擔,極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約束生產者的行為,同時也違背產品責任法的初衷。
      其次,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在制定的過程中,生產者們往往擁有很大的發言權,甚至於我國有些專業標准就是國家委託生產者制定的,而消費者卻未能參與。相對於消費者而言,生產者們往往更加容易通過聯合對標準的制定施加影響,從而降低標准。
      再次,在這個科技進步日新月異、新產品層出不窮的時代,由於標準的制訂和修改是一個相對滯後的過程,而且該標准一般是對產品較低的要求,如果以國家、行業標准作為認定產品的唯一標准,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總之,認定產品缺陷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特別應注意運用「不合理危險」的標准。當然該標準是一個非常個性化的標准,其涉及到認定主觀因素的問題,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摘自《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02頁)
      三、產品缺陷的認定標准
      法律規定的產品缺陷有兩種情形:
      一是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例如,啤酒瓶使用年限超期,液化氣罐漏氣,淋浴器漏電等均屬於不合理危險的范疇。至於包裝不規范、標識不明確是否屬於不合理危險,要根據個案情況而定。包裝不規范一般不屬於不合理危險范疇,只有包裝不規范致使產品在運輸、保管過程中其性能發生了根本改變,才構成不合理危險。一般的標識不明確也不屬於不合理危險范疇,只有標識不明確導致人們對產品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產生錯誤認識的,才構成不合理危險,一個典型的例子是銷售者將葯品的毒副作用全部或部分隱瞞,導致患者用葯後身體嚴重過敏。
      二是產品不符合法定標准。產品標准包括行業標准、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國家依法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上述三個標准。但對於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則要求企業要達到該標准。如不符合該標準的,則構成產品缺陷。如果沒有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是產品質量的一個底線。
      (摘自《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12頁)
      法信·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修正)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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