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版權保護部門
1、版權問題
國外發達國家在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中十分注意版權保護,不經版權人的許可,不得將成果以任何形式或用任何手段進行復制或傳播,也不得儲存於任何性質的檢索系統中。各國的地質調查局通常只掌握成果或數據的使用許可證,版權則由國家聯邦或其他機構控制。例如,英國地質調查局作品的版權屬於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NERC),英國地質調查局知識產權管理處授權代表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頒發成果使用許可證,而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出售的也不僅是實際數據,而是使用數據的許可。
1.加拿大
加拿大《版權法》規定了任何產品的版權,包含原始的地理資料庫的期限。政府作為版權擁有者,有以任何方式使用數據的專有權利,以及對私有和公有的使用者或者組織授權的權利。
2.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成果版權的法律依據是1968年《版權法》(1980年和1984年先後兩次修訂)。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按許可條件向客戶提供資料產品。版權在提供給另一方的任何數據中都始終保持,即便在不收取許可費或版稅的情況下,以及另一方在數據的使用上被授予廣泛權利的情況下也是這樣。例如,對於可以從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網站上下載的大多數產品都不收取許可費。然而,澳大利亞聯邦依然保有數據的版權,顧客必須遵守許可條件,這些條件在下載時一並提供。
3.英國
英國地質調查局為了不使版權受到侵犯,凡與作品版權有關事宜須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在一般情況下,須持有特定的版權許可證,而且須繳納適當的年費才可復制英國調查局的作品。持許可證的受證人有權按規定摘錄英國地質調查局的圖件和其他文件轉給第三者。但這種許可證的持有人無權將英國地質調查局的作品當成其自己的作品,也無權以這種假象發表作品。具體規定如下:(1) 作為版權所有者,BGS有權根據1988年《版權、設計專利法案》採取措施防止侵害,或針對未經許可的承包商或是使用非法復製品的承包商的直接侵害採取行動;(2) 為了確保版權侵害不會愈演愈烈,必須對具體項目的版權許可加以限制,即必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授權;(3) 通常,BGS資料的重新製作要通過一項特殊的版權許可,並支付適當年費。年度許可授權獲得許可的人將BGS地圖的具體摘要以及其他文獻提供給第三方。許可並不意味著BGS資料歸獲得許可者所有,也不意味著獲得者有權發布這些資料,無論其是否故意。(4) 獲得許可者應注意,除非已經預先從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獲得許可,第三方基於獲得許可者的許可取得的BGS地圖之復印件,不能為了傳播進行再復制;(5) 一項BGS版權許可並非適用於所有數字化復制或改變的形式,這種復制或改變必須經過特殊許可,它不適用於對BGS資料其他任何進一步使用的情況。任何進一步使用都必須另行審核。BGS相片資料的使用也需要另行許可;(6)BGS資料顧客若有要求和許可申請,可與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系。
2、我國和英國關於著作權權利內容的區別?
我了解到,中國和英國在著作權法方面存在一些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著作權保護范圍:中英兩國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異。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才能被視為可以享有著作權。相比之下,英國的著作權法沒有這個要求,只要作品有一定的原創性,就可以得到著作權的保護。
2. 著作權保護期限:答猛扮中英兩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也存在差異。中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50年,而英國則是作者終知缺身加70年。
3. 著作權的轉讓:在著作權轉讓方面,中英兩國也有不同的規定。中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合同或者繼承等方式進行轉讓。但是,英國的著作權法則規定,著作權可以被出售、贈與或繼承。
總體來說,中英兩國在著作權方面的差異可能會對清灶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加以研究和分析。
3、英國政府的職能是什麼?謝謝!!!
1、總檢察長辦公室職能:擔任政府的總法律顧問,在司法程序中代表政府,守護公共利益。2、蘇格蘭總檢察長辦公室職能:就蘇格蘭法律擔任政府的總法律顧問,在蘇格蘭法庭的司法程序中代表政府,守護公共利益。3、商業、創新和技能部在整個政府中為企業界代言,打造對商業和消費者有利的經營環境,制定產業政策和技能培訓政策,發展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發展科研基地,促進科技產業化,擴展學徒制,鼓勵創新,維護有利於企業和技能的監管環境,與地方發展署合作促進各地方的經濟增長,與歐盟合作制定影響歐盟共同市場開放度和英國公司競爭力的歐盟監管制度和政策,促進英國出口和對英投資。下設執行機構:l公司注冊署:負責有限公司的注冊和解散,根據有關法律審核並存儲有關公司信息,使公眾能獲得有關公司信息。l破產署:管理並調查破產事宜,在沒有私人破產管理人的情況下擔任破產管理人,處理公司糾紛中關於認定董事不稱職的請求,授權並管理破產相關從業人員,在僱主不願或不能向被解僱職工支付法定補償金,就破產相關事宜向商業部長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建議。l國家度量衡署:負責維護英國的度量衡體系。l英國知識產權署:負責專利、工業設計、商標、版權。4、內閣辦公室職能:協助首相確定並實現政府的工作目標,協助內閣確保跨部門政策措施的協調、質量和實現,加強公務員隊伍以確保公務員隊伍得到有效組織並具有必要的技能、價值觀和領導能力以實現政府工作目標。5、兒童、學校和家庭事務部職能:使兒童和青年人健康快樂成長,保證他們的安全和健康,給予他們高質量的教育,幫助他們走正確的道路。6、社區和地方政府事務部職能:建立更多更好的家園,減少無家可歸者,改善地方公共服務,重建經濟衰敗地區以創造更多工作機會,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應對反社會行為和極端主義。在英格蘭負責制定有關地方政府、住房、城區重建、規劃、防火和營救方面的政策,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負責制定監管體系、防火安全和其他房屋問題。7、文化、傳媒和體育部職能:通過文體活動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支持旅遊、創意和休閑產業。支持倫敦奧運會相關事宜。8、國防部職能:保衛英國及其海外屬地、英國人民和利益,作為加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力量。9、能源和氣候變化部職能:負責制定實施英國能源政策並代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10、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職能:在國內和國際兩方面促進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發展對環境有正效應的農業和食品產業,指導經濟和社會防禦環境災害,建立強有力的農村社區,確保可持續的安全健康的食物來源。11、外交和聯邦事務部職能:在海外支持英國公民,幫助維護英國的安全,資助有關項目,與其他國家和利益相關者確立良好的關系,提供文件和法律服務,表彰傑出人士。12、政府平等事務部職能:在整個政府內促進平等,增進所有人的機會,保護婦女權益,資助平等和人權委員會和全國婦女委員會,支持全國平等小組的工作。負責性別平等和性取向方面的政策,負責將殘疾、年齡、種族、宗教信仰納入整體平等框架。13、衛生部職能:促進英國人民的健康和康樂。14、內政部職能:保護公眾免遭恐怖、犯罪和反社會行為侵害,提供有效的警察服務,保衛邊境安全和管理移民和訪問者,保護個人身份安全。15、國際發展事務部職能:負責促進各國的可持續發展並減少貧困。16、司法部職能:改進司法系統,使司法易於公眾獲得,增進對司法的信任,保衛並革新憲法,負責選舉事宜,支持公民人權、信息和民主權利,減少累犯保護公眾。17、議會下院領袖辦公室職能:負責在議會下院安排政府有關事宜,規劃並監督政府的立法計劃。18、北愛爾蘭事務部職能:維護並支持根據《星期五和平協議》和《聖安德魯協議》達成的權力下放安排,確保按北愛爾蘭議會要求下放司法和警察權力,在北愛爾蘭議會2007年5月8日復會後只保留了有限的權力。19、蘇格蘭事務部職能:在英國政府中代表蘇格蘭的利益,保障權力下放安排的實施。20、交通部職能:營造和維護可靠和高效的交通網路,改進交通對環境的影響,加強交通安全,增加包括社會弱勢群體在內的大眾獲得有關工作、服務等的機會。21、財政部職能:制定並執行英國政府的財政經濟政策,確保健康的公共財政,確保可持續的高水平經濟增長,確保所有人分享經濟發展和福利。22、威爾士事務部職能:在英國政府中代表威爾士的利益,保障權力下放安排的實施。23、就業和養老金事務部職能:向就業人士、僱主、養老金領取者、家庭、兒童和殘疾人提供養老金、殘疾人和職業支援、就業方面的服務,幫助人們實現經濟獨立並幫助減少兒童貧困。(駐英國使館經商處馬宇馳)
4、世界上第一部保護作者權益的法律是
世界上第一部保護作者權益的法律是英國《安娜法令》。
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國議畢哪會通過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其名稱是後人為簡便而冠之以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安娜之名,非該法的原名。(該法原名為《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猜數野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從這部法律的內容來看,「購買者」指的是從作者手中購買了一定無形產權的人,即印刷商與書商,並不是指一般的圖書購買人。
該法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擁有為期21年的重印獨占權,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權保護期為14年,如果14年期滿後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14年。
該法還規定作者應到文具商公司去登記,圖書出版後應向某些大學和圖書館送樣書9本。該法保護的范圍僅僅限於圖書穗喊的印製發行,對於作品的公開演出、改編以及藝術作品都未提及。
《安娜法令》廢除了皇家頒發許可證制度,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對作者實行有限制的保護,這在版權史上是一次飛躍,是版權概念近代化的一個突出標志,對世界各國後來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5、世界上最早的版權法案是安娜法案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其名稱是後人為簡大升便而冠之以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安娜之名,非該法的原名。
該法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擁有為期21年賣仿老的重印獨占權,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權保護期為14年,如果14年期滿後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14年。
《安娜法令》廢除了皇家頒發許可證制度,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對作者實行有限制的保護,這在版權史上是一次飛躍,是版權概念近代化的一個突出標志,對世界各國後來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5)英國版權保護部門擴展資料1710 年 4 月 14 日,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原名《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由於該法在議會通過後,由安娜女王批准實施,故稱《安娜法令》。
頒布於 1709 年、並於 1710 年生效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該法首次承認作者是著作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近代意義的著作權思想,對世界各國後來的著作權立法和著作權法律保護產生了重大影響。
由於《安娜法令》頒布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方式,因此該法所保護的作品僅限文字作品及以書面形式出現的美術、音樂作品。
《安娜法令》規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 14 年的版權保護期,期滿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 14 年。
當十九世紀末大清王朝還援用《大清律例》來壓制出版事業之中升時,世界上第一部保護版權的法律《安娜法令》卻早於十八世紀初就在英國議會獲得通過。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反映了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6、版權制度最早在哪個國家建立的
法律分析:版權制度最早在英國建立。1662年,英國通過了《授權法》,規定印刷書籍必需有許可證,同時必須將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倫敦出版業公會。這部法律實際上只是將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規定而已。1710年,英國通過《安妮法》,將版權的保護范圍從印刷商擴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書籍。同時,該法規定版權的有效保護期為28年,此後該書就進入公共領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7、世界第一個版權法是哪部?
1709年,英國的安娜女王頒布了一個法案,以保護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後來的人們就將這部法回律命名為答《安娜女王法》.該法全稱為:《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
這部法律成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也算是最早的知識產權法律.
8、現在版權意識很高,你知道第一部版權法誕生於什麼時間嗎?
世界上第一部現代版權法於17世紀10年代在英國誕生。當時在位的英國國王是安妮一世,斯圖爾特王朝的最後一位國王,安妮女王。這項法律也被稱為安妮女王法。安妮法》關於保護、權利期限、樣品登記和付款制度以及侵權處罰的規定影響並啟發了後來的版權立法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案)。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版權法》修訂草案,並向公眾發出呼籲。著作權侵權賠償標准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職能本文以中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為基礎,結合歷史發展背景來研究當代著作權問題,以便於讀者掌握基本概念和原則。
從比較法和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符合版權國際化的趨勢。理論聯系實際,注重知識、學術和理論品位,吸收著作權法領域最新理論研究成果,高度重視國內外典型著作權案件,以及我國著作權的司法解釋和典型糾紛的解決英國議會於1709年批准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該法賦予作者和購買者在一定時間內訪問其印刷書籍的權利(即安娜法)。它代表著現代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對著作權進行了充分的保護,而且這一制度正在日益完善。
9、版權制度最早哪個國家
法律分析:英國。十六世改慎紀,印刷術傳到了英國,於是英國也出現了類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壟斷」制度(monopolies)。1662年,英國通過了《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規定印刷書籍必需有許可證,同時必須將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倫敦出版業公會(the Stationers Company)。這部法律實際上只是將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規定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核此敬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扒蔽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