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功能相同算侵權
1、不同品牌相同功能的軟體,算侵權嗎?
不同的品牌功能相同,並不能因為軟體的功能相同就界定為侵權。
以下是有關的軟體侵權界定,你可以了解一下:
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主要有:
(1)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作品。
(2) 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3) 未經合作者酌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4) 在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的署名。
(5)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作品。
(6)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復制或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
(7)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眾發行、出租其軟體的復製品。
(8)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體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
(9)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侵權人除了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模仿開發別人的一款APP,會不會侵權?
不會構成別人APP的侵權,只要題主注意避開以下雷區:
1,不要使用別人的代碼,包括源代碼和目標代碼,以避免著作權侵權。但是題主可以照著別人的功能和服務特色自己開發功能、服務特色相同的軟體。
2,不要明示或暗示自己與別人的APP有任何關系,也不要指名道姓地將自己的APP與別人的比較。在宣傳上,你就當作別人的APP不存在。
3,不要侵犯別人專利。這點其實最難判斷,因為專利權人沒有義務宣傳自己針對某技術方案享有專利權,所以實施任何經營行為都可能侵犯別人專利。我建議索性當這條不存在,除非題主事先知道別人已有專利。
背景:
2008年3月6日,蘋果對外發布了針對iPhone的應用開發包(SDK),供免費下載,以便第三方應用開發人員開發針對iPhone及Touch的應用軟體。不到一周時間,3月12日,蘋果宣布已獲得超過100000次的下載,三個月後,這一數字上升至250000次。
蘋果公司一直以來推出的產品在技術上都保持一定的封閉性,比如當年的Mac,此次推出SDK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開放之舉。繼SDK推出之後,同年7月11日,蘋果APP Store正式上線。7月14日,APP Store中可供下載的應用已達800個,下載量達到1千萬次。
2009年1月16日,數字刷新為,逾1.5萬個應用,超過5億次下載。APP Store平台上大部分應用價格低於10美元,並且有約20%的應用是供免費下載的。用戶購買應用所支付的費用由蘋果與應用開發商3:7分成。
3、如果我獨立開發了一套系統後發現和別人的功能結構有很大相似之處,我這是否屬於侵權是否可以申請著作權?
如果該軟體確實是你獨立開發完成,屬於獨創性的軟體,那麼該軟體功能、結構與他人的相似,不影響你對該軟體行使著作權。因此,這不屬於侵權,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自願登記(注意:軟體著作權是自開發完成自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無需像專利權、商標權一樣需要申請、注冊登記才能獲得)。如果他人沒有申請專利保護,那麼你還可以對該軟體申請進行專利保護(專利遵循申請在先原則)。
4、軟體名稱有點類似,這算侵權嗎?(軟體著作權)
首先糾正下,軟體名稱不屬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有部分與硬體結合的軟體可以申請專利保護,商標的作用是商品的標識性,一般的,商品才具有商標。
另外附上軟體著作權侵權認定:
法院判斷兩項計算機程序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具體從三個方面考察:
1.代碼相似,即判斷程序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否相似;
2.深層邏輯設計相似,即判斷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觀與感受」相似,即運行程序的方式與結果是否相似。
對於三個方面的判斷既可以各自獨立、分別作出判斷,又可以互相關聯,綜合判斷。
在具體的司法鑒定過程中,判斷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的版權程序,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證明被告確實曾經看到過,進而復制過原告的有著作權的軟體
2證明原告的軟體曾經公開發表過
3證明被告的軟體中包含有與原告軟體中相同錯誤,而這些錯誤的存在對程序的
功能毫無幫助
4證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著與原告程序相同的特點、相同的風格和相同的技巧,
而且這些相同之處是無法用偶然的巧合來解釋的。(中顧法律網)
5、功能一樣,源代碼不一樣,算侵權嗎?
軟體保護的是著作權,也就是源碼。
功能如果沒有申請專利,就不算侵權。
6、工信部下架12款侵權app,app哪些行為屬於侵權?
工信部作為我國的信息安全保護的一個中心,在網路軟體保護以及網路。健康建設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又下架了12款APP,並且稱這12款APP有一定的侵權行為。
12款APP被下架在我們日常生活之中,想要下載商店一般就去應用商店下載就行,但是有一些APP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出現在手機的應用商店裡面,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就得去瀏覽器下載,但是有的時候我們安裝這些APP一般會彈出一些違反規定或者是違規操作來禁止我們安裝。這一操作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但是在我們的應用商店中也會出現一些會泄露我們個人隱私或者是侵權的APP。而我們的工信部的作用就凸顯了出來,還記得當年的廣電總局嗎?工信部就和廣電總局的作用差不多,只不過是兩者負責的范圍不一樣而已。
而這一次工信部又下架了12款侵權的APP,這12款APP我會在下圖裡面展示出來,在這里不多做一一介紹了,但是我們會發現這12款APP都有很多的共同點,第一個共同點,這12款APP大多都是和社交直播有關的,要麼就是和購物有關的,其次就是這些APP並不是十分的出名,甚至大部分我聽都沒有聽說過,所以這些APP之中我們會發現他所違規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泄露了個人隱私。
十二款被下架的app
而工信部可以封殺一個APP的原因有很多,今天我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到底什麼原因這些APP會侵權。
侵害了著作權我們會發現很多相似的物品,在生活中比如有雪碧或者雷碧,這就屬於侵害了權益,而APP也如此,我們生活中有很多相似的APP,無論是圖標亦或者是名字。這些有時候都會構成侵權,這也是最普遍的一種侵權方式,所以會導致那款APP下架。
第2種侵權方式就是APP的代碼,使用了別人的代碼而不是自己的,每一款APP都是用代碼組成的,而這些代碼都是有軟著專利的,如果你侵犯了別人的軟著專利,那麼也會構成一定的侵權行為,所以也會被下架。
泄露了個人隱私現在幾乎每一款APP都會要求我們實名認證或者是綁定銀行卡等等一系列的操作,放在一些十分正常的軟體上,這些操作真的很正常,但是如果放在我們那些不熟悉的軟體上,或者是一些交友聊天軟體之上,我們真的有時候會感覺到很不舒服,因為有很多的軟體會泄露我們的個人信息,曾經就傳出過多起這樣的事件,甚至包括我們最熟悉的拼多多,曾經也被告過泄露個人隱私。這種也屬於侵權行為,如果發現,這款軟體是立刻被會被下架的。
所以我們在開發軟體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是否侵權,同時在使用每一款軟體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保護自己的隱私。
7、手機應用app名稱相同算不算侵權
如果對方的應用名稱已被注冊,那麼屬於侵權行為;反之亦然。
軟體版權的保護級別
1) 原版軟體(普通保護)
2) 共享軟體
A、共享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的定期限試用軟體。
⑴ 共享軟體的主要分發途徑
① 通過展銷會分發
② 通過公告牌網頁分發
③ 從一個試用者傳給另一試用者
⑵ 共享軟體的內容
共享軟體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碼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軟體程序中。
B、共享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定期限免費試用
共享軟體通常包括一個"簡介"(reaadme)文件或開放式菜單表明這個軟體是共享軟體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匯款的聲明。在聲明中約定的期限內,用戶可以免費試用共享軟體。
⑵ 試用到期後購買使用權或停用
有些共享軟體在試用期結束後自動鎖住軟體功能;另一些則未加過期鎖保護。不論如何,試用期後繼續"試用"便侵犯了版權所有者的權益。
⑶ 僅限試用
① 在試用期間(未購得版權所有者許可),對共享軟體開發新的應用是非法的。
② 許多電腦書附有共享軟體盤,這只是共享軟體分配體系的一部分,購買書並不等於購買了所附的共享軟體。
⑷ 禁止牟利分發
試用者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共享軟體進行牟利。
3) 免費軟體
A、免費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免費使用的弱保護軟體。
免費軟體的分發途徑與共享軟體相類。
B、免費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飲水思源"准則
用戶的任何源於免費軟體的開發應用也必須作為免費軟體。
⑵ 禁止牟利分發
非版權人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免費軟體進行牟利。
4) 公有領域軟體
A、公有領域軟體
公有領域軟體又稱自由軟體,是一種被版權所有者明確放棄作品財產權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軟體。
⑴ 允許通過復制、分發自由軟體牟取經濟利益
⑵ 對自由軟體的二次開發成果的產權歸二次開發者所有
⑶ 基於自由軟體而進行的應用開發,開發者擁有應用成果的所有權
B、特別規定
⑴ 一般認為,原始自由軟體的版權所有者並未放棄著作人身權。
⑵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體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八、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
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九、軟體著作權人
軟體著作權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一般情況下,軟體著作權歸軟體開發者所有。軟體開發者通常是指進行實際的組織、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公民。
1、合作開發:開發者共同享有(合同、協議的除外)
(1)可分割:單獨享有權利;行使時不得侵害整體著作權;
(2)不可分割: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權利。
2、委託開發:雙方合同約定,沒有限定合同的,權利歸開發者(受委託者)所有;上級部門或政府下達的任務,按同樣情況處理。
軟體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單位。
十、軟體著作權的使用許可
1、使用許可
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因此可以同時為多數人佔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權"的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體現使用許可。
所謂軟體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與軟體使用人之間通過訂立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依照這種協議,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權,但可以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軟體產品。
軟體使用許可不同於軟體權利轉讓,不發生著作權的轉移或者著作權人的變更。
2、使用許可的種類
按照被許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權和排他性強弱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軟體;
(2)排他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該軟體;
(3)普通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可以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