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共同侵權
1、共同侵權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的區別
法律分析:第一,在該兩種行為的構成要件上來說,其主要區別為:1. 對於損害的發生,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共同過錯;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具有共同過錯或過失。2. 共同危險行為中,加害人是個別人,且無法確定;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是確定的,損害後果是共同造成的,行為人即加害人,盡管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第二,在損害結果與行為的因果關繫上二者區別:共同危險行為中,只有個別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共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與損害結果都有直接因果關系。第三,在舉證責任上,二者亦有區別:共同危險行為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共同侵權行為訴訟,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擔舉證責任。第四,在歸責原則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險行為案件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而共同侵權案件採用過錯原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共同侵權共同危險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法律分析:關於共同危險行為,有學者將其定義為: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的情況。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徵在於:一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各侵權人的行為是獨立的,而非共同構成一個整體的侵權行為。二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行為,但致受害人損害的行為是哪個侵權人所為難以確定。學界普遍認為,在共同危險行為情況下,由於每個人的行為都有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確知加害人是誰,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應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是易與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混淆的一個概念。它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並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損害。其特徵在於:一是須有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人存在;二是數個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三是各行為共同造成受害人損害,缺少任何一個行為都不致產生損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由於尚未有法律規定,審判實務中有按連帶責任處理的,也有按單獨責任處理的。由上述分析可知,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聯系相當緊密。若共同侵權行為采客觀說,則共同侵權實際上包括了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因為此時只要行為共同,不管有無意思聯絡,均構成共同侵權。若共同侵權采主觀說,則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格格不入,因為此時共同侵權要求有意思聯絡,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無此要求。共同危險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經緯分明。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各侵權人的行為是獨立的,每個人的行為都可能造成損害,並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為,侵害後果就不會產生,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具有行為共同性,缺少任何一人的行為,侵害後果都不會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關於共同侵權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侵權的行為行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嘩余租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毀察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亂兆帶責任。
4、共同侵權和共同危險的區別
法律主觀:(一)從主觀方面看:,共同危險行為人不存在意思聯絡,並且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主觀心態必須是過失,而不能是故意。並且這種過失不是共同的過失,而是相似的過失。而共同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事實上,行為人不存在意思聯絡是共同危險行為區分於共同侵權行為的最主要特點。,(二)從客觀方面看:,共同危險的實際加害人是不明確的,損害結果只是其中一個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實際致害人基於推定的過失也被納入責任范圍內。共同侵權的實際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個人都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三)從內部責任分擔來看:,共同危險由於無法證明誰是實際加害人,所以法律推定每個行為人的過失程判此度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是平均承擔責任的。而共同侵權卻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對結果的影響力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內部的責任份額是不一致的。,第一,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要造成損害。鏈沖汪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既有金錢等物質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還有精神上的損害。只有存在損害才能體現出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他人。,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一般包括三種;一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簡稱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按致害人的人數,侵權行為可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其中單獨侵權行為是指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是指二人棚仔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類型
法律主觀:一、共同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 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 3、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 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嘩余租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的侵權行為。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權行為訴訟 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亂兆 損害賠償訴訟 屬於 必要共同訴訟 ,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 賠償權利人 起訴部分 共同侵權人 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毀察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並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共同侵權的三種情形
共同侵權的情形有:
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
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
3、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
4、團伙成員的侵權行為,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7、共同侵權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共同侵權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十條的規定,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實施共同 侵權行為 。 3、需要二人具有 民事責任能力 1、數人沒有意思聯絡 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 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復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 特殊侵權 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 承擔連帶責任 。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 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共同侵權行為需要侵權人沒有意思聯絡,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並無共同的侵害計劃,而是各自獨立實施危險行為,對於損害後果沒有共同的意願和認識。否則,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而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問題的處理肯定會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構成的條件,在有關的法律認定中會需要較多的 證據 支撐,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運用相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權益的維護才會有著充分實際的意義,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更多的是自己合理解決。
8、共同危險行為是怎麼承擔責任的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的連帶責任的特點與共同加害行為的特點相同。法律推定則兆數人對損害發生均有過錯,數人對危險行為的損害後果 承擔連帶責任 ,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內的責任份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共同危險行為中,之所以讓每一參與人均為全部之損害,其基礎在於各行為之間具絕胡有一定時間與空間上關聯的同類危害。它不同於共同加害行為的構成,不以各行為之間的「共同關聯性」為必要,也無須證明加害人個人行為與損害發生間的因果關系,唯將有關聯的多數人之行為作為一個整體觀察時,其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仍孫宏租須有因果關系存在。 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然亦有其免責事由:一為證明其未加損害,且未為加損害之條件或原因;一為一參與人經證明應負責任,所有其他可能之肇因人均因此而免責。
9、共同侵權的概念和特徵
法律主觀:一、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的概念不同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棚仔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
共同侵權,指二人以上基於主觀關聯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形態。
分別侵權,指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主觀上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造成同一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的侵權形態。
二、侵權之債夫妻共同債務怎麼償還
侵權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從民法典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
(一)從民法典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方式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二)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2、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判此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三、共同侵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按照通說,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復雜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共同侵權行為主觀上的特徵,但由於其行為鏈沖汪人之間行為的相互結合的關連性,並且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個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權行為。
(四)團伙成員
團伙成員,是指團伙組織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危險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的概念不同的相關知識,根據上述文章的講解,相信您已經了解到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找法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0、共同危險行為
法律主觀:一、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是怎樣的
1、共同危險行為,又稱准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並造成實際損害,但不能判明損害是行為人中的哪一個造成的一種侵權行為。
2、共同危險行為人應當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共同加害行為沒有區別。而關於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學界存在比較大的爭論,焦點就是共同危險行為人是否能夠通過證明自己的行為根本就不可能導致損害的發生而免除責任。對此,理論界與實務界有肯定說與否定說。肯定說認為,只要數人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證明了自己沒有實施危險行為,此時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確知誰為加害人,也應當將該人排除在共同危險人之外,使其免除責任。否定說認為,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受害人應當採取否定說,因為即便數人中的某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也不能當然地令其他人負賠償責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製地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則勢必會發生全體危險行為人逃脫責任的現象,受害人所受損害根本無法獲得補救。因此,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並非加害人並不能免責。
3、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各危險行為人應平均責任數額。因為這種行為本身無法確定為加害人,更無法判明過錯輕重,只能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推定全體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險行為人在實際共塌隱同危險行為中,致人損害的概率相等,殲衫芹由於其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責任一般是平分擔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其中一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了超出自己份額以外的責任後,有權向未承擔責任的其他義務人追償。
二、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受害人的連帶責任關系
1、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不因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須注意的是,在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案件氏畢中,受害人有無權利免除部分共同危險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可否就損害的某一部分向全體或部分共同危險行為人提出請求?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基本特性。
2、共同危險行為責任與其他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一樣,是一個完整的整體,但它的表現形式更為緊密,具有不可分割性:
(1)對於損害結果來說,這個責任只有一個;
(2)責任的主體是一個,即對於共同危險行為人來說,他們是一個整體,分開這個整體,這個責任就不復存在;
(3)是這個責任的內容不能分離。
三、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
在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通說認為以「平均分擔說」為妥。即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契約另有約定外,在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責任劃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擔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因為在共同危險行為中,不知誰是實際致害人,各行為人致受害人損害的概率相等,過失相當,且由於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責任的承擔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當然,這種平均分擔是以他們應首先承擔連帶責任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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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