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權法律適用案例
1、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侵權行為及其法律沖突
一、各國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大路法系國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對侵權行為下定義,但各國對侵權行為所下定義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在學理上把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行為均認定為侵權。
對侵權行為的責任基礎,一般採用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和特殊案件採用無過錯原則。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某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兩種性質。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因提起訴訟。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傳統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地法
1.世界大多數國家以致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
2.美國以損害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
3.致害行為地、損害結果發生地都作為侵權行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國採用這一規則,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也採用了這一規則。
(三)重疊適用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
2.以法院地法為主
二、當代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的產生、內容及其自身的不確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則
(三)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
二、我國涉外侵權領域的立法現狀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有一個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第三節幾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海上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
(二)發生在領海內的侵權行為
(三)我國法律對涉外海上侵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二、空中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1.發生在航空器內的侵權行為,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
2.航空器碰猜衡撞或航空器與其他物體碰撞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記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過失,可適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國籍相同,可適用其本國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傷亡或物品受到毀損,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調整空中侵權行為的國際公約有:
(1)《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簡稱1929年華沙公約。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1955年海牙議定書。
(3)《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穗慶做沙公約的公約》,簡稱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
三、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涉外產品責任是指有缺陷的產品或者沒有正確說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給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產品的製造者、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各國法律規定的差異較大。
美國。傳統的規則是適用保證作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現代規則主張依重力中心說、最重要聯系說、政府利益說、較好法律說、最利於原告說來確定準據法。
英國。採用雙重可訴原則確定準據法。雙重可訴原則是指產品責任在法院地、侵權行為地均認為是侵權時,才將產品責任作侵權行為處理。
法國。主張產品責任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
瑞士。產品責任適用侵權行為人營業地法律,如無營業地是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律、獲得產品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澳大利亞。主張產品生產地、貨物銷售地、產品造成損害地的法律均可考慮適用。
1973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產品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
(1)規定了5個連接點,即損害發生地、受害人慣常居所地、賠償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受害人購買產品地、當事人選擇的連接點。
(2)規定了一個法律要成為准據法至少需要兩個連接點作為條件。
(3)規定了四個法律適用順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與公路上的交通有關差兆的事故。
(一)1971年5月海牙國際岔法會議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二)我國關於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該條規定在實體上確立了賠償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無法可依的狀況,但對於法律選擇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1969年國際海事組織在布魯塞爾訂立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業已生效,我國於1984年4月正式加入。該公約主要是一個統一實體法公約,包括下述基本內容: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油污損害賠償范圍
3.責任構成和免責事項.
4.責任限額
5.賠償基金的設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償權
7.管轄權和締約國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已於1990年1月9日決定加入《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和《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此外,我國《海商法》第265條還規定了油污損害的訴訟時效,即:「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於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何規定
我國有關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1)關於一般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關於特殊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則: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②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在確定一般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准據法遵循的原則: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原則。這是補充原則;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則。這是特殊原則。
(2)涉外侵權法律適用案例擴展資料:
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3、試述涉外侵權法律適用及我國的立法
一般來說,國際私法上規定 侵權適用行為地法,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具體的行為地則認定不同,有的國家採取侵權行為實施地,還有的損害結果發生地也算,不可一概而論。
判定的時候根據具體國家的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規則來確定適用。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是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這是國際習慣做法,最早可見我國唐代化外人相犯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 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1款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時不使用的原則。法律對某幾類涉外合同以及合同某些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另外做了規定。
如: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訂立時賣昂營業場所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時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訂立的合同,或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1、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來處理合同爭議,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實踐、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中止。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使中國法、港澳地區法和外國法。
3、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4、選擇的方式必須是明示的。
5、選擇的時間是訂立合同起直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
4、國際私法案例分析:1999年7月,中國公民甲被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順風公司聘為外派船員......
[正確答案]
(1)本案可以識別為涉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本案中的涉外因素是侵權行為的事實發生在外國領域,且原告在外籍輪船上工作。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的法律。 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本或者在同一個國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者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 侵權行為發生地是土耳其, 似乎應適用土耳其法律。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7條的解釋: 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本案中, 甲回國治療時被確診為截肢, 並因此而支付治療費, 可以被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這種結果發生在中國境內, 因此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另外,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國籍相同,並在中國有住所,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3)不能適用於本案。本案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問題,不是合同上的責任。並且甲只是合同一方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勞務人員, 其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與該合同法律關系無關, 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受害人本人, 海達公司不能代替。 所以,本案中不存在適用「香港雇員賠償條例」的問題。
5、涉外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和雙重可訴原則
2、法院地法原則
3、船旗國法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第二款 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涉外侵權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重大且涉外的案件,由中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
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7、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8、我國關於涉外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原則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了如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8)涉外侵權法律適用案例擴展資料
涉外民事關系的三個標准: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法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託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9、國際私法中反致案例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我需要找一些國際私法中關於反致的案例,但找來找去就那麼一個果福繼承案.
我需要一些真實的關於應用反致的國際司法案例,並不是虛擬案例,不知道哪位高人能幫幫忙!
謝謝
解析:
一 安東夫人訴巴特羅案:典型的識別制度的判例起始於1889年法國最高法院對一起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即安東夫人訴巴特羅案。該案的主要情況是:安東夫婦均為馬爾他人,安東夫人在丈夫死後要求取得其丈夫所遺土地的收益。安東夫婦結婚時住所地是馬爾他,婚後移居當時的法國殖民地——阿爾及利亞,在那裡購買了地產。安東夫人在阿爾及利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根據馬爾他法律,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以及死去丈夫地產的1/4用益權。當時的馬爾他法律規定:未亡配偶以配偶身分可以取得已亡配偶的遺產;未亡配偶可以取得已亡配偶1/4的地產用益權。而當時的法國法規定:未亡配偶可以以繼承人身份取得已亡配偶的遺產,但是未亡配偶不得取得已亡配偶地產的用益權。如果根據馬爾他的法律觀點,安東夫人的請求的性質應定為配偶權利,那麼根據法國關於解決涉外夫妻財產關系的沖突規范,應適用馬爾他法律,即配偶權利依結婚時當事人的住所地法,其結果是安東夫人依法可以取得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如果根據法國法的觀點,將其性質定為不動產繼承,則應該適用法國法,結果依據法國的沖突規范的規定,不動產繼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國法,安東夫人則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權。可見,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對安東夫人要求的法律事實進行識別,以判定其究竟是夫妻財產關系,還是繼承關系問題。這一識別直接涉及採用何國法律為准據法,其判斷結果也將截然相反。本案中法國最高法院最後依據外國法律的觀點進行了識別,將該案件糾紛識別為夫妻財產關系,使得馬爾他的法律得盯灶以適用,滿足了原告安東夫人的訴訟請求。
二 福爾果遺產案件:反致問題由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福爾果遺產案件的判例所確定。該案件的基本情況¨是:福爾果是非婚生子,具有巴伐利亞國籍,從小隨母親移居法國,後在法國死亡,並尚有一筆動產在法國。福爾果無子女,去世前,他的母親和妻子都已經死亡。於是他在巴伐利亞的旁系親戚向法國的法院提出繼承請求。依據巴伐利亞法律,他們是法定殲陵繼承人,而依法國法律,非婚生子的一般旁系血親無繼承權。當時法國的沖突規范規定:動產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據此應該適用巴伐利亞法律。而巴伐利亞沖突規范規定:動產繼承依被繼承人的事實住所地法。最後法國法院接受了巴伐利亞國際私法對法國法的反致,適用法國的內國法作出了判決,否定了福爾果的旁系親屬的繼承權,將其全部的財產作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收歸法國國庫所有。該案以後,引起了法學界對反致問題的重視。
三 鮑富萊蒙離婚案:該案中,鮑富萊蒙是法國王子,當時法國法律規定只許分居不準離婚。其妻為達到與其離婚的目的,前往德國,並歸化為德國人,以避開法國法關於不準離婚的法律規定。她在德國取得了離婚判決並與羅馬尼亞王子比貝斯哥結婚,婚後又回到法國。鮑富萊蒙隨即在法國提起訴訟,要求認定鮑富萊蒙夫人歸化為德國國籍,並在德國獲得的離婚判決與再婚均無效。根據法國法——離婚依當事人本國法,此案本應適用德國法,即准許離婚的法律。但是,法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鮑富萊蒙夫人改變連結點——國籍,並以欺詐的手段規避本應適用的法律——法國法,因此判決其在德國的離婚無效,再婚自然也屬無效。這個判例確認了法律規避問題的存在,確定了當事人出於規避法律的目的而利用沖突規范的行為無效,在國際私法上具有重要意義。【簡述鮑富萊蒙離婚案(Bauffremont』s Divorce Case)在國際私法上的地位及由該案所確立的制度。
四 貝科克訴傑克遜:按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這一理論是英國學者莫里斯凱改扮首先指出。實踐中最早採用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對貝科克訴傑克遜(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決。該案事實為:紐約州住所者傑克遜夫婦邀請他們的朋友貝科克於周末乘他們的汽車一起去加拿大旅遊,不料車子行駛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時候出了事故,致使貝科克受到傷害。回到紐約後,貝科克向法院起訴,要求傑克遜夫婦賠償其損失。按照美國法院的沖突規范的指定(即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本案應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為准據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規定,免費乘客沒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審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認為,單純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不能導致公正的結果。富德認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發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均與該地無關。與之相反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卻與紐約州有著更密切的聯系,應適用紐約州法律作為本案的准據法,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免費乘客也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結果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作出判決後,揭開了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後,1971年美國《沖突法重述》確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注重的是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它並不是鼓勵法院自由的關系有更密切的聯系為前提。
10、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1,按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2最密切聯系地說3.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這一主張又稱為「侵權行為自體法」。
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這一理論是英國學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實踐中最早採用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對貝科克訴傑克遜(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決。該案事實為:紐約州住所者傑克遜夫婦邀請他們的朋友貝科克於周末乘他們的汽車一起去加拿大旅遊,不料車子行駛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時候出了事故,致使貝科克受到傷害。回到紐約後,貝科克向法院起訴,要求傑克遜夫婦賠償其損失。按照美國法院的沖突規范的指定(即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本案應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為准據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規定,免費乘客沒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審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認為,單純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不能導致公正的結果。富德認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發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均與該地無關。與之相反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卻與紐約州有著更密切的聯系,應適用紐約州法律作為本案的准據法,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免費乘客也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結果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作出判決後,揭開了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後,1971年美國《沖突法重述》確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注重的是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它並不是鼓勵法院自由的關系有更密切的聯系為前提。
這一主張又稱為「侵權行為自體法」。按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這一理論是英國學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實踐中最早採用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就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對貝科克訴傑克遜(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決。法官富德認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發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均與該地無關。與之相反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卻與紐約州有著更密切的聯系,應適用紐約州法律作為本案的准據法,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免費乘客也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結果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作出判決後,揭開了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後,1971年美國《沖突法重述》確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注重的是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它並不是鼓勵法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適用須比侵權行為地法與該債的關系有更密切的聯系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