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2014年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辦法中,知識產權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所稱的著作權人及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商標注冊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專利權人。第三條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時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補充申報。
收發貨人應根據海關的要求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並附交有關擁有或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有關規定查驗進出口貨物並提取樣品。第四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有關當事人應在向海關提交的書面文件中注冊請求海關予以保守的商業秘密的內容。第二章 備案第五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應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權利人在中國境內未設有營業場所或辦事機構的,應委託其在境內的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第六條 共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中任何一個權利人已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後,其他權利人無須再提出申請。第七條 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其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商品類別的情況分別向海關總署提交相應的備案申請書,並隨附《海關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應交驗的文件。
除規定項目外,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中文填寫備案申請書並應保證交驗的申請文件真實、有效。交驗的外文文件應附中文譯本。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還應根據海關總署的要求提供載有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實物照片或樣本。
代理人受權利人委託提出備案申請的,還應交驗權利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第八條 權利人申請備案應根據備案的知識產權及商品類別情況繳納備案費。有關備案費的收取辦法和收取標准由海關總署會同國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 海關總署批准備案申請的,應向權利人頒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
海關總署可根據未提出備案申請的其他共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書面要求,向其頒發《備案證書》的副本。在權利人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時,《備案證書》的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不接受備案申請的,海關總署應書面通知權利人並申明理由。第十條 備案應自海關總署簽發《備案證書》之日起生效。備案的有效期為7年。凡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足7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為准。第十一條 備案申請已經海關部署批准後,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因備案有效期期滿要求續展備案的,應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續展備案應提交書面申請。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應在收到續展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備案續展的決定。對不予續展的,海關總署應予書面通知並申明理由。
經海關總署批准續展的備案應自上屆備案期滿之次日起生效。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7年。凡自備案續展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足7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為准。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備案的變更手續:
(一)權利人的名稱或注冊地址發生變更的;
(二)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情況發生變更的;
(三)載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情況發生變更的;
(四)代理人的情況發生變更的;
(五)需要變更案的其他情況。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知識產權備案的變更手續,應提交備案變更申請書、《備案證書》和有關知識產權變更的證明文件。凡知識產權變更須按規定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備案權利人還應交驗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批准變更的文件。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總署可予注銷備案: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被宣布失效的;
(二)權利人轉讓其知識產權的;
(三)備案權利人放棄其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
(四)因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備案有誤,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致使海關保護出現重大失誤的;
(五)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規定繳納、支付規定的費用的;
(六)應予注銷備案的其他情況。
知識產權被轉讓後,其受讓人要求海關對其受讓的知識產權繼續予以保護的,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2、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的進步,知識產權也需要注冊,真要是保也要受到保護的,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3、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也叫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1994年9月,我國開始對知識產權實施邊境保護,目前,我國海關已經建立起一套包括報關單證審核、進出口貨物檢驗、對侵權貨物的扣留和調查、對違法進出口人進行處罰以及對侵權貨物進行處置等環節在內的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
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4、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作用
法律主觀:海關在進出境環節對知識產權實施保護,從宏觀上來說,一是有利於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二是有利於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形象;三是有利於完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從微觀上鍵春消說:一是可以制止正在發生的侵權。海關扣留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造成侵權商品國際交易的中斷,制森粗止侵權商品進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減輕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遭受的侵權損害;二是可以防止將來發生的侵權。海關沒收侵權貨物、對進出口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以及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加大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對故意生產、銷售和進出口侵權貨物的違法分子必然產生強大的懲戒和威懾力。同時也使一些因為缺乏法律知識和知識產權意識的企業和個人能夠引以為戒,在今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地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三是為啟動民事救濟提供了便利。通過海關查獲進出口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獲得對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所必需的證據。此外,人民法院和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海關了解當事人在進出口過程中的侵權狀況,從而更加迅速和准確的處理侵權糾紛。
法律客觀: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稿知》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范圍:(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5、海關知識產權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
法律主觀: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一)依申請保護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陵帶仿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後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尺纖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由於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二)依職權保護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採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一詞來源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並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並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法律客觀: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一)依申請保護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後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行激相當於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由於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二)依職權保護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採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一詞來源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並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並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6、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國外研究現狀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國外研究現狀是這樣的。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外的貿易總額持續的增長,而在增長的背景下,一些由知識產權引發的貿戚敗易糾紛,也給中國的企業走出去製造了很多的障礙。所以了解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並制游仔缺定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案。已經成為了當前中國發展國際貿易的神辯必要舉措。在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海關具有對知識產權權的貨物,產品等相關的爭議,具有執法權。邊境知識產權保護更是極為嚴厲,在海關執法中被賦予了公安的權利。有權阻止侵權事件並沒收侵權的相關商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