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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數據

發布時間: 2023-05-19 20:54:20

1、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託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託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託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體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體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餘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體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其交付的軟體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託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託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路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體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准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並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並在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准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採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體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至今未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准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於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後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於20萬餘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餘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目餘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並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於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後,剩餘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並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並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並未認可。最後,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不合要求,採用了他人開發的軟體,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後期款製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佔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體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碟,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並未採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並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後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並被原審法院採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碟,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體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軟體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後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後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於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於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於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體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於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於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於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體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並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於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三個月。鑒於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體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體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並不在於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餘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於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餘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3、專利侵權案件數量去哪裡查詢

專利侵權案件的數量只能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
某一領域專利的數量可以通過專業的專利資料庫進行檢索,可以向有關的部門進行詢問,從而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資料庫的使用權。

4、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入罪門檻降至30萬,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入罪門檻降至30萬,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據悉,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布。

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准,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並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需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范。而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就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方式。

(4)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數據擴展資料:

相關數據分析:

從技術類知識產權類合同來看,2020年上半年我國簽訂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合同共計56287項,占技術合同總數量的41.3%;實現成交額3612.0億元,占技術合同成交總額的46.9%。

其中,在知識產權類合同中,2020年上半年簽訂技術秘密合同28686項,實現成交額1686.0億元,占總知識產權技術合同總額46.7%,居於首位。

其次簽訂專利技術合同8155項,實現成交額1054.0億元,佔比為29.2%;簽訂計算機軟體合同16836項,實現成交額623.3億元,佔比為17.3%。

5、數據顯示,十年字體侵權案數量翻了一百倍,這其中的因素有哪些?

文字是我們日常時時刻刻都是需要用到的一個生產工具,基本上每個人生活中都會需要用到文字,而文字字體作為主要的一個傳播媒介,不同的字體也會有不同的效果。隨著現在網路經濟的逐漸發展,自媒體等行業對於文字的使用也非常的高頻率,但是很多人都並不知道字體也是有版權的,很多人並不清楚字體的版權情況下就會使用,因為網上也有很多字體來源並不非常清楚,這樣子很容易牽扯進一些版權相關的問題里。反而是本來想省錢,最終卻因為版權問題而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根據發布的消息顯示。近10年來。在國內跟字體侵權相關的案件數量比之前翻了將近100倍。產生的相關訴訟以及其他費用有接近數億元,所以說自己侵權也是比較嚴重和常規的一種侵權行為,但是很多商家或者說字體版權擁有者,也都是在不經意中侵權或者被侵權而造成了損失。這種案件的快速增加,主要有下面幾個原因。

首先一點就是字體的版權意識還是非常不夠的,在很多人的意識裡面,文字那肯定是公共的,然後只要在網上能下載到的東西就是免費的,但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子的字體,因為它有設計很多獨特的字體,是花費了設計者很大的心力的,這種是需要付費的。但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這也是一種知識產權以及別人的勞動成果,在使用的時候是需要進行保護的。

第2個原因是因為現在網路環境的沒有監管到位,因為網路經濟的逐漸發展,在網路上各種文字影音錄像等的盜版情況非常的嚴重。有時候在無形中連文字字體的創造者都沒有意識到它的字體被別人發送到了不同的網站,所以有些人在使用的時候也並沒有注意這個字體是需要付費的。即使有些是付費的,也並不是付給自提授權的人或者說字體授權相關的一些人只是一些收集者,這些人也都是在盜版這些字體。網路的難以監控,導致很多人的字體版權意識也很糟糕,這是一種惡性循環。

第3個原因是一些字體使用軟體的提示也是不到位的。如果相關的字體能夠在使用的時候就有提醒,這個字體是需要授權或者需要去下載正版的,很多人也就會逐漸意識到自己也是需要付費的,那麼在潛移默化過程中,對於字體的知識產權也會更加尊重。所以相關字體的下載以及使用軟體都需要進行更多的更新換代,更多的提醒自己使用的人這個字體是需要授權,或者說如果商用的話需要付費的。

字體的版權意識增加和改善字體侵權事件的發生需要很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無論是字體創造者還是字體的使用者,以及字體的展示活動公司,以及自己的宣傳公司等,都需要注意宣傳這些知識,多多的宣傳字體侵權相關的法律知識,也能幫助很多人了解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以及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6、有人說,贏了官司等於贏回了人生,輸了官司等於輸了一生,對嗎?

最大「罰單」超過法定賠償額的30倍。2018年6月,在法國達索公司訴上海同捷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這起案件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開出了建院以來的最大「罰單」。

經查達索公司實際損失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50萬元上限。怎麼判才能彌補權利人損失?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已查明的侵權數量、達索公司的軟體價格、同捷公司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依法判決被告賠償1505萬元。

但在司法實踐中,實現如此精準的審判並非易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教授指出,在知識產權維權中,「贏了官司輸了錢」是一個典型現象。「例如,在有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中,原告即使贏了官司,也只能獲賠幾十元最多幾百元,連訴訟費都不夠。被侵權者忍氣吞聲,侵權者則更加肆無忌憚。」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陳惠珍認為,知識產權維權「四大難」與其權利的特殊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等特點息息相關。例如,在主張商業秘密保護案件中,權利人往往因研發,證據不足、受讓或被許可環節的證據缺失而維權失利,或擔心「二度泄密」維權遲疑而撤訴;有的侵權行為專業技術性強、隱蔽性強,侵權證據刪除毀壞迅速,權利人很難及時發現、弄清並捕捉到相關證據而加以固定。

「一些涉及技術爭議的案件,技術的比對、判斷難度大,由於舉證難,侵權行為的認定自然就難。認定需引入專家參與或鑒定,拉高審理成本。當事人的損失和非法獲利也並不總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引發損失定價就難。這些因素最終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長。」陳惠珍說。

 技術調查破題維權四難

畢業於計算機科學技術專業的王傳極,目前就職於上海張江某信息技術研究所。同時,他還是派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技術調查官。

技術調查官是個什麼「官」?

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大量證據涉及前沿、專業、高科技的內容。而法官並不是萬事通,技術調查官應運而生,成為知識產權法官審案的得力助手。

兩年來,王傳極作為技術調查官出庭350多次,有時在法庭參加庭審、演示運行軟體,有時在辦公室研究涉案證據,有時實地進行勘驗或者保全。

在一起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據保全案中,由於關鍵證據在被告手上,權利人陷入舉證難的窘境。在保全現場,王傳極發現被告電腦里出現刪除軟體的情況。「在系統盤中找到了卸載信息的緩存文件記錄,發現是在證據保全開始後才卸載的。還幫助法官確定了真實的盜版軟體使用數量,為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基礎。」

目前,技術調查官大多來自信息技術、工程機械等專業領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已形成「法官+執行人員+技術專家」的訴訟保全新模式。十多名技術調查官5年來共出庭461次,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書和咨詢意見書多達102份。

設置技術調查官是運用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破解「四大難」的成果之一。針對侵權獲利證據常由侵權人掌握,權利人難以獲得,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還探索出具證據出示令,即對於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向其委託律師簽發法院調查令或依職權調取證據。截至目前,該院簽發的調查令多達160餘份。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院長陳亞娟說,知識產權審判必須解決長期存在的「四大難」。要充分運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建立技術事實調查認定體系,引入先行判決等機制,有效保護合法權益。

網路成侵權高發地

2017年,廣州碩星公司開發的《奇跡神話》游戲被訴侵權韓國網禪公司開發的《奇跡MU》游戲,這起網路游戲侵權案備受矚目,這也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首次以類電影作品認定一款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我國互聯網蓬勃發展,諸多新類型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不斷出現。今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課題組發布的《關於電商領域知識產權法律責任的調研報告》顯示,2014至2018年,浙江法院審結的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案件年均增幅達88.46%。

「網路已成為知識產權侵權的最主要發生地之一。」盤和林說,與傳統線下侵權相比,線上侵權行為更易實施、更隱蔽、更復雜,收集證據更困難。

「網路知識產權侵權有時在和司法裁判玩躲貓貓。當一種行為被認定為侵權,有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會迅速研究判決依據,根據裁判行為特徵調整其商業模式,不停地試探司法邊界。」陳惠珍說。

網路化,正成為當前知識產權案件變化的一個縮影。5年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涉新技術、新產業、新商業模式案件不斷涌現。如出現了涉人類基因測試技術、葯品實驗和仿製葯、涉微生物基因專利技術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上海市檢察院發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922件2092人。涉及復雜技術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新類型疑難復雜案件日益增多。如辦理上海市首例微信外掛軟體侵犯著作權案,以及利用深度鏈接、解析工具等新技術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這些案件呈現出手法專業智能化持續上升,涉案領域逐步擴大滲透,犯罪組織架構精細化、規模化等特點。

陳惠珍認為,無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變得多麼紛繁復雜,精細化審判才是解決之道。「回歸本源,實現精細化審判才是基礎。在審判過程中,只有認定事實基礎牢固、精雕細琢,在充分運用證據規則依法認定的基礎上,對實體法律理解把握恰到好處,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的基礎才是穩固的。」

對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作出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盤和林認為,「應讓涉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在著作權和專利權的法律中盡快落實落地。對於符合懲罰性賠償的侵權行為要堅決適用,真正讓惡意侵權者喊疼。」

7、華為訴三星知識產權糾紛案宣判結果是什麼?

1月11日訊 華為訴三星侵犯知識產權案今天一審公開宣判,華為勝訴。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三星構成侵權,判定立即停止侵權,禁止以製造、銷售、允諾銷售等方式繼續銷售侵權產品。

2016年5月,華為為保護自己的無線通信發明專利,分別在美國和中國起訴三星公司。華為訴稱,原告擁有大量無線通信標准必要專利,其中,201010137731.2號(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和201110269715.3號(一種無線網路通信裝置)發明專利權,為4G標准必要專利。被告方未經原告許可,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並在許可談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

三星則辯稱,其沒有實施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華為在標准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而三星在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涉及兩大問題,一是FRAND問題,二是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問題。關於FRAND問題,涉及雙方在進行標准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對於許可協議無法達成,原告與三星誰存在過錯的問題。關於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問題,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護的專利是否為4G標准必要專利,被告方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以及被告方的抗辯主張能否成立等問題。

法庭審理認為,三星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華為的這兩項標准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後,三星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告的兩項專利技術,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最終,法院宣布,三星立即停止以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形式,侵害華為專利權的行為,駁回華為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受理費1000元由三星方面負擔。 如不服判決,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訴。

面對華為專利訴訟 三星回擊顯得「情緒化」

在被華為起訴專利侵權事情上,三星顯得很「情緒化」。2016年7月22日,三星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北京亨通達百貨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並在其中兩個案件中,分別主張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8050萬元,共計1.61億元。

三星迅速做出反應的訴訟賠償費用不多不少,恰好是華為訴訟賠償的兩倍,這完全顯示出三星的不滿和驕傲情緒。但隨後案件的進展並未導向三星,華為強大的專利儲備開始在這場巨頭「戰爭」中展現優勢。

數據顯示,華為近年來在專利發明領域成效顯著,實力提升明顯,這也是華為主動發起訴訟的底氣所在。以目前的審理進程來看,已有兩件專利被宣布無效,還有一件已經走完無效宣布程序,三星已經身處於不利地位。並且在此之前,華為在泉州訴三星侵權案件中也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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