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知識產權戰略
1、印度對於商標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印度位於南亞次大陸,面積約為298萬平方公里(不包括印度邊境印占區和克什米爾印度實際控制區等)。印度政府聲稱其領土面積為3,287,800平方公里。印度面積居世界第七位,與中國、不丹、緬甸、孟加拉、尼泊爾和巴基斯坦國為鄰,瀕臨孟加拉灣和阿拉伯海。
一、商標主管機關
名稱: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局(一般稱為印度專利局)
印度專利局有一個商標注冊處,位於孟買,在新德里,金奈,加爾各答和艾哈邁達巴德設有分支機構。上述五個商標管理機構接受商標注冊申請。

二、商標法概述
印度於1998年12月7日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
印度最早的商標法是《與貿易及商品相關的商標法》,該法於1958年頒布,於1959年11月25日生效。現行的印度商標法於1999年頒布,於9月15日實施,新商標法的實施細則於2002年2月26日頒布,與新商標法同時生效。
為了使商標注冊程序更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要求,新的商標法已經被大大修改。新商標法的主要特徵包括:
1.將商標的定義擴展到產品的形狀,包裝和顏色組合;
2.接受國際商品分類1-22類所有商品和服務所的注冊申請;
3.承認馳名商標的概念(印度於1992年廢除了馳名商標保護的禁令);
4.上訴受理委員會,原由高等法院管轄的對注冊處的裁定或對申請的修正不滿意的上訴案件,將轉由該委員會管轄;
5.將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和續展期限修改為10年;
6.擴大商標侵權的范圍,例如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商號或商號的一部分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偽造注冊商標將受刑法管轄;
8.非注冊使用人的使用可以被認為是商標的使用;
9.如果申請人解釋原因並支付正常申請費的5倍,可以加快商標申請審查。

三、商標法律規定和注冊程序
1.商標權的取
在印度,商標權的產生基於使用,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可以注冊的商標類型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和三維商標。由於引入了馳名商標制度,新商標法廢除了防禦商標。
2.申請人資格
任何在印度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都有權申請注冊商標;
「巴黎公約」成員國可在本國申請後6個月內申請優先權;
外國公司和公司在印度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指定當地律師。
3.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國籍;
商品或服務的描述;
商品國際分類的類別名稱;
在印度首次使用的時間,如果沒有使用,可以聲明打算使用;
商標圖樣;
授權書。

4.申請的審查
在印度,商標評審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員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的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具有可注冊性的進行審查。
如果商標未通過實質審查,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拒絕理由。申請人可在收到拒絕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審查。否則,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將不予保留。
如果申請人支付延期費,上述審核期可以申請延期。
5.公告
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在商標公告上公布,為期3個月。
6.異議
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在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並且在商標公告期滿後,異議可以申請1個月的延期。
7.救濟程序
如果申請人對商標注冊處的異議決定和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復審,也可以在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知識產權上述委員會提出上述。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9.注冊
商標注冊處將頒發商標注冊證書,用於在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異議未成立的商標。
10.商標的使用
商標必須在注冊後5年內在商業中誠實,真實地使用,否則,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向知識產權申訴受理委員會申請撤銷。
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包括發票、提單、合同、運單、年銷售量、宣傳冊、廣告宣傳材料及海關報關單據。
2、印度是世界知識產權成員國嗎?
截止到2013年4月的名單中,是有印度的,所以印度目前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之一。
3、印度注冊專利國家有補貼嗎
外國及印復度本土初創公司制在印度可以更快速、以更低的費用來申請專利了。根據最新出台的規定,印度初創公司可以節省 80% 的專利費用減免。
目前,對於個人和初創公司徵收的專利申請費用為 8000 印度盧比,而對於成熟公司和傳統企業的專利申請費用則高達 6 萬印度盧比。
更重要的是,因為能夠從知識產權有關領域獲益,初創公司還將能夠獲得印度工業政策促進局( DIPP) 頒發的專利認證證書。
4、我國加入了多少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截止2019年1月。中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4)印度知識產權戰略擴展資料隨著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競爭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日本在過去幾十年裡,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
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略」的高度,要發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此外,俄羅斯、韓國和印度等國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5、印度仿製葯為什麼不受專利限制
首先分兩塊講:1.中國不能在原研葯專利期內仿製,這是正常的因為中國在世界貿易中有很多的貿易,如果不遵守規則,則會被在其他方面制裁。而印度之前赤腳的不怕穿鞋的,所以他在原研葯專利期內仿製,後來隨著他對外貿易的不斷增加,各國對他就這個事也進行了制裁所以現在的印度也不太敢仿製專利期內的葯。2.專利期到期的仿製,這個各國都有,例如之前的格列衛,已到期中國也有仿製。不過由於種種原因的確中國在仿製葯上不如印度。印度現在是世界葯房,原因也是他之前耍流氓在世界貿易不多的時候,大量的仿製專利期內的原研葯,提高了他的仿製能力,在這個方面由於我國之前為了各項發展的確在仿製葯上略略不如,但現在已經在追了。但在原研葯的開發上,這個我國一直都是世界領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6、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案
1)在印度政府簽署了TRIPS後應當履行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從而盡到TRIPS的義務。
2)印度政府的考慮存在失誤。印度政府對於簽訂了TRIPS使得葯品價格在國內的大幅波動,更主要考慮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他協議有利於本國。缺少對貿易知識產權的重視,導致最終的無法實現TRIPS目標的結果。
3)裁決: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個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額外資料:專利就是指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
7、印度是一個貧窮的國家,為什麼會成為仿製葯的天堂?
那麼印度在仿製葯品的過程當中,相應的法律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我們大家都知道,印度是一個窮人居多的國家,很多人因為吃不起這樣昂貴的葯品,丟失了自己的性命,輸掉了自己的健康,所以導致民不聊生。在1970年的時候,當時印度的總理英迪拉甘地就利用對專利法的修改,解決了這個問題。修改後的專利法規定,對食品葯品,只授予工藝的專利,不授予產品的專利,那麼這就意味著印度放棄了對葯品化合物知識產權的保護。這個制度比較寬松,使得本國的企業能夠大量獲得仿製葯的生產許可,從而為印度仿製葯提供了快速增長的空間。而且與此同時,印度政府還規定,葯品企業稅前的利潤不得超過葯品售價的15%。在1970年到1995年之間,印度又取消了醫葯產品的專利,成為世界上葯品價格最低的國家。2005年,印度的專利法又進行了相應的修正,使得在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印度的仿製葯甚至可以出口到沒有相關生產能力的地區和國家。所謂的強制許可是什麼意思?印度的專利法規定,在無法獲得或者支付不起或者是不能適當提供的情況下,本地的葯企可以向印度政府申請知識產權強制許可,也就是印度政府會強制性的許可他們本國的葯企獲得生產、銷售仿製葯品的權利。
理論上說,專利葯品按照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規定,都有20年的專利保護期,但是印度政府連20年的保護期都等不了,實施了特殊的專利強制許可的制度。也就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由印度本國政府授予許可,不是持有專利權的其他企業來使用某項專利。換句話說,印度政府是允許葯品直接被仿製的。
這樣就大大節省了相應的時間。然後只要仿製的這個葯品,是符合相應的規定的,印度就可以合法的上市進行銷售。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印度的法律還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仿製葯進行了相應的一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