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客體
1、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民事主體合法享有的人身和財產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隱銀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沒散】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枯攜氏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2、怎麼認定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認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為的違法性;
2、損害事實,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關於是否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來認定:
1、侵害的客體是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
2、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圍或者一定的條件下,允許行為人對客體進行傷害,對這種傷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譴責,甚至鼓勵;
3、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如為了制止正在行凶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將其擊斃或者擊傷,屬於正當防衛,不算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侵權客體是侵犯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除了以上12種侵權還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4、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法律主觀:一、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
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族神攜定:一種是,侵害的客體是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無論是什麼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於侵權行為。另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三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2、對侵權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並無必然關聯。
3、對於侵權的「行為」的認定
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三、侵權責任的特點
1、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為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必然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於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為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4、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對「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個問題的簡單解答。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麼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的專業律師。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瞎升、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兆伏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就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侵權行為,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5、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客體是指什麼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是民事權益。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殲拆、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氏基棗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鋒盯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6、侵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分析:民事權益。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造成他人受損失的,侵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民事權益,而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大類。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行為人侵犯他人的合法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等的侵權行為發生。受害人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那麼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是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比如,雙方簽訂一份合同,就是法律行為。二、版權侵權行為都有哪些特點版權侵權行為的特點: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啟猜納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三、怎麼認定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以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種概念有:有過錯的侵權行為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與合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與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有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與無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等。這一概念與以往概念的不同之處是,以往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其著眼點是放在侵權人方面,重點強調侵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者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文將之稱為主觀主義的界定方法。而本文對侵權行為的界定,是將著眼點放在被侵害的對象或客體上,即凡是為法律所確認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不論什麼樣的行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即可認定為侵權行為。在這里不妨稱其為客觀主義的界定方法。在這里對侵權行為的客體、主體和行為作一些簡要地說明:
一、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
關於是否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定: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是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無論是什麼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悄沒於侵權行為。如在一般情況下,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均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另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圍或者一定的條件下,允許行為人對客體進行傷害,對這種傷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譴責,甚至鼓勵。只有在行為人違反這些條件時,法律才給予保護。如醫生治病救人,不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時,還必須連帶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機體。這是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而為之,這種行為當然不算侵權。如果超出這種情況或不符合這些條件,切除了病人身上不應該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機體,這就屬於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侵權。如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某醫院為治療盲腸炎,竟將病人的子宮也切除掉了。再如,競技體育中,運動員在遵守競技運動規則的前提下,因合理沖撞而傷害了對方的身體,這是法律允許的,不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如果運動員違反競技規則,故意傷害對方,則應當認定為侵權。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受害運動員的人身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三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如為了制止正在行凶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將其擊斃或者擊傷,屬於「正當防衛」,這自然不算侵權。
二、對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為能力,其行為不存在侵權問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說,民法通則在這里對「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的性質講得還不夠清楚的話,那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講得更清。其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這里最高人民法院將被監兆虧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明定為侵權行為。其中的被監護人自然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據此,完全有理由地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並無必然關聯。
三、對於侵權行為的「行為」的認定
傳統民法理論將侵權行為與行為人有無認識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聯系起來。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認、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侵權行為能力。本文認為,對侵權行為的認定施加過多的主觀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這兩種侵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後果,從性質上並沒有什麼兩樣。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事實行為者,基於事實之狀態或經過,法律因其所生之結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也。」可見,事實行為並不強調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英國法學家flemiming就認為,「不管侵權人主觀是否可受責難,無辜的受害者都應當獲得賠償。」可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性質,具有法律和社會實踐的基礎。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合法權益為標准,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從這一觀念出發,對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只要侵害了這樣的權益,其行為就應當認定為侵權。對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權益,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能認定為侵權。對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的侵害,不認定為侵權。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