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陽剛知識產權
1、旭日陽剛唱汪峰的歌侵權了,那鋼琴家開音樂會彈音樂家的曲來賺錢算侵權嗎,為什麼
有道理,原來還沒考慮過……但是這樣想的話那些寫古人的詩詞賣錢的豈不是都要給古人燒香磕頭?結合我們老師的講座,目前我的理解是,1.作曲家寫出的鋼琴曲只是一度創作,需要演奏家的演奏將其表達出其中的情感內涵,這是二度創作,也就是打譜(樓主可以百度一下打譜的涵義),如果沒有二度創作,那麼作曲家的作品價值無法實現,他的作品也無法面世。2.其實作曲家寫出的曲子只是手稿,他要有出版社將其修訂印刷,那麼在出版的過程中,其實他是將版權賣給了出版商,而購買曲譜的人們其實已經向作曲家支付版稅了。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參與的合唱團有時候從國外買譜子,或者唱國內現代音樂作品時直接向曲作者預定未出版的原版總譜,並且老師說這些譜子不能復印外傳的了。樓主如果學音樂的話,甚至你上網搜搜一些歐美樂曲的原版伴奏譜,都會發現,買原版譜子的價格很貴的。我這樣說你聽懂了嗎?
對於旭日陽剛侵權了,這是因為流行歌不想古典樂一樣需要譜子,跟著曲子聽幾遍,下個伴奏或者自己製作一個伴奏,基本上就可以翻唱重錄這些曲子了,聽旋律也能扒出譜,並沒有向原作者支付版稅的過程。你見過有人能將第九交響樂扒出譜的嗎?(扒譜請樓主自行百度)而且汪峰本身是原創型歌手,他的歌在沒有賣出版權時默認是自己演繹,別人怎麼能通過唱他的歌獲利呢?
中國流行樂壇現在侵權現象非常嚴重,網路歌曲的版權一首隻有50,這其實對費大量心血創作歌曲的人來說非常不公平,就這樣還有大量的侵權現象,令我好憤怒啊!如果這些原作者都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你想一想,誰還會費盡心血創作膾炙人口的佳作,誰還會願意為推動流行樂發展嘔心瀝血,那麼將來中國的流行音樂會是什麼樣子!
2、刀郎起訴降央卓瑪獲賠25萬,兩人還曾是好友,他們之間發生了什麼?
刀郎狀告降央卓瑪引起極大關注。兩人都是知名歌手,對此事的判決結果是「表演者直接向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判決確定賠償總額為25萬元」,刀郎勝訴。刀郎起訴降央卓瑪的原因是降央卓瑪侵犯了知識產權。未經刀郎允許,降央卓瑪在演唱會上演唱了刀郎的歌曲《西海情歌》和《手心裡的溫柔》,贏得了眾多觀眾的喜愛。刀郎和降央卓瑪曾經是朋友,他們也在同一個舞台上唱這兩首歌。他們的演繹風格各異,聲音相互碰撞,有著奇妙的火花。
2004年,刀郎發表了歌曲《2002年的第一場雪》,進入了觀眾的視野。他還憑借這首歌大放異彩。此後,刀郎先後演唱了《沖動的懲罰》《謝謝你》《披著羊皮的狼》《愛是你我》等多首歌曲,他的演唱風格也受到了眾多網友的喜愛。但是,刀郎很低調,很少出現在公共平台上。
刀郎版權問題現在版權問題確實是很多人都比較關注的,電影版權的問題也受到了很多人的關注,一些視頻自媒體對電影的侵權行為也會受到一定的制裁。其實除了電影版權受關注之外,歌曲版權侵權問題也是經常出現在大家的視野中的。
比如說之前汪峰就將旭日陽剛告上了法庭,因為二人經常在商演活動上唱他著作權的歌曲《春天裡》,讓很多人都在說這首歌就是因為旭日陽剛給唱火了,甚至很多人覺得原作者是旭日陽剛,反而讓原作者受到了侵害,也因為這樣的原因汪峰將二人告上法庭,並且禁止二人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裡》這首歌。
除了汪峰之外,刀郎也開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可以說很多人並不了解《西海情歌》這首歌的著作者是誰,而且在網路上查詢,大家也會發現除了原作者刀郎的版本之外,還有降央卓瑪的版本,最讓人詫異的是刀郎的版本是可以免費收聽,但是反觀降央卓瑪的版本卻是需要收費的,這就會讓很多不知情的人懷疑這首歌的原作者到底是誰。
刀郎起訴降央卓瑪因為這個訴訟案也讓很多人重新對二人做了了解,這時候很多人才知道《西海情歌》並不是降央卓瑪的作品,而且她在演唱這首歌曲的時候並沒有支付版權費給原作者,除此之外她竟然還在線上收費,這樣的行為確實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侵權問題。
其實有的時候對於原作者們來說,可能侵權勝訴的費用都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自己的作品反而被當成了別人的原創,這就相當於自己家的孩子成為了別人家的寶貝,這也是很多作者非常難過的一件事情。
判賠25萬侵權費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很多人也都非常關注後續的判決問題,畢竟大家在了解了事實真相之後,很多人也是站在刀郎這一方的,雖然他這些年不怎麼出現在公眾視野中,但是因為為人低調且沒有什麼緋聞,很多人對刀郎都是有非常好的印象。他們的侵權訴訟案也已經落下尾聲,降央卓瑪被要求賠償侵權費用25萬元,這樣的費用主要是根據她的商演次數以及一些不正當盈利所計算出來的。
其實大家在唱歌的時候很多人都曾經唱過明星的一些歌曲,無論是出去玩還是去KTV,但是和降央卓瑪侵權的性質不同點在於,大家在唱歌的時候並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如果大家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去唱某些歌曲的時候,還是應該支付原作者版權費的。作為歌手應該明白著作權有多麼的重要,不過昔日的好友鬧到這種地步也是令人唏噓不已。你認為刀郎靠降央卓瑪告的對不對?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3、原創歌曲的版權必須歸作曲者所有嗎? 我自己編的詞 自己唱 自己花錢錄 就想找個人給我作曲 之後版權是他的
恭喜你。。你這個疑問等到新著權法正式發布好像就可以消除了。。新著權法發布以後,版權將不再是問題。。只要你有他的曲子,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不需要經過原作者允許。。版權神馬的都是浮雲,這是新著權法有關音樂部分的草案。。引發了很多爭議呢。。不知道正式發表內容會不會真的這樣發出來。。如果真這樣= =那我們編曲的就都不活了。。
一石激起千層浪,「四十六條」成了音樂圈裡一個令人恐慌的名詞。國家版權局網站3月31日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開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這份修改草案中,引人注意的是第四十六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有人這樣概括「四十六條」:「旭日陽剛等3個月就可以唱汪峰的歌,讓汪峰無歌可唱。」眾所周知的是,國內音樂的版權保護一向欠佳,音樂人擔心,這次的新法修改草案如果通過,國內再無創作人。
4、參照「旭日陽剛與汪峰事件」解釋一下「翻唱」和版權問題
我來回答你吧。。
1、翻唱是指一個歌手唱另外一個歌手的歌。。
2、歌手在唱之前,要徵得這首歌所有權的人的同意,一般就是這首歌的創做者。。或創做者把版權所賣給的那個人或公司。
3、歌手在使用別人歌。未經對方許可的情況下。是不能進行商業使用的(是指存在金錢利益方面。如開演唱會。出唱片之類的),通俗點就是用來賺錢。這樣就屬於侵權。。。在不存在金錢利益方面的演唱。是不屬於侵權行為的(所以在街頭賣唱。參加比賽)。這些都不屬於侵權行為。
解釋很清楚了吧。。純手動希望採納。。
樓上那些都是復制來的。。一大堆文字。看的人都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