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迪士尼告侵權的那些
1、肖戰粉絲叫小飛俠,算侵權嗎?
肖戰的粉絲叫小飛俠,如果這個名字沒有用作商業活動則不算侵權,但是肖戰已經把“小飛俠”用作了商業活動,這種行為不管從哪方面講,肖戰都算是侵權了。
肖戰的粉絲或許並不認為他們侵權了,他們開始在微博、知乎、貼吧等地方舉報一切說他們侵權的人,頗有“227”事件的味道,下面就講一下肖戰侵權的原因。
1、小飛俠屬於迪士尼所用
小飛俠是迪士尼在1953年通過電影《小飛俠》塑造的卡通形象,小飛俠的肖像和姓名都已經被迪士尼申報了專利,小飛俠一直也是迪士尼樂園中的一個卡通形象。
一切未經迪士尼授權而使用“小飛俠”這一稱呼的都對迪士尼構成了侵權,據說目前迪士尼方面正在積極准備維權,畢竟人在家中坐,錢從天上來,迪士尼沒有不要的道理。
2、肖戰使用“小飛俠”進行商業活動
如果“小飛俠”這個稱呼只是粉絲們在私底下叫一下,沒有將其用於商業活動,那麼即使侵權了,別人也懶得進行維權,因為維權所獲得的賠償是和對方侵權獲利多少相關的,沒有進行商業活動意味著維權得不到賠償款。
肖戰在雅詩蘭黛的代言中,明確使用了“小飛俠”這一稱呼,並且所用的小飛俠形象與迪士尼的小飛俠高度重合,侵權我毋容置疑的。以肖戰天價的代言費而言,迪士尼可以獲得一筆不菲的賠償。
3、肖戰粉絲在重蹈覆轍
在肖戰侵權的的說法出來之後,肖戰的粉絲正在重復“227”時間的操作,所有說肖戰侵權的人都受到了肖戰粉絲的舉報(我知乎賬號已經“小飛俠”被舉報封號了)。
如果“小飛俠”舉報行動持續下去,那些被封號的人會主動請迪士尼出來維權,名利雙收的事情,迪士尼是不會拒絕的。
2、什麼情況算侵權迪士尼
算侵權,侵權包括枝碧如下幾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譽燃任條款或民事慶搭虛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3、帶著漫威的頭套拍視頻並且獲得粉絲算侵權嗎
可能會的,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就屬於侵權。
迪士尼創造了很多經典的動畫形象,同時它們因為這些IP形象獲利非常多。迪士尼重視IP維護其實跟他們在1982年誕生的「幸運兔奧斯華」有關,他們為了讓自己的動畫片上映,於是委託中間人去找環球影業發行。由於當時簽訂的合約上只有中間人和環球影業,而沒有迪士尼的名字,於是「幸運兔奧斯華」的版權最終落到了環球影業的手中。至此,迪士尼就非常重視自己IP的維護。
由於迪士尼非常重視自己IP的維護,因此他們拒絕任何的侵權行為。不管是什麼公司,只要是侵犯了迪士尼的版權,那麼迪士尼的法務便會進行維權。並且網路上還有對「迪士尼維權狂魔」的調侃,即「如果你流落荒島,在島上畫米老鼠求救,迪士尼的法務部一定會跨過千山萬水找你維權。」
迪士尼在維權路上是隨時隨地的,比如因為海底撈用了迪士尼的玩偶陪客人吃火鍋,於是迪士尼將海底撈告了;中國的《汽車總動員》因為抄襲了迪士尼的《賽車總動員》,於是被迪士尼告了,並且迪士尼獲得了135萬人民幣的賠償等等。
4、迪士尼申請玲娜貝兒商標遭各種搶注,迪士尼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個人認為迪士尼方最有效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就是:挨個告上法庭。我相信迪士尼要是真想這么做,絕對是可以了。迪士尼的律師團隊可以說是全世界最頂尖的,南山必勝客都不一定打的贏。在國際上,迪士尼和索尼的法務部是公認最強的。這也是為什麼迪士尼和索尼的侵權事件這么少的原因。這次一大堆人對迪士尼的侵權,就看迪士尼搞不搞這些人了,如果迪士尼想搞這些友冊人,這些人絕對跑不掉。
1.迪士尼的玲娜貝兒為什麼這么火?
因為可愛,沒錯,答案就是因為玲娜貝兒可愛。玲娜貝兒可愛的造型受到了很多女生和小孩子的歡迎。當然,主要讓玲娜貝兒火起來的原因,是因為有迪士尼IP的加成和各路明星們的聯動,許多明星在微博上發自己和玲娜貝兒玩偶的合照。這直接就讓玲娜貝兒這個IP爆火。迪士尼又趁機打造了一個有巨大潛力的IP,也正是因為這樣,很多懂法懂一半的人直接就搶注了迪士尼玲娜貝兒的商標,我希望迪士尼找他們追責,因為這樣他們就會知道迪士尼的法務部有多恐怖了。
2.迪士尼會採用法律手段維權嗎?
因為我不是迪士好喚宏尼鏈森的CEO,所以以下回答僅供參考:
我個人認為迪士尼會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因為玲娜貝兒這個IP很火,裡面有很大的商業開發潛力,如果迪士尼不維權,讓那些不法分子把這個IP搞臭,那迪士尼耗費心力好不容易製造的超級IP就白費了,所以從利益方面來說,我個人認為迪士尼會採用法律手段維權。
說真的,我很希望迪士尼的法務部出手找這些惡意搶注商標的人麻煩,因為必須要給他們一個教訓,不然他們就不知道害怕。
5、四問上海迪士尼:翻包、「雙標」,憑什麼
近日,因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且要翻包檢查,上海迪士尼樂園(以下簡稱「上海迪士尼」)被一位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告上法庭。上海迪士尼回應: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以及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一問:憑什麼搞「雙標」, 歐美帶得亞洲就帶不得?
近日,「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被告」一舉登上微博熱搜榜。
迪士尼在全球有六大園區。據媒體報道,歐美迪士尼並無禁帶食物的相關規定。上海迪士尼開園之初也沒有對自帶食物有嚴格規定。2017年11月15日,上海迪士尼才新增規定:「不得攜帶以下物品入園:食品;酒精飲料;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
2019年年初,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大三的學生小王攜帶零食進入上海迪士尼時被園方工作人員翻包檢查,並加以阻攔。小王認為園方制定的規則不合法,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將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
去年,迪士尼還因為兒童門票優惠政策搞「雙標」,被家長劉德纖擾敏告上了法庭。事情起因是剛滿10歲的女兒到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卻因為身高超過規定標准被要求補買門票。劉德敏認為,按照身高標准收取門票費用不合理,而且迪士尼在其他五家樂園採取兒童年齡為標准制定門票優惠政策,在上海樂園則採取身高標准,這是典型的「雙標」模式,屬於歧視性政策。
「這不是赤裸裸的歧視嗎?」有網友表示。小王的指導律師、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袁麗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迪士尼樂園的「雙標」做法,涉嫌對亞洲地區的歧視。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文體法律部主任危羿霖認為,上海迪士尼關於禁帶食物的規定,就是單方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二問:憑什麼強制翻包,遊客隱私權如何保障?
售貨亭後的公示牌
因隨身攜帶了一大凱數袋包括壽司、麵包等食物,一家四口只能站在安檢邊上,狼吞虎咽吃掉盡可能多的食物。父親一邊吃一邊嘆息說,第一次來樂園,並不知道禁帶食物的規定。剛在地鐵口買的食物就這么扔掉,太浪費了。
「你們憑什麼翻我包,這侵犯我個人隱私權。」因攜帶了好幾袋麵包無法進入下一個安檢環節,一名遊客表示強烈不滿。工作人員只是機械回復:這是我們的規定,請配合。另一名同行遊客拍攝下該畫面,被工作人員盯住並反復強調侵犯了他的肖像權,要求遊客打開拍攝畫面,並刪除相關內容。
翻包安檢現場
遊客在安檢旁吃掉剛買的食物
邱寶昌認為,「上海迪士尼為了防止自帶食物而對遊客翻包檢查的做法涉嫌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權。」什麼情況下可以搜?「如果懷疑消費者包里有其他東西,首先可以報警,讓警察依職權來搜;第二,可以安檢。安檢是一種掃描,但不是搜查,不是把包打開。而上海迪斯尼是把遊客的包打開,一件一件地看。」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三問:禁帶食物是為園區衛生?園區出售的飲食就沒氣味?
4月23日,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學生小王訴上海迪士尼案開庭審理。據媒體報道,在法庭上,被告辯稱消費者可能會攜帶氣味特殊或有安全隱患的食品入園,並且隨意丟棄垃圾。該條款是基於維護園內公共衛生安全而必須訂立的條款。
對此,盯豎首邱寶昌認為,針對園區衛生,迪士尼可以多設置垃圾桶,對遊客進行引導等等。不能因為遊客增加了樂園的保潔負擔,就把條件強加在遊客身上。
有網友指出,「迪士尼堅持這個做法,恐怕不是所謂的衛生擔憂,而是謀求利益最大化。因為衛生擔憂根本不值一駁,迪士尼自己也賣飲食,一樣會產生垃圾」;「之所以不這么做,最好的解釋是,在園內賣高價飲食掙錢更多。」
餐車食物價格 礦泉水10元一瓶
三明治80到85元不等
在園區餐廳,不少遊客正在用餐,一個麵包售價25元到35元不等、一個蝴蝶酥30元、一份三明治套餐80元到85元一份、慕斯蛋糕58元到108元不等。
對於消費者質疑上海迪士尼園區餐食定價偏高的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兼新聞發言人董祝禮認為,企業經營者有自主定價的權利,但經營者的自主權是有條件的。「有兩個維度需要考量。第一,定價和它的成本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有暴利成分?第二,自主定價是否影響到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四問:誰來糾正迪士尼的「雙標」行為?誰來保障消費者權益?
上海迪士尼「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且要翻包檢查」一事發酵數日,消費者呼籲相關監管部門調查回應。
針對消費者維權,有律師建議,由於經營者損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不僅僅是小王一個人,可由相關的消費者保護組織發起公益訴訟。
危羿霖表示,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定「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希望上海迪士尼被訴案能夠推動相關權威部門確認「禁止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此類條款的無效。
危羿霖指出,具體的監管細節,比如安保檢查,基本上各個地區針對這種公眾場所的活動,都有相應出台的監管規定。但是,在實施細則上,對於這種霸王條款或一些不合理的規定,行政處罰責任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原標題《四問上海迪士尼:翻包、「雙標」,憑什麼?!》,編輯 王志)
6、迪士尼侵權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1、被侵犯權利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申請的,具備有效性的;2、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3、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人主觀上要是故意的或者過失造成的;4、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的許可擅自使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如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與別人近似的商標或者特殊的標志。侵害迪士尼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認定是知識產權的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7、閉園不退票,翻包「搜查」禁帶食物,上海迪士尼「霸權」誰給的?
在哪裡做生意就要遵循哪裡的法律,但是上海迪士尼卻屢屢違余改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再入園之前強制打開旅客的包裹進行檢查。禁止攜帶食物,這些都違反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強制搜查個人包裹是侵豎神判犯個人隱私的行為。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學生小王將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要求判定這些霸王條款無效。
上海迪士尼做出的這些霸王條款,完完全全就是針對的遊客,因為在美國和法國等三個地方的迪士尼樂園並沒有禁止旅客自己攜帶食物,中國和日本的兩個樂園就是需要禁止攜帶食物的。為什麼在中國的地方不遵守中國的法律?這么大的權利是誰允許的呢?
遊客進入在中國建設的游樂園,卻不能自己帶水果,還要被強制進行檢查搜身,就瞎旦算是機場和地鐵站安檢員,也不能主動打開遊客的包裹等。除非儀表上顯示了包裹里有異常的東西才會進行開包檢查,除了天安門等地方,很少地方會直接進行開包檢查,檢查是對旅客的個人隱私和個人尊嚴的侵犯。檢查只能由司法機關按照流程去進行檢查,迪士尼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其實做生意這種事情,簡單的想一想就知道了,迪士尼不想讓遊客攜帶食物,就是為了售賣自己園內高價的食品,迪士尼裡面的食物價格非常高,只是外面的數十倍之多。一個熱狗20多塊,基本套餐90多塊,麵包50多塊,瓶裝水10塊。
8、「版權狂魔」迪士尼,或將失去米老鼠專有權,任何人都能免費用嗎?
迪士尼可以說是真正的版權狂魔,之前有人使用米老鼠的版權,迪士尼就會直接的通過法律的手段去懲罰對方。但讓人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迪士尼增加2012年的時候失去了米老鼠的版權,在2024年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米老鼠的版權。美國迪士尼的創始人在1928年的時候創造了米老鼠這個動漫形象,而後來這個動漫形象也是成為了迪士尼的招牌形象。
最先開始的時候,迪士尼對於米老鼠的版權保護期只有56年,後來的迪士尼也是慢慢的延長了對於米老鼠的版權保護期。而如今迪士尼會不會繼續延長?我們並不得知,如果迪士尼沒有繼續的延長,對於米老鼠的版權保護期,那麼將在2024年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去使用米老鼠的動漫形象。很多的網友在去到迪士尼的時候,就會去購買很多關於迪士尼的東西,比如說一些玩偶或者是一些發箍。從中也可以發現,大家對於米老鼠的喜歡。
在2024年開始,米老鼠的這個動畫形象將進入到一個公共的區域當中,也就是說,所有的商家都是可以使用米老鼠的,這個動漫形象也不需要再擔心會被迪士尼起訴了。因為之前的米老鼠確實是迪士尼的專用形象,而我們也是不能夠隨意的去進行使用,所以說一旦使用了之後被迪士尼起訴也是很正常的。
小編本人覺得,如果迪士尼失去了米老鼠,這個形象可能也是會丟失一部分的遊客,畢竟很多的人都是因為米老鼠的動漫形象才選擇去到迪士尼的。米老鼠每年也是可以給迪士尼帶來不少的收益,而這也是迪士尼的一個招牌。迪士尼比其他的大多數游樂園收費都要更加的貴一些,不僅僅是門票裡面的所有東西都是如此。
9、迪士尼又陷版權官司 《加勒比海盜》被告侵權
迪士尼又陷版權官司 《加勒比海盜》被告侵權
近日,迪士尼因《加勒比海盜》惹版權官司:兩名電影人將其告上法庭,稱他們17年前提給迪士尼一個《加勒比海盜》電影項目,被告知未通過。後發現迪士尼用他們的創作自行拍了電影版「加勒比海盜」(該電影總體基於1967年誕生的迪士尼樂園游樂項目攜中)。迪士尼回應稱指控一無是處,期待上法庭辯護。詳細:
兩位電影人A·李·阿爾弗雷德二世(A。 Lee Alfred II)和小埃塞基耶爾·馬丁內斯(Ezequiel Martinez Jr。)指控迪士尼《加勒比海盜》系列侵犯了他們2000年創作的一份推銷劇本(用來推銷給製作公司的劇本)。
兩人起訴稱《加勒比海盜》系列盜用了他們2000年創作的 《加勒比海盜》電影劇本,表示當時他們將劇本推銷給迪士尼高層,迪士尼方面表示放棄,雙方就此事未合作成功。迪士尼卻在2003年開拍首部《加勒比海盜》電影,在主題、設定、對白、角色、劇情、氛圍和時間順序上都和他們的模隱運劇本有所雷同。
兩位編劇於當地時間周二向科羅拉多聯邦法院遞交起訴書,寫道:「有機會將劇本遞交給一家大型電影公司,並且將這份劇本打造成一部商業大片,這可以說是所有編劇的終極夢想。A·李·阿爾弗雷德二世和小埃塞基耶爾·馬丁內斯幾乎就實現了他們的夢想,然而這個夢想立刻就變成了噩夢,被告故意抄襲他們的商業劇本,將其運用在商業上,打造了一個價值數十億美元的電影系列,卻沒有為兩位編劇帶來任何的署名和補旦梁償。」
不同於之前迪士尼陷入的版權官司,兩名原告當時算得上已經在為迪士尼工作了,兩人參與了迪士尼電影項目《小紅帽》的開發(這部電影最終沒做成)。在1999年至2000年期間,這兩位編劇和他們的製片人托瓦·萊特(Tova Laiter)自稱與迪士尼製作開發部副總裁布里格姆·泰勒(Brigham Taylor)、喬什·哈蒙(Josh Harmon)、邁克爾·海恩斯(Michael Haynes)等人有緊密合作。在他們創作《小紅帽》期間,迪士尼還幫他們加入了編劇工會。
起訴中寫道,2000年8月9日,萊特將這份《加勒比海盜》推銷劇本和一段宣傳短片拿給了泰勒,雙方的關系卻在之後急轉直下。他們在泰勒辦公室的咖啡桌上發現了劇本和初始設計稿,但他們馬上被轟出了泰勒的辦公室。
幾人之後和泰勒短暫會面,迪士尼付清了《小紅帽》項目的相關費用,並把他們送上了去往科羅拉多的飛機,雙方合作就此終結。
「就在與泰勒那次會面不久之後,泰勒和迪士尼告知萊特,劇本將被棄用。當時阿爾弗雷德與馬丁內斯都在現場聽到了這通電話,迪士尼在拒絕這個項目的同時,並未透露他們另有一個『加勒比海盜』主題的電影劇本。」
起訴書也稱:泰勒曾經在2000年告知他們:「一直以來都有建議要以『加勒比海盜』主題游樂項目為素材拍攝一部影片,當時迪士尼也考慮過要這么做。」但起訴書表示泰勒說的僅僅是一個想法概念,沒法說是項目,更不能等同於之後的《加勒比海盜》電影系列。
原告方面認為《加勒比海盜》系列對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希望獲得賠償,並下令禁掉該系列的所有電影。
迪士尼方面也已經做出回應,表示:「原告方的指控一無是處,迪士尼期待在法庭上辯護。」表示《加勒比海盜》系列的創意來源於迪士尼樂園的游樂項目,始建於1967年,而原告方的劇本直到2017年10月3日才注冊版權。原告方也沒有提供解釋,如被侵權為何十幾二十年後才意識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