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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屬刑事

發布時間: 2023-05-19 01:59:19

1、侵犯著作權是民事還是刑事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大部分都是民事行為,但也存在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侵犯著作權需要承擔責任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侵犯著作權就是民事行為,承擔的責任不同,其行為的性質也就變了。
      著作權是民法中規定的民事主體的一種權利,而且經常出現侵犯侵犯著作權的現象,照這么說,侵犯著作權就應該是民事行為,但是這樣的行為是否是民事行為呢?我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侵犯著作權是民事行為嗎?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大部分都是民事行為,但也存在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
二、侵犯著作權承擔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
      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適用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第一,侵權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受損害。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第二,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或傳便損害事實的發生。第三,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是由於過錯。第四,行為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毀。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3)公不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了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標准,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其實施犯罪行為所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
      表現:
      1、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像。第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新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行政責任
      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
      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
      (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
      (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
      (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2、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復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復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製品。
      (5)沒收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侵犯著作權需要承擔責任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侵犯著作權就是民事行為,承擔的責任不同,其行為的性質也就變了。

2、侵犯著作權屬於民事還是刑事

法律分析:主要都屬於民事糾紛,除個別影響社會安定等案件。侵犯著作權產生糾紛大多都是經濟糾紛,或侵害到著作產權人的利益案件,這類案件大多都是經濟糾紛,都是個人對個人,或者說是公民對公民,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經濟關系與人身關系,所以是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侵犯著作權屬於刑事責任嗎?

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的,應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一般要承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責任;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承擔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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