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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中導致損失擴大

發布時間: 2023-05-19 01:58:18

1、專利侵權的損失有哪些,專利侵權造成的損失應

一、專利侵權的損失有哪些
侵權人侵犯專利權人的專利,給專利權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應包括以下兩種:
l、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專利權人的產品銷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損失。即以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下降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數。因此,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得專利權人所佔市場份額、所獲利潤減少,所以,這種利潤的減少,理應由侵權人賠償。
2、侵權人的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使專利權人的產品銷售本應增加而未增加。一件專利產品剛面市時,其銷售量可能不是很大,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促銷、宣傳工作的展開,消費者會越來越多的接受該產品,其市場佔有額也隨之擴大。當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進入市場時,專利權人的產品銷售量可能並未下降,甚至仍舊上升,然而,同以往的銷售量上升率相比卻是減緩了,這時,在計算專利權人的經濟損失時,就要考慮到專利人應該增加而未增加的產品銷售額,將該數額乘以專利產品利潤之數作為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專利侵權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當無法確定侵權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時,如專利權人尚未實施專利,也未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產品尚未大量生產及全面投入市場;專利權人不提供真實數額,無法採用前述方法計算損失數額時,則應以侵權人侵權行為所獲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以侵權人在市場上的銷售額乘以侵權人的每件侵權產品的利潤作為侵權人的全部利潤。侵權人在市場上銷售額由侵權人提供或通過查詢侵權人的帳目、聽取證人證言或向稅收、工商了解情況等方法來調查、查證,以便正確確定侵權產品的數額。對侵權人的利潤可由侵權人提供,或從原材料價格、生產成本、銷售價格、稅收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測算、查實。
在知道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總數,但不知其利潤,或專利權人對侵權人所提供的利潤表示異議、或侵權人所提供的利潤與核查侵權產品的生產成本、銷售價格、稅收、原材料價格等情況後所得利潤數相差甚大時,可以採取該種辦法,以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利潤與侵權產品總額相乘之數作為損失賠償額。另外,如專利權人所提供專利產品的利潤明顯不合理或有可能提供虛假情況,則可以侵權產品的總額乘以同行業的平均利潤所得之數為賠償額。

2、在侵權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損失怎麼辦

法律分析: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李叢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哪早櫻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睜配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擴大損失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關於當事人自行擴大的損失負擔,我國有明確的法律閉好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轎神鉛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瞎散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4、擴大的損失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一、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標准或答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里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
二、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
1、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在婚姻家庭關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都會存在衫鎮慧一些過錯行為。但是,只有當一方存在法定的這些重大過錯行為的,才構成 離婚損害賠償 的事由。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重婚是對法定一夫一妻制度最大的挑釁和破壞,之前我國僅僅通過刑法上的重婚罪予以規制,雖有效地制裁了重婚者,但是卻無法給因對方重婚而遭受心靈等各方面創傷旅並的配偶予以有力的補償和撫慰,社會損害沒有得到填補。同時使私法出現了坐視弱者權利被侵害而無法施以救濟的空白區域,法律的漏洞顯而易見。修改後的婚姻法將其納入民事侵權賠償救濟范疇,是一大完善。惟應注意的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重婚的本質特徵,有否第二次婚姻登記僅僅是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重婚的劃分標准而已,並非重婚的必然特徵。
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對於「同居」的理解,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里的「同居」,應是僅指「姘居」,主張立法用意並未將通姦包括在內;另一種意見認為此處的「同居」不僅包括「姘居」,而且包括偶爾的「通姦」行為。
2、過錯的存在與單方性。侵權行為中的過錯指行為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時的心理態度。雖然在法律的構成要件上,過錯的存在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當然要件,沒有過錯,將不構成侵權。但司法實踐中討論這個問題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有無過錯的客觀標準是有無以上的四種法定情形。有,視為有過錯;沒有,則視為無過錯。所以過錯這樣一個主觀上的概念,其判斷標准在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已經客觀化了。這是與一般侵權中的「過錯」的重大區別。
問題的關鍵是過錯的單方性即另一方的無過錯如何認定。是絕對的無過錯,還是相對的無過錯,解釋(一)沒有作出說明。實際上,一個家庭的分崩離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雙方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過錯,很難確定一方絕對沒有過錯。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一個妻子指責丈夫「包二奶」,丈夫卻提出這是妻子長期對自己缺乏關心導致的,那麼過錯者誰呢?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無過錯」只能是相對的無過錯。對於這種相對的無過錯的內涵的理解,有人提出應解釋為「夫妻一方沒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至於具有其他不足以導致離婚的行為,均不在過錯之列」。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不嚴密的。試舉一典型例子:妻與「妾」和睦相處。這種情況下,妻子並沒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其行為更不「足以導致離婚」,相反,三人可能和睦相處,甚至「其樂融融」。那麼是不是該妻子就沒有過錯呢!顯然,該妻子實際上對其畸形的婚姻家庭關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過錯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此時允許妻子請求損害賠償,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同意免責」的法理。所以,筆者認為,這里的無過錯應理解為,沒有婚姻法禁止的上述四種行為,同時亦沒有同意或以行為表示同意配偶的四種禁止性行為,方為妥當。
3、損害結果的存在。損害是指人身或財產上的不利益。侵權責任採取填補損害原則,無損害則無責任。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當一方因對方的行為遭受了損害結果的,方有適用的餘地。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期待權方面的損害;非財產上的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純粹精神損害和其他損害,由於在離婚案件中,精神損害可能是最為普遍和深刻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是把握的重點,但是精神上損害的程度較難把握,應由法官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自由心證裁量之。
4、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一方的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另一方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前提和基礎。惟應注意的是,損害結果的存在與因果關系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無須請求權人舉證,只要有一方過錯行為的存在,即應認定以上兩個要件都已具備。只是在確定損害的量化值時,應運用因果關系原理,將非因對方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排除在外。
5、特殊要件:過錯行為最終導致離婚。即使具備了以上侵權的四個一般要件,尚不能行使請求權。離婚是損害賠償發生的程序性要件,否則該賠償程序無以啟動。解釋(一)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立法者應是基於以下兩點考慮:第一,離婚前財產尚處於共有狀態,賠償難以進行,不具備可操作性;第二,依我國特有的婚姻文化,如果沒有離婚而支持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將不利於婚姻關系的維護和發展,可能使原來已經出現問題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情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過錯,無過錯方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並作出裁決,由於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經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並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不能得到支持。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並且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一審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答果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承擔責任的內容: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具體賠償的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托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有捉姦證據能拿到精神賠償嗎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持。以下將分別講述原因: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下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請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實踐案例中當事人如果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經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在審判案件中,始終要以法律規定為准繩。既然法律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范圍。因此,即使捉姦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即使捉到了奸,並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能拿到損害賠償的條件。「同居」與「通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就算捉到奸,也不能證明他們同了居。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主要出現在離婚過程中,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後,若一方有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於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標准 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麼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5、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怎麼處理?

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6、放任損失擴大侵權責任的內容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責任防止損失的擴大,如果當事人自己的原因放任損失不管,導致損失擴大,應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消缺拍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扮碼、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拿羨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7、侵權行為中擴大損失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產生侵權行為後,受害人存在過錯造成損害後果擴大的,可能認定受害人存在過錯,侵權人對擴大的損失不予賠償或逗戚者減輕侵權基談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搏指碰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8、侵權之債中當事人自行擴大的損失由誰承擔?有沒有法律依據?

這個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9、對擴大的損失不能主張賠償侵權責任法是怎樣規定的

侵權之債中因受害人的原因造成損失擴大的,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如果是受害人故意為之,則侵權人有權要求就損失擴大部分不承擔責任。附《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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