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歸責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法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但從這些規定及1990年9月頒布並於2001年10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已頒行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都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只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使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同為民事侵權,無法普遍適用民事侵權歸責原則;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相矛盾,使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受到制約;三是割裂了物上請求權與債之請求權的關系,使法官在個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該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徵有別於一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有別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徵,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性無形體的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空間、其被佔有也非實在而具體的占據。且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比,有其獨有的專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時間限制性特徵。由於知識產權的這些性質和特徵,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基本上都具有雙重性,這就是既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物權,也同時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債權;既有對獨立物權的侵犯(著作人身權),也有對單一債權的侵犯(商業秘密權);既有故意侵犯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有善意無過錯侵權行為(鄰接權);既有行為發生即侵權,也有行為結果為侵權。這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雙重性,決定了該侵權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2、關於著作權訴訟案件,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
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採用過錯原則
(一)過錯原則的定義
過錯原則包含一般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一般過錯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一般過錯原則的要求,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後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在於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在一般過錯原則下,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入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原則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之處在於過錯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二)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可行性
1、著作權的固有屬性,決定其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如上文所述,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它不僅關繫到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繫到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壟斷權的同時,極其注重並積極尋求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這構成了著作權法的基本立法目的。為了實現該立法目的,在具構建著作權侵權制裁體系時,應充分考慮到著作權合法壟斷權與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無過錯責任原則傾斜保護受害方的歸責理念,註定無法完成權益平衡的使命,而過錯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分擔、侵權過錯認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權人利益與著作權人利益的利益,有利於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2、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准
Trips協議作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標准。該協議第45條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與法律救濟問題,其中第1款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補償由於侵害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該歸責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為成員國普遍接受和適用。(雖然有部分學者指出該條約第45條第2款承認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成員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並據此提出知識產權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張,然而該主張有失片面。首先,從文義表述上來看第2款的適用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其次作為選擇性適用條款,它對成員國不具備約束力,由此其不能作為確立侵權歸責的依據。)
就我國來說,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是一個單獨的體系,它需要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相適應。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利益分配中與發達國家相比不是處於優勢而是處於劣勢,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無疑會「贏得」發達國家的「喝彩」,但這種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採取嚴格標準的做法,將會妨礙我國知識的運用和傳播。為此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歸責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不違反Trips協議的規定的情況下,在著作權歸責制度中採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適當的。
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准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筆者認為,全部賠償的損失計算問題,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定賠償標准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全部賠償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准,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全部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3、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很經常見到知識產權被侵權的案例,知識產權是一項比較容易被侵權的權利,雖然我國相關的立法保護,但目前的處罰機制仍然不算很完整。那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下面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大家答疑解惑。一、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而又特殊的民事權利,其公開性和易復制性等特點決定了被侵權人很難舉出侵權人侵權證據,以確定侵權人主觀上的應受非難性或應受譴責性;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甄別難度較大。
2、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會影響保護知識產權的效率和水平。因此,在很多知識產權案例中,可以採用過錯推定責任。
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實際發生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上的損失或精神上的痛苦。對此,我國知識產權法有如下若干規定:
(1)《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復制行為、匯編行為,第46條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的錄制行為等都屬於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只是復制、匯編、錄制,既沒有使用、也沒有出售或贈與,當然不會造成損害後果,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保障措施的補償性特點,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這些行為拍局蘆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行為卻是明白無誤的。
(2)《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享有製造權、許諾銷售權。如果侵權人只是製造或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贈與,同理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專利法》第57條也明白無誤地將其規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著作權法》第49條、《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條分別明確了即發侵權屬於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知道,即發侵權行為的實質是有妨害之虞、但還沒有產生妨害後果的行為,但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以上可以看出,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不以損害事實為要件。
2、主觀過錯。
有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學者認為該類侵權行為具有多種屬性,包含一般侵權行為、侵害行為、妨害之虞行為、侵佔行為等多種性質的行為,主張針對行為的不同性質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有學者主張引進無過錯責任原則。
筆者認為,與侵權行為法中的侵權行為相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確實具有多種屬性,既包括行為人有過錯的一般侵權行為,也包括無過錯的所謂侵害行為。比如,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和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使用和銷售行為依然構成侵權,能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免除的僅是賠償責任),同時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非常明顯,不但這里講的侵權行為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構成要件,而且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也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要件。因此,概括所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共同構成要件,就不應當包括主觀過錯,否則將不當地縮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外延,例如無過錯的侵害行為就將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之外。
三、知識產權侵權賠償
1、停止侵害。
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里,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臘空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對權利人來說,這類似於物權請求權中的妨害防止請求權,對義務人來說,則只要其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襲帶的民事責任。在筆者看來,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關於消除影響。事實上,不僅在著作權法,而且在商標法、專利法領域,也存在因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如對商譽的破壞、對消費者的誤導等。我國專利法第59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我理解,這里規定的由管理專利部門進行的「公告」,在性質上當然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但其目的卻是消除影響,毫無疑問是應該由侵權人來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關於消除影響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筆者認為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以及侵權行為與不良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關於賠禮道歉。毫無疑問,這一責任形式存在的根據是對人身權益保護的需要。我們知道,在知識產權中除商標權沒有人身性權利外,著作權、專利權都包括人身權。
4、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5、知識產權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犯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侵犯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是開始計算的。一、鬧則侵犯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侵犯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二、侵犯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侵犯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
《專利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汪掘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知識產權具有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它必須具有為人所知的客觀形式,並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確認;
二是智力成果是創造人發揮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艱苦勞動的成果;
三是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液陵棚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徵。提醒您,專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發現人、發明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性、排他性的權利。
6、我國對處理知識產權侵權可採取哪兩條途徑?
由於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利人對其無形財產不能像對有形財產那樣進行實際佔有和控制,加之知識產權所蘊含的巨大價值,知識產權就極易遭到侵害。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如何進行賠償?是當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法理論研究的重點課題之一。結合關於此問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研究,筆者擬對知識產權的侵權歸責原則、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范圍和計算方法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
從民法理論上講,侵權的歸責原則以過錯為基本原則,以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為特殊情況。而各國的法學家們一致認為在確認是否侵害了知識產權並要求侵權人停止有關侵權活動時,應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確定是否賠償或確定賠償額度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1〕
(一)侵權責任與歸責原則
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核心和關鍵,是權利之爭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停止侵權應是賠償損失的前提。在訴訟中,侵權人往往是將物上請求
7、我國侵害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歸責原則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問題。關於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責任,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我國民法據此確立了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的侵權歸責任原則。同時,據第118條規定,確立了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地位。在我國,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普遍採用的歸責原則,是二元歸責原則,在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其他歸責原則。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是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原則;二是以過錯推定責任為補充原則。
筆者認為,在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較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