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侵權法條
1、關於房屋侵權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關於房屋侵權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2、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分析:1.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向其他對倒塌負有責任的人進行追償的責任,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2、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瑕疵責任;林木折斷損害責任;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堆放、傾倒、遺撒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87條
法律主觀: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對應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滲坦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做悉,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叢胡桐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4、建築物高空墜落侵權責任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