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版權產業聯盟成立
1、電影或電視劇的知識產權包括哪些?
影視作品涉及的著作權:包括了其中的:
1、文字作品;
2、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3、美術、建築作品;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徵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三、該表現形式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
(1)影視版權產業聯盟成立擴展資料:
歸屬原則
著作權屬於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3款規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1、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2、匯編作品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3、委託作品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4、視聽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5、職務作品
一般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著作權由單位完整地享有。
6、計算機軟體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指依法享有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2、淘寶是不是允許出售任何影視資源?上不上映都不行是吧?
1、淘寶上個人未經相關產權方授權是不可以出售任何影視資源的,無論上映的還是未上映的。
2、淘寶上出售影視資源侵犯了產權方的知識產權,一方面涉及侵犯產權方的版權,另一方面侵犯相關著作權、專利權、無形資產產權和其他權利。
3、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一段時間部分互聯網公司如:騰訊、阿里等,也將其簡稱為IP)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4.目前我國影視知識產權的發展,總體上呈現出如下幾個趨勢:
我國影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動向:
自2010年國務院出台《關於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 「堅決打擊電影走私、盜版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規范放映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機關分別通過不同形式頒布、制定或者下發了相關文件對我國的影視行業的發展和影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進行規范和指導。研究了前述機關出台的相關文件後,我們發現,我國政府在鼓勵影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在不斷加強對影視作品內容的監管。這一趨勢很有可能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得到進一步的體現。
業界已經對影視知識產權的保護達成共識:
在著作權人與侵權人單打獨斗的基礎上,我們越來越多地看到多方主體聯合行動,合作保護影視作品的知識產權。最常見的是聯盟化和平台化的保護方式。2014年,首都版權產業聯盟、中國版權保護協會、北京版權保護中心與編劇協會、導演協會、製片人協會密切合作,共同發起推出的「CC2014中國影視版權保護創新機制」就是聯盟化的保護方式。而同年,成都文化產權交易所影視版權交易中心為2014中國國際微電影大典所有參賽者提供著作權登記、備案、託管和交易服務,通過中心平台化的保護方式集中保護了微電影及劇本創作者、著作權所有者、著作權運營者等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
影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心從線下轉移到線上:
影視作品的載體已經從主要以卡帶和DVD光碟等線下有形載體為主,發展為網路在線瀏覽、網上雲存儲和網路電視和電視盒子等網路虛擬載體為主。後者侵權數量多、規模大、傳播迅速的特點決定了影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心必須從線下轉移到線上。而且,我國政府的「互聯網+」計劃,以及七部委去年6月發布的《關於支持電影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都將為影視知識產權保護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影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從對作品的保護逐步發展為對產品的保護:
隨著《小時代》等系列電影的熱映,張藝謀、韓寒和郭敬明等著名導演的走紅,電影名稱、著名導演和編劇的名字都已經成為一種標簽,與其有關的影視產品都會受到其品牌效應的影響,甚至在電影開拍以前就有看漲的票房,能夠吸引大批投資者的目光。因此,對影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勢必從對作品的單一的著作權保護發展為對產品著作權、商標權、姓名/名稱權等的綜合保護。
影視作品衍生產品的知識產權價值大幅增加:
與2014年大紅的網路劇《來自星星的你》一同火起來的不只是金秀賢和全智賢等影視明星,還有都教授和千頌伊在電視劇里的服裝和化妝品等。影視作品已經不再是單靠院線票房和DVD光碟實現其價值的時代了,其眾多的衍生產品,如文學、游戲、電視劇和網路劇等演繹作品,以及廣告植入都將大幅提升影視作品本身的商業價值,與此同時,對影視作品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必須涵蓋各種衍生產品和廣告植入的各種產品。
熱播劇糾紛突出:
近年來,我國影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呈現出熱播劇糾紛突出、利用網路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案件量不斷增加和法院判決的侵權賠償數額顯著提高的趨勢。由於某部劇的熱播,使得許多曾經參與過該劇創作的自然人及公司都想從中分一杯羹,因此,由熱播劇所產生的糾紛數量攀升顯著,訴訟請求及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也逐年提高。其中不乏訴訟請求金額上億元,賠償額達到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案件,因此也催生了熱播劇的「糾紛熱」。
「糾紛熱」下的冷分析:
通常來講,權利引發糾紛。影視劇作品,從醞釀開發、製作生產到發行放映、後續開發等各個環節都會產生權利,因此,在各個環節都可能產生糾紛。在介紹影視知識產權的主要糾紛以前,我們想先以目前影視作品生產周期的各個環節為線索,對其中涉及的主要權利進行簡要梳理。
3、中國數字版權賺錢嗎
當然賺錢了。
數字版權在互聯網生態中作用日益凸顯,新時代,版權和我們生活高度相關,無處不在。在互聯網迅猛發展的今天,大數據,人工智慧,體育賽事轉播等和數字版權關聯度極高,已基本納入版權范疇中。數字化時代,照片,視頻等影像內容已經逐漸替代傳統的文字,成為人們重要的溝通語言,手機的攝影能力接近單反,無人機成為很多人的業務愛好,在這個人人都是創作者的時代,隨手一拍可能就是一個版權的作品。
國家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2020年,我國網路版權產業市場規模已經突破萬億元,達到1.18473萬億元,網路版權產業成為我國最具活力和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之一。新聞行棗森出版,廣播影視,廣告設計,音樂動漫等在內的版權產業向網路遷移的趨勢非常明顯,加快數字化和網路化。許多知識產權付費,對原版權著作進行多渠道挖掘,形成新的版權價值。比如得到app5年時間生產了400門課,聽書產品約2700多本,4萬多本電子書,通過知識付費等實現了盈利。有些視頻平台,推出了許多數字版權衍生品,比如優酷推出了電視劇鄉村愛情主題潮玩。位元組跳動旗下的剪影,為用戶提供視頻影像模版,幫助用戶剪輯,每天模版使用量是5000萬家。互聯網加版權,已經成為互聯網產業發展的重要模式,當越來越多的網路視頻,音樂,文學企業通過檔畝版權資源的運營來獲得收益,數字版權價值就提升了。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但市場一直存在侵權盜版,版權信息不清晰等問題,利用區塊鏈,NFT等新技術,通過區塊鏈加實名信息認證加可信時間戳方式,證明作者在某一時間已擁有該作品,為數字版權保護提供了新機遇和新思路,解決版權登岩襲記流程復雜,侵權形式多種多樣,維權周期成本比較高等難題。
中國數字版權產業大力發展,會推動國家和社會創新活力的提升,人人都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打造更多的老百姓喜愛的ip,實現文化產業的繁榮和發展。數字版權有賴政府管理,企業自律,社會監督,各方努力創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版權環境,推動版權市場發展。
4、電影後來的我們勝訴,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法院認定《後來的我們》片方勝訴,原告方所述控告均不成立,予以駁回。電影《後來的我們》片方被武漢光亞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光亞」)告上法庭,後者稱前者「著作權侵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個引起廣泛關注的訴訟案終於有結果了。《後來的我們》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後來的我們》片方(即被告方)勝訴,原告方所述控告均不成立,予以駁回,隨後湖北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而此次產生的訴訟費用也由原告方承擔。
《後來的我們》片方隨後還表示,對方明知其訴請無理,仍然濫用訴權,並且在法院尚未判決的情況下多次以不實消息詆毀電影《後來的我們》的原創性, 「碰瓷」本片,對本片主創名譽造成嚴重影響,片方將對相關人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對方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這次判決也證明,法律對於原創的支持和保護力度愈發加強,影視行業的著作糾紛或將有例可依。
5、什麼是版權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與版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經濟社會中,文化創意產業漸漸成為主導產業。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各國及地區間經濟競爭的一個重要戰略規劃。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版權保護,文化創意產業自始就與版權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和基礎。版權保護的完善與否將直接決定了該國家與地區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成敗。
一、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
版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作用,首先就體現在了「創意產業」的定義與界定上。我們今天所說的「創意產業」這個概念起源於英國,1997年該國政府成立了「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並於1998年對「創意產業」進行了定義。但是還有不少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把「創意產業」就直接稱之為「版權產業」,而且在時間的起源上也更早。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就已經利用「版權產業」的概念來計算其對美國整體經濟的貢獻。現今更是以與版權制度的關系將「版權產業」劃分為「核心版權產業、交叉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和邊緣支撐產業」等四個部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是採用的這種劃分方法。無論是美國的「版權產業」還是英國的「創意產業」,其所包含行業部門都是相同的。所以有人就認為無論是「版權產業」,還是「創意產業」,都是「殊途同歸」。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版權保護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作用。
其次,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賴以存在與發展的基礎。被譽為「創意產業之父」的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霍金斯在《創意經濟》一書中認為,知識產權法的每一形式都有龐大的工業與之相應,加在一起「這四種工業就組成了創造性產業和創造性經濟」。實際上目前各國和地區劃分的「創意產業」絕大多數都對應的是知識產權法中的版權制度,其核心產品和服務的保護都是以版權制度來保護的。而且這種基礎作用要遠超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對產業創新的保護與促進,版權制度直接成為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版權成為了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版權收入成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第一大收入,甚至有以「版權」作為直接交易對象的行業部門,比如說「版權貿易」。
再次,版權保護決定文化創意產業競爭的走勢。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版權制度的不同,對版權保護力度的差別,使得版權人及其投資流向版權制度完善、版權保護力度大的國家與地區,從而決定了各國家與地區間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格局。諸如我國近來在加強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行動,要求所有品牌計算機要預裝正版操作系統,促成了微軟從聯想、方正、TCL等三家PC廠商處連獲大單,但旋即換來了微軟對我國打擊軟體盜版的認可和信心,已經與國家發改委達成了37億美元的投資協議。
二、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不足與建議
基於版權保護的核心與基礎作用,傳統的版權保護在當前文化創意產業中具有不足之處。這種不足不是指版權制度對於版權人權益保護上存在重大漏洞,2001年我國修改了著作權法,目前來看,內容還是相當完善的,沒有太大的欠缺,版權人利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但是對於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角度來說,我國版權保護的尺度還有加強的空間。因為版權保護能夠決定文化創意產業競爭的走勢,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一個重要扶持手段就是加強版權保護,包括從制度和實踐兩個方面。
首先,我國版權制度一些方面的保護尺度與國外一些國家還存在有差距。我國著作權法在一些領域,諸如「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等權利,給予了保護,但是范圍過窄,難以更大地促進其積極性。諸如影視節目製作和交易行業所涉及到的「錄音錄像」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將其列為領接權保護的客體,給予了保護。但是權利范圍較窄,錄音錄像製作者只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權」等四項經濟權利。像德國卻有更為廣泛的保護,錄制者可以與表演者一起分享播放錄音錄像所帶來的有關收益,還可以從錄音錄像製品的出租、出借中分享一定的報酬,從空白磁帶和錄像帶所徵收的費用中分享一定的份額。這樣看來,德國著作權法給予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要比我國著作權法廣泛,相對來說對於這一產業就有著更大的吸引力。
在新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之初,在計算機軟體的合理使用和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體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不少人認為這是「超世界水平」的保護。如今,將其放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來看,意味著軟體行業在我國受到了更為嚴格的保護,能夠提高我國在與印度等國在軟體產業發展中的競爭力,這種保護尺度未嘗不可。
其次,網路出版、網路游戲等文化創意產業的版權保護制度還不夠完善。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路出版、網路游戲等文化創意產業日益成熟,可網路版權保護還處於相對滯後狀態。目前著作權法僅僅是籠統規定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其中具體的權利內容還有待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而且網路技術的發展,隨時都有可能提出新的版權問題。這一領域不僅目前而且會持久地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問題之所在。據悉,《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即將出台,在這一領域內的相關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解決。
第三,版權的「事後救濟」保護不能適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採用行政與司法雙軌制,司法保護是一種被動的「救濟」手段,行政保護是主動的、經常的管理方式。可是因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響,行政保護的這些功效並沒有完全發揮,更多的還是提供事後的行政救濟,與司法保護無異,只是相對來說處理時間較快、效率較高,可一旦被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就連效率上的優勢也盪然無存。文化創意產業的高風險性,需求不確定,促使了該產業從一開始就必須擁有完善的版權保護,機會稍縱即逝,否則在市場丟失之後,事後的救濟於事無補。這里就必須改變傳統的版權行政保護仍然處於「行政救濟」領域的局面,更多更主動地去發揮行政管理職能。北京市版權局聯合華旗資訊等一些高新企業開發的「數字作品版權登記平台」來對數字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和數字水印加密等,就是一個全新的嘗試。這樣在數字作品的版權保護上變「被動」為「主動」,化解了長期困擾在數字作品版權保護中的權利認定問題,必定能夠極大地促進數字作品的相關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僅僅是在圍繞數字作品的文化創意產業,其它的文化創意產業一樣需要版權行政管理機關主動採取措施來保護其核心價值,產業才會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科學技術教學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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