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cut侵權嗎
1、b站電視劇cut投稿怎麼不侵權
cut的話非商業用途就可以吧,只要不是把沒授權的電視劇全集放上去
2、用別人上傳到b站的電影片源剪輯,對這個人構成侵權了嗎?
這個人應該不持有該電影的版權,他的視頻類型應該是轉載(只能投一個幣),你截取不需要他同意,你剪的部分佔整部電影佔比不多就不影響,占的太多就構成侵權
3、剪輯B站本身自己有版權的動漫二次創作會侵權嗎?
你好,是侵權的,bi站它只是有播放的權利,但是只要你不用做商業用途,盈利等,別人是不會告你的。
4、在b站上傳電影 電視劇 動漫等剪輯會不會引起侵權等問題
我認為搬運影視劇部分片段到其它平台播放,就算侵權也不會告你,因為你是在幫他宣傳讓他〈影視發行商〉盈利,還省了一筆宣傳費。
5、b站上傳電視劇算侵權嗎
在B站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上傳電視劇侵權,具體要看情況判定。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上傳,並且具有營利目的是侵權。如果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相應許可使用費的,不是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6、B站的視頻是否涉及侵權,誰給解釋一下
b站視頻一般不是以商業目的而做的,也沒有刻意進行人身攻擊,問題就出在是否惡意醜化這方面,一般的up主也不是惡意醜化,只是娛樂而已,就算被告了,也不一定就是侵權。
這是b站最下端的網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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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的視頻都是從別的網站鏈接過來的,本身不提供上傳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6)b站cut侵權嗎擴展資料: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