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和獨特性
1、著作權有哪些特點?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2、著作權(版權)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著作權基本特徵是什麼
1、具有獨創性
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創作,是一種腦力勞動、智力活動,能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要求必須具有新穎性,甚至要求必須是首創的。 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是自己創作的,是表現自己思想觀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該作品的水平即使低於已經出現的同類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創作的,就應認定具有獨創性。
2、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成果
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可以容納所有的智力成果,但體力勞動的成果不屬這一領域。
3、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作品)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狀、佔有特定的空間。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的成果,而不是這些思想感情、觀念的載體。但是,作品又必須附著於一定的載體,以一定的形的載體固定、記錄下來,並且這種形體可以被大量復制。
4、作品不違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徵,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內容反動或者淫穢下流的作品,無論是否符合前三個特性,均不能構成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認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憲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據其他法律也可以成為依據。
3、著作權的特徵有哪些
著作權棚知作為知識產權中的一種,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徵: (1)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著作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著作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著作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禪和型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賀猜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4、著作權獨創性是什麼
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而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一部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謂獨創性並不意味著作品必須是一個人單獨創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豎賀讓成的作品,由於不是對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拍野質的模仿,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也同樣具有獨創性。 獨創性是僅就作品的表現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 一部科學論著盡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但只要沒有對已有作品藉以表達這種思想和信息的結構和語言進行完全余局的或實質的模仿,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具有獨創性。當然,這並不是說,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涉及道德規范或其他法律規范。 獨創性也並不限於原始作品。改編、翻譯、注釋、編輯或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演繹作品,盡管不是絕對的獨立構思的產物,但仍然是經過一定的創作活動產生的,而不是對改編、翻譯、注釋、編輯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另一部演繹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獨創性。 獨創性與作品的文學、藝術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無關,一幅由兒童獨立完成的書法作品,即使藝術價值很小,沒有經濟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獨創性。 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與 專利 制度中發明的新穎性要求不同。發明的新穎性要求意味著發明必須是首創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僅意味著作品是非抄襲的和有差異的即可,即使表現形式與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無妨。例如,兩個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時間拍攝同一景物而產生的兩張相似的照片,由於並不是相互翻拍的產物,因而都可以成為 著作權法 所稱的作品,分別受到保護。
5、著作權的獨創性
著作權的獨創性是指不同種類的作品中,具有新的或獨創思想觀念的表達,能夠明顯與他人作品的思想觀念區分開的一種性質。且前述性質一般需要體現在文字作品、計算機軟體、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電影作品、美術作、建築作品、音樂作品等作品中,才會收到著作權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6、著作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襲肆敏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他的原則有(一)保護作者權益為核心的原則
作者是從事創造性智力勞動的勞動者,是社會精神財富的創造者.他們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由於作者是作品賴以產生的源泉,沒有作者,無從談起作品的利用和傳播,更不可能有整個社會的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學的建設.所以維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創作的源泉.只有作者的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才會激勵人們的創造熱情,使社會獲得生產精神財富的重要源泉.因此,著作權法在調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眾利益的關系中,將維護作者的權益置於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維護作者權益在著作權法中主要體現在維護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侵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各種侵權行為給予制裁.
(二)鼓勵作品傳播的原則
廣泛深入地傳播作品,使之滿足社會公眾在物質和精神上的需求,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的根本目的.作品的廣泛傳播離不開大眾媒體和傳播者的勞動.傳播雖然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也需要付出投資和一定程度的創造性勞動,才能使作品以一種恰當的形式表現出來為公眾所接受和使用雹運.傳播媒體和傳播者的投入及產生的合法權益不應被忽視.他們的勞動成果受到應有的保護是著作權制度不可缺少的內容.隨著技術的發展,傳播手段越來越先進、便捷,各種新的傳播媒體層出不窮.從古代的活字印刷到現代的靜電復印、激光照拍、電子掃描,從最初的文字傳播、現場表演到現在的廣播電視聲像傳播、錄音錄像製作及再現,以至於發展到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的文字圖像聲音的傳播.著作權法律制度對各種傳播媒體的合法權益給予積極保護,不僅是對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的有力保證,同時也是著作權制度自身不斷發展和完善,以適應新技術飛速發展,具有強大生命力的體現.我國著作權法調整廣義的著作權關系,第4章專章規定了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包括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及出版者的權利,從而體現了我國著作權法鼓勵作品傳播的立法原則.
(三)作者利益和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
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人類精神文化財富的一部分,具有較強的承襲性.任何作品都離不開對前人優秀文化成果的繼承和借鑒.人類文學藝術本身就是在繼承、創新、發展的基礎上積累起來的.因此,作者對其創作成果充分享有人格權、財產權的同時,不能將權利的行使絕對化,以至於妨礙了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進步.另外,從作品的傳播和使用來看,作者、作品傳播者與廣大群眾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涉及到各個主體的利益.著作權法不僅要鼓勵拍枝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而且要鼓勵公眾學習知識,了解信息,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這就需要法律對公眾利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提供便利條件.因此,著作權法在保護作者和作品傳播者利益的同時,還要對他們的權利進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這一原則在著作權立法中,通過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規定而得以體現.
7、著作權中作品的特徵
法律分析:著作權中作品的特徵如下:1、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創作,是一種腦力勞動、智力活動,能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要求必須具有新穎性,甚至要求必須是首創的;2、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成果。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可以容納所有的智力成果,但體力勞動的成果不屬這一領域;3、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狀、佔有特定的空間。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的成果,而不是這些思想感情、觀念的載體;4、作品不違反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視聽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8、著作權的特徵有復合性
著作權的特徵有並蘆以下復合性:
1. 創虛攔造性: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具有一定的原創性和獨創性,不能簡單地是抄襲或復制別人的作品。
2. 客觀表現形式:著作權的作品必須以具體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文字、圖片、音樂、電影、軟體等,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思想。
3. 物質性和精神性:著作權的作品既具有物質性,可以通過具體的媒介進行傳播和實現商業價值,也具有精神性,表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創造力。
4. 獨立性: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具有獨立的存在意義,不被認為是其他作品的一部分或代表性的示例。
5. 獨占性:著作權的作品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有權歸原作者所有,其他人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才能使用、復制和傳播作品。這是著作權的最重要的差蔽胡特徵之一。
9、著作權獨創性判定標准
法律主觀:著作法的獨創性就「獨」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獨自完成的。這種作品是作者在沒有借鑒或沒有使用別人作品的基礎上自己獨自完成的。即使該作品與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獨立完成的,就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著作權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唯物悔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對於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礎上創作的作品只要與原作品之間存在著可以被客觀識別的、並非過於細致的差異,該差異部分仍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沒有留下智力創造空間的活動不符合「創」的要求。如果僅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規則機械的完成一種工作,即使勞動者必須具備某種知識、技能螞侍,這種勞動過程也會由於沒有給勞動者留下智力創造空間和個性發揮餘地而不能稱之為「創」,其成果也不能受到 著作權法 的保護。此外,獨創性中的「創」不同於 專利法 中的創造性。《專利法》的創造性強調的是該發明和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保護的是屬於思想的范疇具有先進性的技術方案;而《著作權法》中「創」強調作品的創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的內容。唯一表達不具有獨創性。唯一表達指某種思想僅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此時,作者的思想創作空間是有限的,如果對此加以著作權保護,將會給其他創作者增加困難。我國《著作權法》的宗旨是鼓勵作品的多樣性,在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時也要注重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在思想與表達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權保護了思想的表達,實質上也就保護了思想本身。這就不僅使著作權與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立法原則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法律客觀:《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指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