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中的著作權問題
1、微博發表從書籍里節選出的語錄算侵權嗎
您好,微博發表文位元組選同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屬於對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圍,不算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微博保護期多久
微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般是五十年,具體的保護期限如下:
1、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
2、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扮早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神巧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游缺鍵按所述之規定。
4、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與特定的人身相聯系的權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護,沒有時間的限制。發表權的保護期較為特殊,它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相同。
3、微博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選題依據和意義
微博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選題依據是《中華肢搜人民共和國版權法》,意義在於保攔皮護作者在微博發布作品時享有的版權,確保作者對作品所有權和行歷衡歷使著作權的權利。
4、在微博發的視頻帶了音樂,被權利人投訴說侵權著作權,已被刪除?
在微博發的視頻帶的音樂被權利人控訴說侵權著作權已被刪除?
不知您的提問是什麼意思?是視頻配的 Bgm用了他人的音樂還是怎麼樣?題目沒有完整的提出補充,那個就沒有辦法進行回答了。
之前的那一個被投訴的主播事件影響的很大,但是她的那個情況是對方屬於公司,您的提問也不是很具體,不清楚對方是公司還是個人,也不知道您的視頻是什麼樣子的被投訴。
您可以修改一下提問加上視頻的原件才能知道是否會被起訴,目前來說沒有過圍脖被投訴的情況是因為音樂。
如果方便的話可以修改題目或者私聊我發一下您的視頻。或者您可以下載剪映,檢測一下您的音樂是否有版權
5、你發的微博版權是你的還是新浪的?
你發的微博,版權是你的還是新浪的?
這本來都不是個問題。
直到新浪微博單方修改用戶協議,向世界做了如下宣布:用戶發布在新浪微博上發布的內容,新浪享有獨家版權。「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微博內容」!
這還不算完!如果第三方使用了這些內容怎麼辦?微博表示:用戶無償授權微博去維權。最關鍵的是,維權的收益全部「歸微博平台獨立所有「!
這還不算完!用戶還要承諾「積極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權利,並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協助」!
簡而言之三句話:1、你發了微博,內容就是我獨家的了,雖然我沒給你錢;2、你要是想用這些內容,需要我書面同意;3、要是別人用了,你無償委託我去維權,要回來的錢呢?全都是是我的!
微博用戶瞬間炸了鍋。
很多用戶開始了口誅筆伐。
但更多的微博創作者是一臉懵逼的!比如微博用戶@青菀啊就@了微博CEO:自己的微博文字要結集出書,到底行不行?
自己寫的東西,發在了新浪微博,就不能再發知乎、不能發公眾號,要結集出版還戰戰兢兢的需要@新浪微博老總確認。
作為一名法律人,深夜看到這一幕,內心是懵逼的,眼神是渙散的,這是一個怎樣魔幻的世界!
那麼,新浪的這個明顯違背地球人常識的單方大招,法律怎麼看?
從法律角度,大概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點:
1、新浪微博有沒有權利單方修改用戶協議?2、新浪微博修改的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3、我發在新浪微博上的內容,著作權到底是我的,還是新浪微博的,還是我們共有的?4、我到底有沒有權利把這些內容再給別的平台用?
一、新浪微博有沒有權利單方修改用戶協議?
什麼是用戶協議?簡單來說,就是用戶和新浪微博之間訂立的一個合同,這個合同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那麼,兩個人的合同,你單方要修改,行不行?肯定是不行的,你可以單方出修訂版本,但需要我的同意才生效。這是最樸素的法律邏輯,可以說是常識了。
仔細看一下新浪微博這次的用戶協議,它也有類似規定,具體來看:
9.1
微博平台有權隨時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一旦本協議的內容發生變動,微博平台將會在微博網站上公布修改之後的協議內容,微博平台也可選擇通過其他適當方式(比如系統通知)向用戶通知修改內容。
9.2
如果不同意微博平台對本協議相關條款所做的修改,用戶有權停止使用微博服務。如果用戶繼續使用微博服務,則視為用戶接受微博平台對本協議相關條款所做的修改。
簡單來說,微博表示:我的協議可以隨時修訂,通知你就生效。你如果不同意,請停止使用我的服務。這個有沒有問題?
分開來看:線上修訂的方式是沒問題的,但對於影響大量用戶利益的、重要條款,單方修訂且沒有以合適的方式告知用戶,可能會被認定為「格式條款」,並因此無效。
先說線上修訂的方式。互聯網的語境下,互聯網服務商單方修改用戶協議司空見慣,甚至已經成為了一種最基本的協議修訂方式。
為什麼?因為用戶量巨大,簽線下協議不現實,所以各種大大小小的用戶協議都是用戶在線上同意的。同樣,協議要修訂,一般也是網路服務商出新版本,然後將修訂提示給用戶,一般用戶確認同意後協議即生效。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修訂都可以消無聲息的進行?當然不是,「格式條款」中的重要條款就不是。你需要向用戶作出提示,並經過用戶同意才能生效。
二、新浪微博修改的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
說到「霸王條款」,要從「格式條款」說起。
什麼是「格式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那麼,顯然新浪微博相關條款是「格式條款」。
什麼是「霸王條款」?「霸王條款」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是一種通俗說法。一般把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條款,稱之為「霸王條款」。
有霸王硬上弓的意思。
通俗的理解,「格式條款」中比較離譜的、不公平的條款,一般會被理解為「霸王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這些所謂「霸王條款」,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那麼問題來了,新浪微博修改的這幾個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還是回到法律規定來看。
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該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按照法律規定,是不是「霸王條款「,一是看微博修訂的這些內容是不是明顯不平等,二是看有沒有以合理的方式爭得用戶同意。
先說內容。新用戶協議第1.3條「用戶同意不可撤銷地授權微博平台作為微博內容的獨家發布平台,用戶所發表的微博內容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獨家展示。
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使用微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發表、復制、轉載、更改、引用、鏈接、下載、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內容等。「
1.5條「用戶同意並無償授權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義就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私自復制、使用、編輯、抄襲、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發布微博內容等行為)採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投訴、訴訟等必要的維權措施,由此獲取的全部賠償款項歸微博平台獨立所有,同時,用戶承諾積極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權利,並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協助。」
毫無疑問,明顯得限制了用戶的權利,賦予了用戶本來沒有的義務。
再來看是曾經爭得過用戶的同意。9月16日凌晨1:52,新浪「微博管理員」發布公告,裡面特意提到一點:「1.3、1.5」兩個條款是《微博用戶服務使用協議》既有條款,並非新增內容。據業內人士透露,新浪微博是在今年四月份就已經發布了這兩個修訂條款。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長達五個多月的時間里,沒有人知道這個修訂!那是否意味著新浪微博不但沒有徵得過我的同意,甚至都沒有告訴過我這個修訂!
細思極恐。
簡單總結,按照上面的兩個分析:新浪修訂的這兩個條款,毫無疑問是所謂「霸王條款」,是對用戶無效的。
那麼,新浪在公告中重新修訂的這個條款是否有效呢?畢竟他們已經昭告天下了,好歹沒有再藏著掖著不敢告訴用戶了。
新修訂的內容也是無效的。因為它同樣保留了「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自行授權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這個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明顯給用戶添加義務的條款。
三、我發在新浪微博上的內容,著作權到底是我的,還是新浪微博的,還是我們共有的?
我創作的作品,當然是我的。
先說作品的概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微博作者在微博上發布的文字、照片、視頻,當然屬於作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當然的著作權人。除了創作者,其他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權?也是可以的,法律上規定了兩種方式,許可使用和轉讓。
兩者有什麼區別?簡單來說,許可使用意味著著作權還是我的,但是我許可你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轉讓則意味著我將相應權利轉讓給了你。
新浪微博有沒有獲得轉讓?顯然沒有,頂多是某種形式的許可。依據《著作權法》第法律規定的許可有兩種方式:作權許可使用分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和一般許可使用。
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特定的方式獨占使用作品,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都無權以許可證所列舉的方式使用作品。甚至按照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次許可其他人使用相關作品。
著作權的一般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以特定的方式非獨佔地使用作品。著作權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相同的方式許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權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圍內使用作品。
知識點啊,朋友們。
那麼,新浪微博取得了哪種形式的許可使用?來看一下大家都沒有關注到的微博用戶協議第4.9條:「用戶知悉、理解並同意授權微博平台及其關聯公司可在全球范圍內、完全免費、獨家、可轉授權地使用用戶通過微博發布的內容,前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視頻等。」顯然,這更像是一種專有許可使用。
但問題是,新浪微博有沒有支付對價?顯然沒有。用戶知道嗎?甚至都不知道的。
甚至直到產生巨大爭議的今天,用戶關注的仍然是「1.3、1.5「這兩個條款,真正影響到實體權益的條款仍然藏得很深。
細思極恐。
如之前「霸王條款「的分析,在新浪微博沒有付出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單方宣布擁有了著作權的專有許可,4.9條的內容也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甚至有網友認為,微博此舉可能涉嫌壟斷。
四、我到底有沒有權利把這些內容再給別的平台用?
廢話!!當然有啊!!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簡而言之,既然是我的東西,我當然可以隨便用!我當然可以隨便給別人用!
你管得著嗎?
新浪真的不懂法嗎?這樣的小兒科都敢拿出來說話,就是自找打臉呢嘛。
6、在微博寫小說版權歸誰?
版權需要去登記,如果自己去登記了則屬於自己。
目前我國尚未有相關法律條文明確把微博作品納入菩作權的保護范圍,但依據《菩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菩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可以推定有140個字元限制的微博是否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關鍵在於能否滿足著作權法對於其「作品」的身份認定。筆者認為,微博是否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微博作品」,理應同其傳統作品一樣。
具備如下條件,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應當是作者自己的選擇、取捨、安排、設計、綜合、描述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出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稱手法)推演而來。
微博中那些對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活動進行流水賬式記錄,顯然不能稱為菩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對於另外一些微博作品而言,其內容是創作者經過精妙構思和追詞造句而創作形成的(如微小說、微散文、微詩歌等微博作品),是某種特定的思想或感情的表達。
從內容上來說具有獨創性,是創作者智力勞動的結晶。其作品內容雖然短小,但符合上述對獨創性智力成果的客體要求,理應受到著作權法律保護。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微博作品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除了具備傳統作品的一般條件以外。
其思想傾向或情感的表達內容與形式顯然也應不違背法律最基本的規定。對於那些內容上明顯違背公民道德、危害公眾或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的微博,不但不應給予菩作權法保護,反而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微博用戶的民事刑事責任。
和平台簽約後版權歸誰:
現在的小說平台,只要簽約了,基本小說的版權全歸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權。就好比你生了個娃,你把娃給了別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對方同意。
現在的時代變了,小說VIP付費模式都行不通,現在起點要被騰訊取締了,原團隊出走,原因是原團隊堅持小說VIP收費模式,而騰訊一定要實行小說免費模式,雙方意見不合,於是就分道揚鑣了。現在的免費小說網站大行其道,VIP收費模式行不通了。
7、微博轉發如何界定侵權與否
其實,法律快車小編提醒,不用過分擔心,侵權也是有范圍的,請看以下詳細報道。 一、微博是否有版權,轉發是否算復制 (一)微博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不論字數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權,微博也不例外。根據著作權自動取得的原則,微博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必須有獨創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權,就文字微博來說,如果只是表達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簡單陳述一件事,並不具有獨創性。但是,如果角度獨特、內容新穎,自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受到保護的作品。 (二)轉發微博的行為是復制行為還是提供鏈接行為? 這個問題對應的是:轉發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還是信息網路傳播權。從微博的傳播過程來看一般有三種行為,第一是上傳作品內容的行為;第二是將上傳於網路的作品再傳播的行為;第三是使用者瀏覽、下載、使用等行為。筆者認為要區分「上傳」和「轉發」:這里「上傳」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傳至網路的行為,是使公眾首次接觸到作品的行為,是受著作權人權利控制的行為。類似概念有轉載,傳統版權行業的轉載是將全部作品內容進行復制的行為。而「轉發」是在網路平台上就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的再次傳播行為,是傳播效應的再擴大。「轉發」其實是轉發了原作品的鏈接,並不是復制所提供作品的內容。也就是說未經許可,上傳或者轉載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權人復制權的行為;而轉發是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可能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就圖片微博來說,很多人在發微博時經常就當前文字加一幅圖片,這一行為可能帶來多重侵權,如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其中僅就著作權而言,如果該圖片是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且受《著作權法》保護,上傳或轉發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如果對這些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進行了自己表達意圖的修改,還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里還存在權利人的限制問題,如果是個人微博用戶,在看到權利人作品時覺得十分賞心悅目或者出於分享和個人欣賞的目的轉發微博,此舉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判斷轉發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個追求傳播效應,供公眾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勵用戶及時轉發以促進信息廣泛的傳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屬性決定了信息發布存在侵權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屬性也同樣決定了信息內容提供者對其著作權中信息網路傳播權和復制權的默認許可使用,甚至放棄。所以基於權利人的自願放棄或豁免,一般的侵權行為應根據微博的分享性原則予以免責,這種情況下轉發微博的網路用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不過,當轉發者具有主觀惡意或發生了顯而易見的損害後果時,有必要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圍: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需表明作者權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檢驗標准」來判斷被告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行為:被告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內容引用原告圖片,且未影響原告對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但法院認為被告雖未發送商業性內容的微博,但其轉發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對此筆者持有不同意見。被告並未從轉發權利人作品中直接獲利,雖然是出於商業目的發布微博,但是其轉發圖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觀惡意,只是為了配合文字說明,增加資訊的可讀性而配圖。對此不應該追究轉發者的侵權責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眾接觸到作品的上傳者責任,如果上傳者上傳圖片時是合法授權並標明作者權利,那麼就不存在後面轉發者的侵權問題。 被告稱涉案圖片來自於皮皮時光機軟體圖片庫。皮皮時光機是針對新浪微博開發的第三方微博管理應用工具,用戶可以在微博應用裡面添加使用。皮皮時光機有定時發布微博、定時轉發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時還提供強大的微博內容庫資源供使用。皮皮時光機客戶端中包含海量圖庫,在文本輸入框的右邊都有微博配圖。用戶可以進入圖片庫自行選擇圖片發布,圖片庫中的圖片下方有「正版圖」字樣。用戶可以選擇客戶端中原置信息和圖片發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圖片後再發送。這些修改以及最後發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時光機客戶端完成的,並沒有用戶自己上傳圖片的過程。
8、微博著作權(1) 抄襲別人的微博侵權嗎
是的。抄襲具有獨創性內容的微博,是侵權的。
著作權保護的是其內容,而非其形式,無論是報刊上發表的文章、還是微博、甚至是小學生的作文、情侶之間的情書,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
9、微博的內容有沒有版權
不一定的,這要看微博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
1、如果微博已構成了著作權法保護意義上的作品,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理所當然就有版權。
2、但是,在目前的狀況下,很多微博達不到獨創性標准,也未達到著作權法保護意義上的作品標准,有很多還是轉發他人的,因此不但沒有版權,可能還侵犯了他人版權。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