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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加入知識產權貿易協定的意義

發布時間: 2023-05-18 13:19:37

1、我國對外貿易知識產權問題及對策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我國對外貿易知識產權問題及對策的目的和意義在於:

1. 保護知識產權:通過加強對外貿易知識產權保護,防止知識產權侵權和貿易欺詐,維護對外貿易市場秩序和公正性,提高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力。

2. 促進創新發展: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推動創新發展,促進對外貿易行業的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3. 推動經濟全漏彎陸球化: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對外貿易與經濟全球化的深度融合,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進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4. 維護國家安全:通過加強知識產返頃權保護,防止知識產鬧亮權泄露和攻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

對外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對於提高我國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創新發展、推動經濟全球化和維護國家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加入wt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並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並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製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採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點: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佔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目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一)、《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並沒有給締約國提供一套統一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它僅僅為締約國規定了相互保護工業產權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必須把它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保護,也同樣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2、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首先在某個成員國提出申請,自該項申請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內容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應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在優先許可權內,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內容提出申請,專有權仍授予締約國的申請人。3、強制許可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例如,專利權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但強制許可只能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准專利權之日滿3年(取其中較長者)未實施專利時才能採取此措施。4、獨立性原則。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二)、《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三)、《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它是對《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條約》簡稱《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國籍的國民待遇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限度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約》,主要原則有: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護原則4、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權利用盡原則

3、知識產權協定對我國貿易的重要性有哪些

知識產權對貿易的影響: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知識產權均對權利人構成侵權。在大約20年前,這類侵權對貿易的影響基本上局限於國內貿易。除了發現侵權影響權利人的利益外,還進一步認識到侵權阻礙科技文化進步。

近幾年來,隨著科技與經濟發展關系的日益密切,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各國採取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標准和執法力度對國際貿易發展影響。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三個原因特別值得一提。

第一,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工業生產日益成為科研與科技密集型的產業。這些國家的出口產品,無論是傳統產品(如化工品和醫葯品)還是現代產品(電信設備、計算機、電視機和錄像設備),目前均含有越來越多的受專利保護的高科技和創造性投入。所以,製造商們極力確保其產品銷售到哪裡,專利權就應在那裡享有充分的保護,以便能補償研究與開發費用。

第二,隨著大量發展中國家對外來投資限制的取消,通過許可或合資方式在這些國家生產專利產品的新機會也隨之出現。工業化國家的各種產業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生產並提供技術的意願取決於東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為技術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使其不致被當地合作夥伴利用反向工程所侵佔。

第三,進入國際市場的產品的技術不斷改進是技術進步的結果,技術進步已使復制和仿製既簡單又經濟。在那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和執法力度弱的國家裡,冒牌與盜版產品生產猖獗,產品不僅用於國內市場銷售,還大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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