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權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1.中國喬丹VS美國喬丹;
2.真功夫VS李小龍;
3.王者榮耀(游戲)VS王者榮耀(酒);
4.ADIDAS VS 阿迪王;
5.魯西西VS鹵西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2、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緊急避險,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48條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擔。理由同上。
4,友胡某承擔,理由同上。
5,胡某和王某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9條
同學 還來得及吧
3、商標侵權案例都有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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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說專利侵權濫訴之反賠】專利侵權典型案例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日益突出。專利權是由國家授予的對某項技術方案的實施所享有的獨占和排他性權利。一些企業和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對已有的公知技術申詰專利或對已有專利作非實質性的變動,再申請專利,在獲得專利權後,對使用公知技術或在先專利的人提起侵權之訴,嚴重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產和經營,造成訴訟資源的極大浪費,有必要對此種行為加以研究和規制。
一些受害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往往提出反賠請求。對於當事人專利侵權濫訴導致的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並無明確規定,所以有必要對濫用專利權引發的反賠案件的若干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和探討。
案情簡介
2008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審結了北京明日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明日公司)訴維納爾(北京)電氣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納爾公司)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該案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以專利侵權濫訴為由而提起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這樣的。2005年2月,維納爾公司以明日公司「熔斷器式隔離開關」系列產品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北京二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明日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24萬元。而明日公司則在答辯期內對涉案的4項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後北京二中院裁定該案中止訴訟。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陸續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其主要理由均為:在本專利申請日以前已有與之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國內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故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上述決定現均已生效。2007年,維納爾公司向法院申請撤銷訴請並被准予。然而明日公司卻認為,維納爾公司以早已進入公知領域的外觀設計申請專利權,進而向為競爭對手的明日公司提起侵權訴訟,並申請法院凍結明日公司銀行賬戶,其行為具有明顯惡意,影響了明日公司的生產經營,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起訴要求判令維納爾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對此,維納爾公司辯稱:其是根據國家專利制度和相關法律取得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基於專利權所提起的訴訟是行使國家賦予專利權人的權利,是正當合法的。明日公司的起訴無事實基礎也無法律根據,屬於濫用訴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4月,北京二中院最終審理認為,維納爾公司在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時,依據的是經國態鏈家知識產權局合法授權的、有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其4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最終被宣告為無效後,維納爾公司及時申請撤回起訴。且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性的判斷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明日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維納爾公司指控其生帆李孫產、製造的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有其他來源,故明日公司主張維納爾公司明知涉案專利權不符合授權條件而提起侵犯專利權的訴訟並以此方式惡意侵害原告的相關權利,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法院也已經審理過類似的案件。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擾首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於2006年12月審結的江蘇省揚中市通發公司訴李中一案。江蘇高院審結的該案件與本文所述案件主要事實基本相似。北京二中院沒有認定惡意訴訟的存在,而江蘇高院則作出了與之相反的結論。
案例解析
(一)專利侵權濫訴的認定
專利侵權濫訴在本質上是一種權利濫用行為,筆者認為濫用專利權可以參照惡意訴訟的一般含義,即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不正當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起訴權,仍然就該訴訟請求發動訴訟或者以發動訴訟相威脅的行為。筆者認為濫用專利權的成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濫用專利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濫用專利權行為造成專利權的正當使用人權利和利益的損害後果;從因果關繫上看濫用專利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客觀的必然的因果聯系。濫用專利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應該是最重要的認定因素。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認定。
(1)明知自己的訴訟請求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明知是指濫用專利權行為人在申請專利時已經知道的狀態,即在申請專利時無論基於何種途徑已經知道自己欲申請的專利已經公布。在此情況下濫用專利權行為人顯然是出於故意惡意申請專利,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較重。
(2)應知自己的訴訟請求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知是指濫用專利權行為人在申請專利時尚未知道的狀態,但是濫用專利權行為人只要稍加註意(通過網路、新聞報紙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公告等)就能知道。在此情況下濫用專利權行為人是出於過失未能知道。無論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當他利用申請的專利侵害他人權利時,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3)無論在申請專利時是應知還是明知,該專利權人在濫用專利權時必須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的訴訟目的。專利權人的權利申請、形成過程是否存在欺騙,權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真正目的,均是判定專利權人主觀是否具有「惡意」的重要依據。
(二)提出反賠請求的法理基礎
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權利行使的自由性,即要求權利人不能濫用權利,要合法地擁有和使用權利。筆者認為反賠案件的請求權在本質上應是民法上的侵權之債請求權。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該請求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上述法律條款確立了權利不得濫用、誠實信用和依法行使訴權的法律原則和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是規制專利惡意訴訟行為的直接法律依據。
(三)提起反賠案件的法律依據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中沒有關於濫用專利權的專門的系統的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面對這些案件我們就束手無策。從國際上看,TRIPs協議對此已有規定,如第48條第1款規定:「如應一當事方的請求而採取措施且該當事方濫用實旅程序,則司法機關有權責令該當事方向受到錯誤禁止或限制的當事方就因此種濫用而受到的損害提供足夠的補償。司法機關還有權責 令該申請當事方支付辯方費用,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對於因錯誤申請而採取的訴前臨時措施和財產保全等民事訴訟措施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被申請人可以依法起訴並獲得賠償。而對於其他濫用知識產權執法措施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筆者認為也應該加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並處理。」參照上述規定,如果專利權人濫用權利的行為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則被控侵權人可以此為依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被控侵權人也可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專利權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並據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四)法院對惡意訴訟提起人撤訴申請是否應同意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發動惡意訴訟後,一旦發現其不正當的訴訟目的不能實現,往往提出撤訴申請,以規避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撤訴權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原告的一項訴訟權利,但是否准許,應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在對方當事人針對惡意訴訟行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鑒於在先的起訴能否成立與在後的賠償請求有事實上的關聯,法院對在先訴訟未作審查並得出結論之前,不應當准許撤訴。如果經審理能夠認定在先訴訟構成權利濫用,法院應當直接判決駁回濫訴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經審理不能認定在先訴訟構成權利濫用,則應當允許在先起訴人撤回起訴,同時駁回請求人的賠償請求。
(五)賠償范圍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TRIPs協議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物質賠償,在第48條第1款規定,責令原告為被告支付開支,其中包括適當的律師費:第50條第7款還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就有關的臨時措施給被告造成的任何損害向被告提供適當賠償。
(1)有形損失――財產損失。如為應對訴訟,對方當事人花費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差旅費、通訊費,誤工費等應由對方當事人全面賠償。
(2)物性損害――精神損害和商譽損失。被無故拖入訴訟的對方當事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往往會受到極大的傷害,企業的良好商業信譽受到損害,企業產品的生產銷售受到影響。可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方式。
(六)反賠不等於反訴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①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②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而反賠除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外,還可以選擇向其他法院提起。③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合議庭評議之前。而反賠必須是在本訴結束後才能提起。④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本來就是無效的。
結語點評
目前,我國專利法已經第三次修改。在專利法修訂過程中,針對知識產權專利侵權濫訴愈演愈烈的情況,有專家建議在專利法中針對惡意訴訟作出明確規定。相信隨著相關法律的修訂和司法實踐的日益成熟,關於知識產權專利侵權濫訴的法律規范會更加完善。
5、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5)最新侵權糾紛案例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6、鄰居侵權糾紛案例及處理
法律分析:樓上漏水泡了樓下 ,樓上賠償。
劉某和陳某在同一棟樓居住,劉某住在樓下,陳某住在樓上。今年年初,劉某開始裝修房屋,可就在劉某准備入住時卻發現房屋的屋頂多處漏水,新房牆面受潮掉皮,木地板上翹,劉某找到物業,物業認為劉某的房屋漏水是樓上住戶所致,建議找開發商或樓上住戶。劉某便找樓上的陳某協商,但陳某認為不是其問題造成的,不願意賠償,兩人為此發生爭吵,由於無法達成意見,劉某將陳某告上法庭。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勘察,最終查出是因為陳某家的水管出現破裂致使樓下屋頂漏水。查明漏水原因後,法官結合情理,分析利弊,耐心給雙方做調解工作。最終,經法官調解,陳某自願維修了受損水管,並賠償了劉某損失2000元,二人終於握手言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7、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於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於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託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徵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徵,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於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範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於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製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徵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徵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於技術特徵,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徵的劃分標准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徵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准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並不屬於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於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於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准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准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後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准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型大小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准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於歷史悠久的老字型大小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體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體,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體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體是一種嵌入在硬體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體。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於搭載嵌入式軟體的硬體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體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於一般計算機軟體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體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體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於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路平台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台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並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於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於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並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於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並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路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路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採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採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於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
8、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9、有名的著作權侵權案例
法律分析:賈志剛訴佛山人民廣播電台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賈志剛為圖書《賈志剛說春秋》的著作權人,稱佛山電台未經其許可,在兩個頻道播放的《聽世界春秋》節目中大量使用了《賈志剛說春秋》的內容,該行為不符合廣播組織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佛山電台稱,法律未明確要求廣播電台廣播他人已發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即便考慮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電台在廣播音頻中及第三方媒體上多次提及《賈志剛說春秋》一書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故佛山電台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行為,並未侵犯賈志剛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佛山電台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的規定。佛山電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佛山電台播放《聽世界春秋》節目的行為不符合廣播電台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賈志剛著作權的侵犯。遂判決駁回佛山電台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