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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上雙重許可

發布時間: 2023-05-18 08:44:40

1、知識產權許可方式有哪些

你好,
知識產權許可方式如下:

普通許可證: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范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排他許可證: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獨占許可證: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擁有獨占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分許可證:是指獲得許可證的被許可方,在指定的地域范圍內又向他人頒發了知識產權許可證,相當於原來主許可證的分許可證。

交叉許可證:是指兩項以上知識產權的許可方都希望實施對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這時可採用交叉許可證的方式進行實施,多見於改進型發明創造所產生的依存知識產權。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2、知識產權都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雙重屬性正確嗎?

知識產權保護法1)知識產權的重要特徵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即權利人在享有對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權、獲得榮譽權等的同時,還可以因使用或轉讓智力成果而獲得經濟利益。2)知識產權包括哪些內容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和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又是由發明專利權、商標及外觀設計權等組成的,即包括專利法和商標法,3)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它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內容。著作人身權是作者擁有的絕對權利,不能轉讓或被剝奪。它包括:署名權、公開發表權、保持作品完整權、作品修改權、已發表作品的收回權。已發表作品的收回權,指作者因為其觀點改變,作品內容錯誤等正當理由,有權以賠償使用者的損失為條件收回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同人身權不同,它可以轉讓、繼承。著作財產權又可具體化為復制權、出版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改編權、翻譯權、獲得報酬權。4)計算機軟體要受法律保護嗎要。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5)未經出版的創作成果享有著作權嗎《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

3、如何處理商標獨占使用雙重許可糾紛

一、問題緣起

商標權人甲先與乙簽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後甲將商標轉讓給不知情的丙,乙繼而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此時,應當如何確定獨占使用許可權的歸屬?乙能否起訴要求丁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13年8月30日通過的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規定。但「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上述案例中應當如何理解和適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較大爭議。

首先,在兩個使用許可人均未進行備案的情況下,如果在先的獨占使用許可權人對在後的善意第三人提起侵權之訴,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有觀點認為,如果就同一商標的使用權主張權利而引起沖突,在先獲取的使用權應優於在後獲取的使用權。因為在先權利的產生無任何瑕疵(雙方在締結許可合同時均無過錯)。而在後權利的產生,則基於商標權人的過錯(即其違反對在先獨占被許可方的承諾,並對在後獨占被許可方隱瞞了在先合同事實),本身即存在瑕疵。一個無瑕疵的民事權利與一個有瑕疵的民事權利發生沖突,自然前者應優於後者。至於在後被許可人的責任承擔,有的認為在後被許可人僅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有的認為可以判令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另有觀點認為,在此情況下,第一和第二被許可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均受法律保護,並且由於債權平等,並無位序關系,不因先後而異其效力。前後被許可人均不得主張對方無權使用該商標,前後被許可人可隨時向商標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其次,在後的使用許可進行備案的情況下,其可否對抗在先的使用人,進而要求在先使用許可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使用許可備案的對抗效力是否僅限於後續的使用許可,還是應該具有溯及力?有人認為,法律明文規定商標使用許可是非要式合同,並不以備案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合同有效,在先被許可人就已經取得了商標的使用權,他人包括商標注冊人都無權阻止其使用。如果因為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忽視了在先被許可人的利益,則屬於曲解了「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本意。有人則認為,公示對抗力的意義在於「未經公示,不能對抗;已經公示,可以對抗」。因此,備案的使用許可優於未備案的使用許可。法院應支持在後備案被許可人的主張,在先被許可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系爭商標。

二、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1.備案是商標權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後,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向商標局備案。備案在很多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如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一般認為,備案更多的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目的不僅在於方便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更在於對商標權的權利變動狀態向社會進行公示,備案與否將會對被許可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私權,也是一種絕對權。作為私權,其可以被轉讓和使用許可;作為絕對權,商標專用權和物權一樣,無論是權利的取得、變動、行使與實現都涉及他人和社會利益,攸關交易的安全與秩序。物權有公示要求,商標專用權同樣存在公示的要求。從靜態的安全而言,要對不特定的第三人施加不得侵害他人商標權的不作為義務,首先應當讓這些第三人知道商標權的存在,以明晰商標權的界限和范圍,從而規范自己的行為,不至於隨時處於可能觸碰他人權利紅線的不安之中;從動態的交易安全而言,商標法應當讓不特定的交易人知悉商標權權利變動的情況,從而使交易人形成對商標權權利狀態是否完滿的合理信賴,進而保護交易人正當的交易預期,不至於隨時處於可能被他人追索權利的焦躁之中。為此,商標法確立了商標權權利歸屬的公示和權利變動的公示制度。前者即商標權實行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取得必須進行登記公告。商標權權利變動主要包括商標權轉讓和使用許可。轉讓注冊商標的,需向商標局核准,並進行公告。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則應當將使用許可的情況向商標局備案。無論是公告,還是備案,都是商標權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

2.商標使用許可實行備案對抗主義

在物權法中,物權公示與物權變動之間存在著廣泛而深刻的聯系:一方面物權公示主要出自於物權變動的要求;另一方面,物權公示又反過來影響物權變動。而正是物權公示與物權變動的關系特別是在物權公示怎樣影響物權變動這一問題上,立法上存在截然不同的選擇,即存在公示對抗主義與公示要件主義的二元對立。前者又稱意思主義、合意原則,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僅僅是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而非物權變動的發生要件。當事人一旦形成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只不過在具備公示手段前,物權變動的事實不能對抗第三人。後者又稱形式主義,是指未經公示,當事人之間根本不發生物權變動,當然更談不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規定採取的明顯是備案對抗主義,即無備案,不得對抗;有備案,可以對抗。首先,從許可使用權的獲得看,商標使用許可一經簽訂,被許可人通過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獲得了商標使用許可權,不需要履行備案等公示手續。例如,對於擅自使用商標的侵權人,即使商標使用許可未進行備案,獨占被許可人仍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其次,從許可使用權的效力狀態看,未經備案的許可使用權處於一種效力不圓滿狀態,即如果商標權人進行了重復授權,即出現了善意第三人,未備案的在先被許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後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關商標。再次,如果在後的善意第三人對商標使用許可進行了備案,其獲得的使用許可權便產生了對抗效力,可以對抗包括在先未備案的被許可人在內的第三人。如果在後的善意第三人要求在先被許可人停止使用相關商標,在先被許可人可以向商標權人主張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以獲得不能繼續使用商標的救濟。

備案對抗主義保護交易安全的同時,亦很好地實現了不同被許可人間的利益平衡。雖然在先被許可人簽訂合同在先,但其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積極進行備案,導致在後的善意第三人對商標權仍處於完滿狀態產生了積極的信賴,相信商標權上不存在任何的權利變動,進而與商標權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此時,法律保護在後善意第三人對交易的合理預期,讓具有一定過失的在先被許可人承擔未備案的不利後果,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實現了靜態權利歸屬與動態交易安全的有效平衡。

三、商標重復使用許可糾紛的司法裁判思路

1.被許可人均未進行備案時的處理

如果兩個被許可人均未對商標使用許可進行備案,按照「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一方面,由於在後的被許可人系善意,在先被許可人獲得的使用許可權對其並不具有對抗效力,即不能對抗在後被許可人繼續使用相關商標。此時,不應因為在後被許可人未進行備案,而認定其不具有善意。另一方面,在先被許可人當然也屬於善意第三人的范疇,在後被許可人同樣也不能要求在先被許可人停止使用相關商標。因此,兩被許可人互為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對抗對方。那麼,誰應最終獲得獨占使用許可權呢?筆者認為,與物權不同,知識產權具有非物質性和權利行使非排他性的特點。這決定了此類糾紛的處理可以與「一房二賣」有所不同,並非一定要確定獨占使用許可權由其中一人行使,而是可以考慮讓不同的被許可人共享商標的使用權,即二者共存。首先,這種裁判方式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維護了商標許可交易的交易安全。在先被許可人不能要求在後被許可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其次,這種裁判方式兼顧了在先被許可人的利益,雖然在先被許可人事實上變為非獨占的,但其畢竟可以繼續使用商標。再次,這種裁判方式最大限度懲罰了商標權人的不誠信行為。與選擇讓一個被許可人獲得獨占使用許可權不同,共存的裁判方式將讓商標權人同時對兩個被許可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商標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是最重的。因此,當被許可人均未進行備案時,被許可人均有權使用相關商標,在先被許可人無權要求在後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或停止侵權,否則將有違「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本義和制度價值。

2.善意第三人已經進行備案時的處理

如果在後的善意第三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後,商標權人進行了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根據「已經備案可以對抗」的原則,善意第三人獲得的使用許可權具有了對抗其他人的效力,是效力完滿的權利,其可以要求在先的被許可人停止使用相關商標。此時,在先被許可人並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停止侵權甚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僅需負擔停止繼續使用相關商標的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時間點的把握上,在先被許可人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與在後善意第三人經過備案進而對抗在先被許可人的時間點有所不同。就前者而言,只要在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權人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是善意的,就可以滿足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就後者而言,在後被許可人要獲得對抗在先被許可人的效力必須滿足,在向商標局進行備案時是善意的。否則,在後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後,如果已經知道存在在先許可的事實,而搶先進行了備案,或者在發生爭議後,在後被許可人搶先進行備案,此時其獲得的備案不能對抗在先被許可人,不能要求在先被許可人停止使用。

4、簡答題: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

5、國家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法律主觀:

(一)我國 知識產權 保護制度的特點 1.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布了 商標法 ,這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布了 專利法 ,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發明創造 專利權 ,並按照國際標准建立了審查制的 專銀汪禪利 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盡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發達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 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贊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知識產權給予盡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復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識產權 管理機關也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 侵權行為 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 商標 、版權等領域廣泛發 展同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分析 1.企業對知識產權需求與得到的保護無法完美統一 知識產權的載體主要在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在技術革新、產品更新、服務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術、吸收新成果、進行新創造,公司企業往往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的各項工作離不開作為產權形態的知識。但是,部分中陵螞小企業及私營企業,他們對知識產權要求程度並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識產權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對科學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非常重視,甚至把 專利申請 當成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樣就導致整個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與保護之前沒辦法完全統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大相徑庭 由於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以及保護形式也會呈現出多樣性。有的企業把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企業的生命線,他們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及時 申請專利 ,進行商標保護以及產品配方秘密保護等措施。有的企業則加大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依託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創新或者直接向這些單位購買專利。當然,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本身對科技要求不高,他們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不僅不及時申請專利,進行科技創新,甚至還仿冒他人的發明創造,盜用他人的知識成果。 3.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盲區,沒有形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國產業發展層次、產業結構、產業品質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狀態。在東部比較發達的城市,知識產權保護也呈現出行業之間的差異性。人們往往一提到知識產權保護就以為是多申請 發明專利 ,而沒有深入挖掘 和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內涵。從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來看,往往只有公司企業比較重視,而高等學校以及科研院所則關注較少,甚至形成知識鋒塵產權保護盲區。 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在近代以來才興起的,相比較於保護本國發明家的知識產權,保護那些投資我國企業的外國人的知識產權就顯得格外的重要,這是由於這關系著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發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粗在時,必須要採取行為進行制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6、【專利聯盟及其專利許可政策】專利聯盟

專利、專利聯盟和標准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門話題。我國目前雖有閃聯、TD-SCDMA等產業聯盟,但其內部專利聯盟尚未形成。本文從與標准、專利乃至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專利聯盟入手,主要介紹專利聯盟的基本含義、有關的專利許可政策和當今世界穗嘩上幾大專利聯盟的簡單做法。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專利、專利聯盟和標准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門話臘跡題,特別是在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高新技術領域,可以說,誰擁有更多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誰成為標準的首倡者或重要的參與者或誰是某一專利聯盟的重要成員,就意味著它在經濟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定的優勢,可獲得一定的市場份額。

專利聯盟的概念及其特徵

1、專利聯盟的概念
專利聯盟原非中國本土產生,它是一個翻譯過來的詞,英文詞為PatentPool,國內有些學者將其形象地譯為「專利池」,意指相關企業之間基於共同的戰略利益,以一組密切相連的專利技術為紐帶而達成的聯盟,聯盟內部的各成員可以就聯盟中的專利相互之間進行交叉許可,或者相互優惠使用彼此的專利技術;而對聯盟外部共同發布聯合許可聲明,多以商業交換為條件,常以統一許可條件向第三方開放進行橫向和縱向許可,許可費率由聯盟中的專利權人協商決定後通過一定的機構來實施。根據美國有關法律規定,由兩家以上的公司組成,對某一特定技術的相關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進行共同管理的協會或聯盟,被稱為專利聯盟,其典型例子就是對MPEG2技術標准進行管理的MPEG2LA(Licensing Administrator)。可以看出,它是一種由若干專利構成的集合體,是各專利權人進行專利許可交易的平台,既可以讓平台上的專利權人之間進行橫向許可,也可向聯盟外的人實行商業條件下的許可。它最初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所有者達成協議,通過該協議將一個或多個專利許可給一方或者第三方,後來發展成為「把作為交叉許可客體的多個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權――放入一攬子許可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集合體」。其成立的初衷是為了加快專利許可授權,促進技術盡快應用。利益是專利聯盟形成的動因,故其管理的核心就是有關專利許可(部分專利組合或一攬子專利)的定價,即定價是聯盟的關鍵環節,不僅關繫到聯盟成員的利益,而且還影響最終用戶,直接決定了標準的發展。
專利聯盟的出現,標志著專利競爭領域的一個重要轉變,即從單個專利為特徵的戰術競爭轉向以專利組合為特徵的戰略競爭,從一家公司單打獨斗轉向若幹家相關公司實行強強聯合來搶占或分割市場的態勢。從競爭的性質來看,專利聯盟既可以是進攻性的,也可以是防禦性的。專利聯盟作為一種掌握相關專利技術的企業間的特定組織形式,通過一定的專利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時期內改變產業的競爭格局,為企業帶來多重價值。

2、專利聯盟的特徵
(1)專利聯盟是專利的集合和其成員間相互合作的載體
聯盟無疑必須含有兩個以上的專利,並通過相互間的協議,構成與某一產品或某一行業集成產品相關專利技術群。進入專利聯盟的企業一般以讓其他專利聯盟成員無償使用其專利為條件,可以使用聯盟中的全部專利從事研究和商業活動,而不需要就聯盟中的每個專利與有關權利人進行單獨的許可談判,各成員間一般彼此可不互相支付許可費,而聯盟外的公司則可以通過一個統一的許可證,在滿足一定商業條件下可使用聯盟中的專利,形成一種內外有別的狀況。
(2)專利聯盟與標准息息相關
經研究發現,產業標准無不與專利聯盟密切相關。專利聯盟對外實現其利益的最好手段是制定和推行某一行業的標准,然後藉助於被市場和消費者接受的標准迫使聯盟外的競爭對手向自己尋求技術許可,如此就可容易地實現聯盟的戰略意圖。制定或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的專利聯盟通常具備以下基本特徵:有一個明確、規范(包含定義、規格、具體參數乃猜局行至技術方案)、可操作的標准;有在諸多專利中決定核心專利的一套完整的程序或第三方專家庫;有經專利聯盟所有成員(主要是核心專利持有人)起草並通過、頒布的技術許可聲明,以表明許可至少應遵循公平、合理且非歧視原則即FRAND原則(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專利聯盟管理機構由核心專利持有人共同任命,負責專利聯盟的管理任務,核心專利持有人保留對專利聯盟之外的自身專利的許可權利等。
(3)許可是專利聯盟的核心內容
專利聯盟是一種由專利權人組成的專利許可交易平台,「許可」構成聯盟的核心內容和各公司利益實現的渠道。平台上專利權人之間進行橫向許可(交叉許可),有時也以統一許可條件向第三方開放進行橫向和縱向許可,許可費率最終由專利權人決定;聯盟成員共同任命或委託一個機構來執行以收取和管理專利許可費為核心使命的專利聯盟管理中心,該中心的任務是執行有確定價格的打包專利之許可,此為聯盟的關鍵環節,它直接決定著專利聯盟所制定的標准發展前景和市場運用情況。

專利聯盟的許可政策

專利聯盟的專利許可政策一般由其成員協商制定,但同時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除了要符合反壟斷法規的要求外,還受制於標准化組織的有關政策。其政策主要包括專利許可的基本原則、許可費標准以及許可方式、許可機構等。一般而言,專利聯盟通常的許可政策是,對內實行交叉許可,對外通過專門的許可機構(如許可委員會)在談判的基礎上進行商業許可。另外,在發現侵權主體時,專利聯盟多通過談判或訴訟途徑迫使使用人繳納專利許可費;我國DVD行業的若干生產廠家被強行徵收許可費便是典型代表。下文就有關共性的許可原則、收費標准和管理機構作一介紹。

1、專利許可原則
在專利聯盟內部通常遵循平等原則,無論各成員專利數量多少,它們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項基礎專利無論其作用大小,均平等對待。這是因為專利聯盟中任何一項基礎專利都是技術實施中必不可少的,只有各基礎專利的有機結合才可能實現聯盟結成的預期目標。各成員間對對方的專利一般實行交叉許可,其結果是,提高自身專利技術水平的同時,往往也抬升專利聯盟的技術水平,以收到聯盟內部的良性循環的效果。對外許可採用商業化方法獲取的收入的分配,主要是根據各成員所擁有的實質專利數量來按比例進行。
專利聯盟對外許可一般遵守聯盟所稱的「FRAND原則」。這也是許多標准化組織與反壟斷機關的原則要求,因為,標准化組織在吸納有關專利技術進入標准時就要求有關當事方在專利許可方面作出公允的承諾。公平原則要求專利聯盟不得無理由拒絕他人許可之要求以限制新廠商進入同類市場中;合理原 則要求許可條款特別是專利許可費率和許可條件應當合理;非歧視原則要求專利聯盟對任何一個被許可廠商應平等對待,不得因為被許可人所屬國別、規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不予許可;如3GPP、ETSI、ITU、IEC和CWTS等標准化組織在它們的知識產權規約中規定了許可的FRAND原則。不過,在現實中,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專利聯盟所處的強勢地位和「公平、合理」標準的過於主觀及表面的「非歧視」而背後則是通過其他隱性條件變成了變相的歧視,該方面的專利許可通常使專利聯盟獲取暴利而使被許可方陷入不利地位。

2、專利許可費標准
根據非歧視原則,同一專利聯盟對外許可一般執行統一的收費標准。為了確定合理的專利收費標准和專利聯盟成員間的分配比例,專利聯盟往往確定了一套專利許可費收取和分配的計算方法。這些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Cost Approach)、市場法(Market Approach)、收入估演算法(Income Approach)等等。實務中,專利許可費率通常可以按單位產品收取或按市場銷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分次支付,也可要求被許可方一次性付清。通常不超過專利產品凈售價的5%,這與一般的技術許可收費水準近似。
專利許可費收取是專利聯盟成立的最核心的任務。由於專利聯盟方的強勢,單個專利及專利集合群估價的艱難和有關信息的不透明,被許可方在費用談判方面常處於不利地位。為此,有學者建議,應對專利聯盟的專利許可收費進行事先限定。但三大標准化組織在此方面採取的態度是聽由有關當事人去協商。盡管少數標准化組織如3G標准化組織「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3GPP)試圖扮演專利權人和3G廠商間的協調角色,不僅組織必要專利評估,還制定專利費的計算方法,並限定最高專利費率,但這種做法還未構成主流。如何真正做到平衡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特別是保證被許可人獲取合理利益,是專利聯盟面對的永恆話題。

3、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該機構負責知識產權許可的內容主要涉及專利,有時也包含商標(如作為證明商標的標識)和著作權客體(如技術手冊)等。專利聯盟對外通常實行一攬子打包許可,由一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相關事務。管理機構不僅全權代表專利聯盟統一對外許可,還負責處理有關專利糾紛談判和訴訟事務。管理機構的設立一般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專利聯盟另行單獨成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獨立實體,專利聯盟成員首先與該獨立實體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再由該獨立實體統一負責知識產權許可事務,如前文提到的MPEG-LA及DVD 6C專利聯盟設立的DVD6C-LA就是這樣的獨立實體,二者都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另一種是不另設獨立機構,而是由專利聯盟委託其部分成員代表專利聯盟負責知識產權管理,DVD 3C就採用這種方式,該專利聯盟委託其成員之一的飛利浦公司統一負責知識產權許可事務。

4、現有專利聯盟許可中存在的問題
專利聯盟是發達國家專利的主要「生產商」出於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特定組織,它們為利益而誕生,對聯盟成員而言,無疑會帶來巨額回報,但對非聯盟成員而言往往是一個枷鎖,這是由於聯盟本身的許可就存在著諸多問題。如專利聯盟中各專利並非同時產生,它們的有效期因申請日的不同應當有所區別,而且剩餘有效期不同,其市場價值也會不同,但聯盟在進行技術許可時,常以一個靜態的打包價值強迫聯盟外的用戶支付一固定的許可費,這顯然不合理,哪怕是同一年度內支付的許可價格,因為隨著不同專利的壽命、時效等的變化,聯盟的打包專利價格應隨之變動,而實際上要求聯盟不斷調整價格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專利聯盟有可能會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專利或毫無價值的專利通過打包的方式讓聯盟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情或知情情況下又無可奈何地付出不該付的代價。專利聯盟中可能會含有很多垃圾專利,但聯盟外的其他人一般無法識別出來,如此就讓專利權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有人說,專利聯盟是一個動態的聯盟,它會不斷地淘汰一些有效期已滿的「專利」,並補充或加入相關的專利以調整其構成。實際上,該觀點理論上可行,但在實務操作中來實現之執行是較為困難的:一個企業要想協調其內部的關系都很困難,何況涉及到若干個大企業之間有關專利的聯盟,怎麼可能在盡量短的時間里進行及時調整,特別是將有關的核心專利放到專利聯盟中?
此外,專利聯盟中由於有關專利分散在不同產業鏈的不同階段,還會出現雙重或多重支付專利許可費問題。如某設備用到某一種器件,而該器件的生產需要聯盟中某項單獨的專利技術,器件生產商從聯盟成員處獲取技術時支付了一次許可費,等到設備集成商將該器件組裝到設備中時,又涉及到專利聯盟中一攬子打包的專利技術,此設備又要付一次許可費,如此就會導致該設備上的器件支付了雙重許可費。2003年之後的我國DVD廠商被迫向6C聯盟支付許可費就是一個例子。國內生產廠商從我國台灣、韓國進口生產DVD元器件,該類元器件生產過程中已向6C有關成員單獨支付了有關專利技術許可費(進入聯盟的各成員還可就其專利單獨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但在中國廠商將該類元器件組裝到DVD產品上時,6C聯盟又要中國DVD廠家再次支付產品的所謂聯盟打包了的專利許可費。顯然,中國廠家對DVD上的一些元器件支付了兩次許可費。如果該設備是某一個系統設備的一個組成部分,而該系統還需向一個更大的專利聯盟支付許可費,則可能出現三次交付許可費的情況。
更為嚴重的問題在於,聯盟基礎專利之外的專有技術方案並沒有進入標准之中。有些時候,盡管被許可人已經支付了專利許可費,但由於缺少專有技術生產不出預期的產品,使得被許可人不得不再對專利聯盟部分成員支付專有技術許可費。而這一點目前恰恰是很多廠家或研究人員容易忽略的。

全球主要的專利聯盟及其許可

1、DVD6C聯盟
1997年10月20日,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三菱電機株式會社、時代華納公司、株式會社東芝、日本勝利株式會社合意建立了對各自持有的有關DVD專利進行共同許可的專利聯盟,6家公司的共同專利許可契約將由東芝統一負責締結,松下電器、日立製作所按地域分擔交涉業務。同時,基礎專利許可使用費DVDPlayer、DVD-ROM、DVD Decoder為銷售價格的4%,但每台不低於4美元。這就是所謂的DVD6C。以後,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2、WCDMA標准
它是3G三大國際標准中目前最為成熟的標准,其技術由歐洲和日本公司共同研發,後被國際電信聯盟(ITU)接納為國際標准,是專利聯盟與技術標准 結合較為緊密的代表。2002年11月,擁有WCDMA主要專利的NTT DoCoMo、愛立信、諾基亞和西門子4家公司共同提出專利許可計劃,承諾將以公平合理的條件對外許可。WCDMA基礎專利的許可費率與每家公司擁有的基本專利數目成比例,累積專利費率將不超過5%。隨後,日本富士通、松下、三菱電機、NEC和索尼公司表示願意加入該計劃,WCDMA專利聯盟初步形成。

3、HAVI標准
HAVI全稱是HOME AUDIO VIDEO INTEROPERABILITY。HAVI標準是一個數字電器設備同家用電器間能實現介面匹配的軟、硬體標准。由全球的8個著名的電子及電氣製造商(包括日立、飛利浦、夏普、索尼、東芝、松下、Grunding AG、Thomson Multime-dia)在1999年12月組建。HAVt標准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操作性強、品牌獨立、上下兼容」的目標。它是非盈利機構。其技術文獻等資料來源於這8家企業,並且因此達到了技術完備的標准。即HAVI標准體系既是一個標準的管理者,又是一個標準的知識產權權利的全權所有者,其許可的工作重點為管理向外許可其專利技術。
HAVI組建後就向外發布和擴大其標準的影響,該聯盟採用會員制的收費模式:①贏利成員:$10000/年;②非贏利成員:$2500/年,並且這里僅指高校和科研機構。會員能定期收到HAVI標準的最新資料。該組織日常運作的資金來源於單個最終產品的許可使用費:$0.10/產品。

4、通用移動通訊系統UMTS(Univers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最先於1987年在歐洲提出。UMTS能在GSM「全球通」的基礎上兼顧W-CDMA和TD-CDMA的第三代行動電話標准,吸取了GSM、CDMA等標准和技術,是一個具有很高技術含量的技術標准。該標准體系知識產權的專門管理機構叫「UMTS知識產權協會」。UMTS標準的知識產權政策如下:降低獲得專利許可的難度;減少「必要專利」專利權人的提供許可的成本以降低許可的費用;減少用於在雙邊或多邊談判時的花費,體現一種社會效益;建立「必要專利」平台,其來源是一些大的電信公司許可的「必要專利」,專利權人仍然控制這些知識產權,專利權人同意許可會在同等條件下針對任何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有權決定採用雙邊許可、交叉許可或其他替代形式的許可模式:許可的標准費率為0.1%;在每個產品形式分類上的累計最高費率為5%。

5、MP3
是MPEG-audio layer 3的簡寫,是ISO/IEC MPEG標准族中的一個重要標准。其格式研發起源於德國集成電路研究院所執行的數字廣播計劃,其目的是能在有限的網路頻寬與存儲空間限制條件下仍可提供良好的聲音品質。2001年初,研究院的該產品核心技術獲得授權,隨後,研究院與THOMSON及其他專利所有人談妥MP3專利技術的打包授權。
現在的MP3標准體系中,共包含了18個專利技術,構成了MP3標准體系的專利集合體。關於許可收費的費率,聯盟分別按軟體產品、硬體產品、游戲產品和電子化的音樂、廣播行為分4類,採用不同的方式按不同的費率或標准來收,如對前兩類,針對不同軟體或硬體按件收取,低則每件0.75美元,高則7.50美元,或以一次性付清方式支付,金額為5萬到15萬美元不等;對於游戲產品按每款2500美元或每款3750美元收取;對於電子化的音樂、廣播行為,針對不同行為按收入的2%或3%提成。

6、MPEG-2
該技術標准在ISO標准族的編號是ISO/IEC1381-8,1和13818-2。MPEG-2標準的知識產權管理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集中管理,由專門機構MPEG LA組織對MPEG-2標准實施統一管理,其核心任務是完成技術的對外許可。
MPEG-2標準的核心技術來源於10多家高校和企業的專利技術,其中包括加州大學、菲利浦、索尼、東芝、法國電信公司、富士通、佳能等。為此,MPEG-2建立了一個「專利聯營」性質的專利集合體,取名為Patent Portfolio,匯集了各國394個「必不可少的發明專利」,以這些專利技術為依託,構建了MPEG-2標準的完備技術體系。
MPEG-2標准體系對外技術許可的特點為:
①MPEG LA只負責許可標准體系中的已被認定的「基礎專利」;
②MPEGLA在對外實施統一許可的同時,也允許MPEG-2標准體系的「基出專利的」貢獻人以自己的身份向任何第三人許可其自己的專利技術,其中包括MPEG-2標准已經採納的專利技術;
③MPEG LA承諾對許可對象不歧視;
④MPEG LA的許可費率特點:a.對於經許可後,被許可人製造出來的基於MPEG-2技術標準的解碼產品、解碼軟體的最終產品,許可費用是每件4美元;b.對於經許可後,被許可人製造出來的基於MPEG-2技術標準的加密碼產品、加密碼軟體的最終產品,許可費用是每件4美元;c.對於經許可後,被許可人製造出來的基於MPEG-2技術標準的既包括加密碼又包括解碼的最終產品(End Proct),許可費用是每件6美元;d.對於基於上述技術開發出來的電影等,象徵性地每部電影收取2~4美分;e.關於付費周期:第一次付費是許可協議雙方簽字後的30天內:以後付費是每6個月一次。

7、知識產權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

法律主觀李塌:

主要特徵: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數擾掘產。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法律特徵: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薯核。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商標法》。

法律客觀:

《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的規定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1)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第一,獨占性,即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第二,排他性,即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狹義的知識產權制度,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分為兩個類別: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廣義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

8、著作權中需要徵得雙重許可的有哪些?

您好!
著作權領域關於需要獲得雙重許可的作品有很多,如匯編作品、內合作作品、屬於國家所有的著容作權著作、著作權擁有人與及作品擁有人不是同一個主體等情況。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9、知識產權

一般說來,財產有三類: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其中後者即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 」和「版權 」。
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總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一切智力創造的成果。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3種特徵:1,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獨占性或專有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3,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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