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侵權法上的抗辯事由內涵
1、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當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之時,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存在某些情形,侵權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抗辯。那麼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你解答。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正當理由、外來原因。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允諾。
外來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理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正當防衛必需具備以下前提:須以損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防衛具有需要性和緊迫性;防衛必需針對犯警損害人本人;防衛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因緊迫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迫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以恰當抵償。緊迫避險採納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迫避險人理當承擔恰當的責任。
以上就是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2、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知識產權 業內人士都知道在 專利侵權 案件中,作為被控侵權一方的抗辯理由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不侵權抗辯,即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 專利 的保護范圍; 二是自由公知技術抗辯,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 專利申請 日前的技術; 三是 專利權 無效抗辯,通過無效對方的專利權來達到不侵權的目的; 四是先用權抗辯,主張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使用的; 五是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於銷售者; 六是法定不侵權抗辯。 但是每種抗辯理由都有其耐昌悶自身的特點和技巧,本文筆記根據處理過的一些案例來分別敘述之。 筆者在2003年曾 代理 過三起 外觀設計專利 侵權 訴訟 案件的被控侵權方,該三案為相同 專利權人 相同被告,產品均為同類產品,該三案被 深圳 市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稱為連環案,同時 開庭審理 。其實各案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是為了節約程序才一並審理的。 三案分別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為: (1)「多功能電子鍾(C63)」申請號01314763.3;(2)「多功能電子鍾(C60)」專利號01314874.5;(3)「多功能電子鍾」專利號01313977.0。 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和提供的 證據 ,三案均提出不侵權抗辯、專利權無效抗辯、先用權抗辯及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四種抗辯理由,因為案情不同得到三種不同處理結果。 第(1)案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中的電子鍾的鍾面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鍾面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被控侵權產品由於增加了氧吧功能而增加了厚度,可以說是外觀不同,但是對於此類產品來講,主創部位為鍾面,而氧吧結合電子鍾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類似,由於增加氧吧功能並沒有改變鍾面設計,迅掘因此僅僅厚度不同不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因而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開發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是合同沒有模具產品的型號及規格,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開發合同可以與本涉案產品直接對應起來,因此先用權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方授權生產專利產品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展銷會會刊廣告彩頁,該會刊具有主辦單位和發行時間,會刊中刊登的廣告彩頁能夠清楚的顯示出原告方專利產品的立體照片,其中以在正面為主要顯示部分,但是與被控侵權產品則不相同,可以作為公開出版物則證明該專利權無效。被告方主張自由公知設計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針具相同,但是由於主張的被控侵權產品與上述的現有設計並不完全相同,而同時與專利產品外觀近似,自由公知設計的主張法院未予以支持。 在答辯期內,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請求法院 中止審理 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審理,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判決侵權成立,賠償人民幣5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述期間內,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最終高級法院依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撤銷 一審 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此昌彎,該案以被告勝訴而告終。 第(2)案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基本相同,不侵權抗辯基本一般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開發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是合同沒有模具產品的型號及規格,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開發合同可以與本涉案產品直接對應起來,因此先用權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方授權生產專利產品公司的廣告彩頁,該彩頁中顯示的圖片與專利外觀產品一致,與被控侵權產品也基本相同,如果該彩頁具有合法的出版發行時間,作為公開出版物則可以證明該專利權無效,但彩頁沒有發行日期,因而也不能證明該產品外觀已經公開;被告方主張自由公知設計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針具相同。 在答辯期內,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請求法院中止審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審理,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判決侵權成立,賠償人民幣5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述期間內,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最終高級法院維持本案判決。因此,該案以被告敗訴而告終。 第(3)案的情形與上述兩個案件有所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中的電子鍾的整體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基本一致,因而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開發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是合同沒有模具產品的型號及規格,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開發合同可以與本涉案產品直接對應起來,因此先用權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方授權生產專利產品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展銷會會刊廣告彩頁,該會刊具有主辦單位和發行時間,會刊中刊登的廣告彩頁能夠清楚的顯示出原告方專利產品的立體照片,其中以在正面為主要顯示部分,與是與被控侵權產品也相同,可以作為公開出版物則證明該專利權無效。被告方主張自由公知設計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證據相同。 在答辯期內,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請求法院中止審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審理,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使用的外觀是一種自由的公知設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未提出上訴。幾個月後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 從上述三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來看,在被告方主張抗辯理由時專利侵權 律師 提示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專利權無效抗辯 專利權無效抗辯是專利侵權案件中常用的抗辯措施,對於很多案件,包括 發明專利侵權 案件,如果被告方主張原告方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和證據如果可能成立,對於受理案件的法院來講,一般會終止審理的,等待專利無效案件的結果。而專利無效抗辯的最關鍵因素就是證據,需要證明該專利技術方案或者外觀在申請日前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而一般應該以公開發表的證據為主,公開發表可以是正規的公開出版物,如圖書、期刊、報紙等,也可以是非正規的公開出版物,如技術手冊、數據手冊等,但是無論何種出版物都必須具有明確的出版時間,否則沒有證明效力。本連環案的第一案中的廣告彩頁其實都是專利申請日前原告方印刷和投放的,但是由於沒有印刷和發行時間因而不能認定。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不論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壞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非法公開的技術秘密在 專利法 上也屬於公開的技術。 2、主張不侵權抗辯時 不要浪費寶貴的庭審時間,有理由可以主張,沒有理由不要一味的強調自己的主張,對於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官一般也是本領域的專家,無需反復強調,反復強調不僅造成審理案件的法官的反感,而且也浪費自己的寶貴時間,尤其是在 外觀專利 案件中,是否相同及近似,人人都是一看便知。因此,在本理由很難成立時應將重點放在對自己有利的其它利用中。 3、關於自由公知技術抗辯 自由公知技術抗辯理由的基礎有兩個,一個是自由,即不存在任何人的權利的技術,第二是已經公開的技術。從專利法意義上講,沒有他人專利權的公開技術即可以認為自由公知技術。因而主站自由公知技術的證據可以是已經失效的專利文獻,在中國沒有專利權的外國專利文獻,已經在圖書、雜志上刊登過的學術論文等。也可以是從已經公開銷售的產品中直接可以獲得的技術內容。但是主張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專利文獻。主張的自由公知技術必須與被控侵權產品完全相同,至於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則不予考慮,同時主張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必須只能使用一個技術方案,組合形成的技術方案不能成為認定自由公知技術的依據。 4、關於先用權抗辯 事實上對於先用權抗辯的要求則是相對更為苛刻,先用權首先需要被告方證明自己已經做好了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的必要准備,這種准備一般是被告方單方的准備行為,很難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在上述連環案中,法院以模具開發合同沒有產品型號和規格為由不認定先用權,其實就是有了型號和規格,由於該 合同當事人 與被告具有厲害關系,在沒有第三方證明的情形下,合同的真實性也是難以認定的。因此,建議企業在准備生產某種產品時需要將產品的結構、外觀等技術數據以一定的方式進行公開或者採取公證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經開始准備生產銷售的證據。當然最最好的方法還是 申請專利 為宜。
3、專利侵權抗辯的幾種理由
法律解析:專利侵權抗辯事由有哪些 1、被訴 侵權 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2、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 3、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 專利保護 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 (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技術標准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 (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 4、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 (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 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7、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8、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 (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 (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 (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 (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 9、在 專利申請 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0、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 (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范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歲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輪雀橘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 (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並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11、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臘團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 12、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 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 (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 (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如果希望能夠用法律維權,建議你可以進行 在線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會為你解答問題,及時合法的保護你的權益。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
法律主觀:侵權 商標 的抗辯事由主要有: 商標侵權 的抗辯事由之一、正當使用抗辯 1、 注冊商標 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3、 商標注冊 人申請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之二、侵權不賠償抗辯 1、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 證據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 侵權行為 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合法來源抗辯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條件: (1)認定是否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銷售商的經營規模、銷售商品的進貨和銷售價格者判。 (2)認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衡顫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供貨單位認可的、以合理的對價取得商品。 (3)說明提供者 銷售商應當說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能夠查實的信息。 綜上所述,有些商標注冊權利人在面對市場上跟自己較為類似的商標時可能擔心自己的利益受損而起訴了對方,但是作為被咐嫌敗告的公司想要證明自己並不存在所謂的商標侵權行為所提出的抗辯,大多數都是自身的商標具有專有性或者對已注冊商標的不知情等。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
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近日,關於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的討論越來越多,這也成功引發了無數網友朋友們的廣泛關注。不同的網友朋友們紛紛對此表達了自己的獨特看法與理解。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加害人針對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的事實。根據抗辯事由的性質可以分為正當理由與外來原因。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加害人雖實施了對受害人構成損失的行為,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國家對於侵權責任抗辯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因此,進行侵權責任抗辯是需要擁有正常理由的,例如: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受害人過失等。
一:正當理由的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醫生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手術切除,警察依法控制暴徒。
二:正當防衛行為
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國家對於正當防衛行為是有一定的保護的,所以只要合法合規是可以進行抗辯的。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台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法律對於這樣的現象是允許抗辯的。
6、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