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1、知識產權管轄權的規定
為進一步明確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
第三條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
第四條案件標的既包含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內容,又包含其他內容的,按本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五條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一)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喚棗拿為的。
第六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七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一級法院復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第八條知識產權法院所在省(直轄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和搭審理。
以上就是最高法關於知識產權管轄做出的規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了專利、商標以及著作權,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具體的管轄法院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岩陪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正式履行法定職責
法律主觀: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基歲2014年設立的,其負責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知識產權法院屬於專門人民法院,其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知識產權法院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仍然適用二審終審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廳鋒埋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扮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3、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
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知識產權法院是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所提出的為了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而設立的審判機構。以下是首個知識產權法院的相關信息。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內設4個審判庭,技滲謹術調查室和法警隊,2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任院長由20年前全國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庭——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首任庭長宿遲擔任。陳錦川、宋魚水、姜穎等全國知名的、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的專家型優秀法官均在北京襲喊肢知識產權法院任職。今天下午,北京市知識產權拍世法院的黨組成員集體亮相,他們是院長宿遲、副院長陳錦川、宋魚水、紀檢組組長吳久宏。
院長宿遲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他預測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年收案將達到1.5萬件,22名法官肯定是「超負荷」運轉。
據了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設置了4個審判業務庭,1個綜合辦公室和2個司法輔助機構,各審判庭只設庭長,不設副庭長,減少了管理層。主審法官實行員額制,全院共設法官員額30個,首批選任法官22名,4人被任命為庭長,18人通過法官遴選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的考核選拔,從北京三級法院經驗豐富的優秀知識產權法官中遴選產生,平均年齡40.2歲,91%均未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年限平均為10年,近五年人均承辦案件數為438.5件,知識產權審判經驗和審判能力較為突出。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將設置司法行政人員15名,司法輔助人員51名。司法輔助人員中專門設置了法官助理和技術調查官,分別負責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和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陳錦川副院長介紹,技術調查官還未進行招聘,最高法正在起草相關文件,對這個職位進行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4、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個城市
您好: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內設4個審判庭,技術調查室和法警隊,2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一是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二是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需要;三是提高知識產權審批水平的需要。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主要審理各類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顧審理其他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按照特別法設立的專門法院,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與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獨立性,它設有一位專門的首席法官、司法會議和通過獨立於東京高等法院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司法會議解決司法行政問題的管理者。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是一個專門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並且依據法院組織法的特定條款而成立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區別於其他高等法院的明顯特點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案件,包括某些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著作權或商業利益的案件,同時,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權力處理司法行政事務。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監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審法官、合議庭的主體地位,努力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其中主審法官實行員額制,首批選任法官22名,4人被任命為庭長,18人通過法官遴選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的考核選拔,從北京三級法院經驗豐富的優秀知識產權法官中遴選產生,平均年齡40.2歲,91%均為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年限平均為10年,近五年人均承辦案件數為438.5件,知識產權審判經驗和審判能力較為突出。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將設置司法行政人員15名,司法輔助人員51名。司法輔助人員中專門設置了法官助理和技術調查官,分別負責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和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任院長由20年前全國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庭——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首任庭長宿遲擔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5、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
【法律分析】: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設4個審判庭和技術調查室、法警隊兩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二十四、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6、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范圍
法律分析:立案庭負責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立案。審判第一庭、審判第二庭、審判第三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相關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監督庭負責各類知識產權再審案件的審理。技術調查室負責對案件審理中涉及的技術問題協助調查、詢問、分析、判斷,為合議庭裁判案件提供技術意見。司法警察支隊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以及院內保衛等工作。綜合辦公室主要承擔審判管理、綜合調研、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後勤服務等日常保障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學、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7、知識產權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知茄孝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辯殲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攜納沖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客觀:代位權訴訟管轄法院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