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選擇
1、侵權行為的責任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3)消除危險。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承擔侵權責任的八種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八種方式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侵權責任的三種類型
侵權責任的三種類型如下:
1、無過錯責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對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對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3、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受害人損害賠償不當,將違反公平原則,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律主觀:侵權損害賠償的標准: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准。
5、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只能二選一嗎
法律主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可以並用。因違約行為造成侵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違約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