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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主體責任主體賠償義務主體

發布時間: 2023-05-17 21:53:32

1、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侵權主體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賠償主體是承擔事故責任的人。包括所有參與到道路交通中的責任人,像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這些都可能成為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公安賠償中的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

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而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本質上是相同的,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組成的一部分,當然是代表國家履行國家政權管理職能,所以國家是一個范圍更廣的概念。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把國家這個概念細化,國家將賠償款通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劃給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由其代表國家向國家賠償權利主體履行賠償義務,公安機關在整個個程中代表國家處理國家賠償的具體事宜。
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了民事主體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時,依法由國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其行為主體只限於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
2、行為主體須在執行職務中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
3、其行為須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損害後果。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可分為兩類,一是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是冤獄賠償責任。學說中亦有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某種行政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國家賠償法中的侵權責任主體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法》中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兩類: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情況下,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4、需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按法律規定,侵權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麼定義的?

國家賠償 的義務主體是怎麼定義的? 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根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檢察、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發生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而有關國家賠償主體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三方,他們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分別有不同的定位。對國家賠償主體的掌握需要明確三個基本概念: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和追償權對象 刑事國家計算標准 國家賠償法 規定 賠償標准 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 國家賠償標准 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准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 喪失勞動能力 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申請司法賠償的程序 (1)違法行為得到確認。違法行為得到確認是司法賠償的前提,確認可以是由侵權機關主動地或依申請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權機關作出。 (2)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作出錯誤決定或違法 侵權行為 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賠償或不賠償的決定。 (3)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向復議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具有終局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的對象主要就是針對於因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錯判或者疏忽的公民,但是國家的賠償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要求賠償,所以,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也一 定要找清楚主體是誰,這樣才能得到自己的損失。

6、行政賠償中承擔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還是行政機關?誰是義務主體呢?

按法律規定,侵權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7、合同違約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

合同違約的責任主體是合同違約方,也就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
合同違約應承擔以下責任:
1、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
2、採取補救措施。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敦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違約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國家賠償法中的侵權責任主體是指哪個

國家賠償法中的侵權責任主體,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即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且造成損害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9、侵權責任承擔的主體有什麼

主要按照侵權人的行為能力區分 侵權責任 承擔主體,主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孝氏陸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 監護人 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巧頃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核手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10、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權人的行為能力區分侵權責任承擔主體,主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可能因為過錯承擔侵權責任;可能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可能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屬於侵權責任承擔主體毫無疑問。但是這並非定律,法律上還有一些特殊情況。那麼具體來說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權人的行為能力區分侵權責任承擔主體,主要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些特殊情況下的侵權責任主體,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6、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如果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侵權事件中,責任的劃分直接影響著侵權之債的承擔,所以最好請專業的民事律師介入,通過各項證據,更好更准確地劃分各方責任,確認侵權責任主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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